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阳市水环境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10:03:05  浏览:859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阳市水环境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阳市水环境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政办〔2010〕8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安阳市水环境生态补偿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安阳市水环境生态补偿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推进我市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保护和改善水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河南省水环境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安阳市境内的地表水环境生态补偿。
  第三条按照“谁污染、谁补偿”、“谁保护、谁受益”的原则,实施水环境生态补偿制度。
  第四条在河流的县(市、区)交界处设置生态补偿考核断面,在重点企业废水排放口设置参考断面。
  生态补偿考核断面水质化学需氧量或氨氮浓度超过控制目标值的,扣缴断面上游相应县(市、区)政府生态补偿金。
  第五条水环境生态补偿考核断面和目标值由市环保部门根据省、市政府环保目标和地表水功能区划目标确定,并根据断面及目标值的变化情况及时予以调整。
  生态补偿考核的因子为化学需氧量和氨氮。
第六条省控生态补偿考核断面包括金堤河大韩桥、卫河柴湾、淇河黄花营、卫河南乐元村集。
金堤河大韩桥、卫河柴湾断面水质出现超出与省政府签订的目标值时,金堤河大韩桥、卫河柴湾生态补偿金由省财政年终结算时直接扣缴滑县财力;淇河黄花营和卫河南乐元村集断面超出与省政府签订的目标值时,省财政从市财政中直接扣缴,市财政分别从有关县(市、区)的财力中扣除。具体生态补偿金的扣缴和奖励按照《河南省水环境生态补偿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市控生态补偿考核断面化学需氧量或氨氮浓度超出控制目标值的,按以下计算方法扣缴超标断面上游相应县(市、区)政府的生态补偿金:
  (一)超标倍数大于0小于等于10的,生态补偿金按照5万元乘以超标倍数计算;
  (二)超标倍数大于10小于等于20的,生态补偿金按照10万元乘以超标倍数计算;
  (三)超标倍数大于20的,生态补偿金按照15万元乘以超标倍数计算。
  考核断面因上游来水超标而影响其断面水质时,扣除上游来水超标因素。
  第八条安阳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对市控生态补偿考核断面进行监测,监测频次为每月三次(上、中、下旬各一次),按频次分别计算生态补偿金。监测结果及时上报安阳市环境保护部门,安阳市环境保护部门将监测信息通报各受考核单位。
  第九条扣缴县(市、区)政府的生态补偿金首先用于支付河南省扣缴安阳市的生态补偿金。剩余部分由市环保和财政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后,按下列规定使用:
  (一)50%用于水污染防治项目及枯水期生态调水使用;
  (二)30%用于对考核断面化学需氧量和氨氮年度达标率较高的或达标率提高幅度较大的县(市、区)进行奖励;
  (三)20%用于环境监测监控能力建设。
  第十条市环保部门核定的各县(市、区)政府生态补偿金数额经市政府确认后,由市财政部门按月扣缴,按季度通报。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2010年春节休市安排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关于2010年春节休市安排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根据《关于2010年全年休市安排的通知》(上证交字〔2009〕42号),现将2010年春节休市有关安排通知如下。

一、休市安排: 2010年2月13日(星期六)—2月19日(星期五)休市,2月22日(星期一)起照常开市。2月20日(星期六)、2月21日(星期日)为周末休市。

二、有关清算事宜,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安排进行。

三、为保证节后交易的正常进行,本所定于2010年2月21日(星期日)9:30至12:00进行交易系统(含大宗交易系统和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联调测试。

请各会员单位据此安排好有关工作。

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颁发国营企业工人职员退职处理暂行办法(草案)

政务院财经委


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颁发国营企业工人职员退职处理暂行办法(草案)

一九五二年一月十二日

第一条 凡已实行劳动保险条例的国营企业及其业务管理机关与附属企业单位内,工人职员身体衰弱不能工作而不合乎于养老条件者。自请退职或由行政方面令其退职时,按本办法处理。但适合于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三条乙、丙两项规定者,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适合于前条规定的工人职员退职时,按下列规定发给退职金。
甲:男工人男职员年满五十岁以上,女工人女职员年满四十五岁以上,在本企业工作之工龄(以下简称本企业工龄)已满十年者,发给原工资六个月。本企业工龄超过十年部分,每满一年,增发原工资半个月,但退职金总额不得超过原工资十二个月。
乙:男工人男职员年龄未满五十岁,女工人女职员年龄未满四十五岁,本企业工龄已满十年者,发给原工资五个月。本企业工龄超过十年部分,每满一年,增发原工资半个月,但退职金总额不得超过原工资十二个月。
丙:本企业工龄未满十年者,其本企业工龄在二年以内,发给原工资二个月,以后本企业工龄每增加一年,增发原工资一个月的三分之一。
第三条 退职工人职员的退职金,应在离职时由企业行政方面一次发给之。
第四条 附属企业单位如系独立的经济核算单位,依本办法发给的退职金,由各附属单位自行负责。
第五条 工人职员本企业工龄之计算,按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五条丙、丁两项及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草案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第六条 退职工人职员之本企业工龄,由本人据实报告,并提出证明文件或证明人,由工会基层委员会审查核定。
第七条 工人职员退职金应按该工人职员退休前一个月所得工资计算,如系领取计件工资之工人职员,即以最近三个月所得平均工资为标准。
第八条 凡对生产有特殊贡献或护厂有功之工人职员及转入本企业工作之残废军人,因年老力弱自请退职时,其退职金,应按本办法第二条之规定,加发百分之二十。如本人并未提请退职,企业行政方面应为其调换轻便工作,不得强迫其退职。
第九条 铁道部及邮电部之工作人员因年老病弱或非因工残废不能工作的退职问题得按本办法处理,其他财政经济部门及其属企业单位的同类问题,经报请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批准后亦得按本办法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