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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拥军优属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6:17:44  浏览:850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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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拥军优属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拥军优属规定的通知

深府〔2010〕2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拥军优属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深圳市拥军优属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拥军优属工作,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促进军政、军民团结,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广东省拥军优属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26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自觉履行拥军优属的职责和义务。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拥军优属工作,作为其任期目标管理和政绩考核的内容。

  宣传、教育、文化、新闻等部门和单位应当密切配合,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拥军优属活动和先进典型,营造拥军优属的良好社会氛围。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切实保障驻军部队粮油、水电、燃料、副食品和日常生活用品的供应;积极支持和配合部队完成军事训练、战备执勤、军事演习、国防施工、营房建设等任务;支持帮助驻军做好水、电、道路、交通、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改善驻军工作和生活条件。对部队提出的问题和要求,按政策规定及时研究答复,妥善解决。

  为支持部队更好地完成军事训练、战备执勤等任务,市政府给经批准享受驻深部队待遇的在编官兵每人每月一定的生活补助,所需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并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开展智力拥军和科技拥军活动,帮助驻军部队开展文化教育和科技培训,协助培养军地两用人才。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并动员社会各界关心支持军休所、军休服务管理中心、军供站建设,扶持优抚对象发展生产经营。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严格按照国家征集兵员的规定,把好兵员质量关,将优秀青年输送给部队,保证部队兵员质量。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支持预备役工作。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要积极配合预备役部队加强对预备役人员的选配工作,对本单位转服、选服预备役的人员,按预备役部队的要求在训练时间上予以保证。

  第九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桥梁、隧道、港口等,军队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公共场所停车场,军队车辆一律免费停放。

  第十条 依法保护军事设施的安全,不得占用、毁坏军事设施。

  在建设开发或者施工的过程中,涉及军事设施时,应当事前与驻军协商解决,未经协商同意或批准,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军事设施。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做好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军队离退休干部、军队无军籍职工和部队随军家属的接收安置工作。

  第十二条 本市企业事业单位接收安置的军队转业、退役军人、部队随军家属和本单位的军属,与其他职工同等条件下,应当在安排岗位工种、班次等方面给予照顾。在企业兼并、改制实行经济性裁员中,与其他职工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

  军队退役人员下岗失业后,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

  在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残疾军人,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所在单位不得因残疾将其辞退、解聘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烈属(含因公牺牲)、四级以上残疾军人子女,符合入学或就业规定和条件的,当地教育、人事、劳动等部门应优先安排其入学或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就业。

  第十三条 军人子女及军队转业干部随迁子女入园入学,按照教育部门关于深圳市驻军干部子女入园入学有关优先优惠政策规定执行。对需要跨学区入学的,教育部门在有条件的情况下给予照顾解决。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落实各项优抚政策。对按照政策规定享受定恤定补的残疾军人、红军失散人员、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涉核退役人员、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由市(区)民政部门按照不低于省规定的标准给予定期抚恤或者定期定量补助。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认真执行《关于修改并重新印发深圳市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府〔1999〕123号),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把抚恤补助经费的支出列入每年的财政预算,落实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确保抚恤补助经费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优抚对象的生活水平与全市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同步提高。

  第十五条 本市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孤老烈属、孤老复员军人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予以保障。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涉核退役人员、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享受医疗优惠待遇。一至四级残疾军人享受特约门诊待遇。

  移交本市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军队无军籍职工以及军队离退休干部无经济收入的家属、遗属的医疗保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涉核退役人员、军队离退休干部、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到本市公立医院就诊时,凭有效证件免收门诊挂号费,看病优先。医院应当设立明显的优先优惠标志。

  第十六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有关行业对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应当优先优惠服务。车站、港口、机场、银行要设立现役军人、残疾军人优先窗口。

  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和本市户籍享受抚恤补助待遇的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涉核退役人员、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军队离退休干部,凭有效证件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地铁;乘坐火车、轮船、长途汽车、国内飞机,其票价优惠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市公益性游览参观点对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和本市户籍享受抚恤补助待遇的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涉核退役人员、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军队离退休干部,凭有效证件实行免票优待参观。商业性游览参观点对现役军人实行半票优待参观,在"八一"建军节当日,实行免票优待参观;对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实行免票优待参观,其中,对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免票优待1名随行陪护人员参观,对七至十级残疾军人实行半票优待参观。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处理军队官兵涉法问题的组织领导,依法保护军人的合法权益。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指导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服务机构,协调和处理军队官兵及其家属涉法问题,及时有效地提供法律服务。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处理军地矛盾和纠纷,应当主动与驻军沟通协商,及时化解矛盾、解决纠纷。

  第十九条 军人抚恤优待所需经费由各区人民政府负担。军人抚恤优待经费,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社会各界应当支持驻军开展争创先进活动。对当年被授予荣誉称号、立功受奖或者被评为"优秀士兵"的义务兵和士官,由应征入伍前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或者基层单位组织人员到其家中走访慰问祝贺,并按《关于修改并重新印发深圳市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府〔1999〕123号)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分别为现役军人家属和烈士遗属张挂"光荣军属"和"光荣之家"门牌。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定期走访驻军部队和优抚对象,了解情况,征求对拥军优属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和完善拥军优属工作。

  第二十三条 各级民政部门预算中安排的拥军优属专项经费,用于开展经常性的拥军优属活动、帮助优抚对象解决突发性的生活困难。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每年组织检查拥军优属有关政策的落实情况,对拥军优属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不得拒绝接收安置部门统一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军人和部队随军家属。

  对拒绝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退役军人、部队随军家属任务的单位,由当地人民政府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经批评教育不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六条 侵犯军人及其家属人身权利,妨碍军人执行勤务以及破坏军事设施、扰乱军营正常秩序,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各区人民政府可依据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1998年7月29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关于印发深圳市拥军优属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1998〕15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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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降低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的通知

建设部


建设部关于降低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的通知


  建房改电(2002)4号文 2002年3月6日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房改办),直辖市住房委员会(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建委(房管局):

  经国务院批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降低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通知》(银发 2002 57号)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降低存、贷款利率的通知》(中机发1447),从2002年2月1日起开始降低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5年以下(含5年)由现行的4.14%下调为3.6%,5年以上由现行的4.59%下调为4.05%。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计、结息规则不变。

  二、《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存、贷款期限和利率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银传 1999 45号)规定,当年归集的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按照结息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三个月整存存款整取利率计息;住房公积金(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在委托银行专户中的沉淀资金,比照结息日挂牌公告的金融机构在中国人民银行的准备金存款利率计息。据此,当年归集和上年结转的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管理中心存款利率,分别由现行的0.99%、1.98%和2.07%下调为0.72%、1.71%和1.89%。

  请尽快通知本行政区域内所有住房公积金(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严格按以上规定执行,并做好利率政策调整后的衔接工作。

关于印发《巢湖市计划安置团职军队转业干部考核考试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中共巢湖市委组织部


关于印发《巢湖市计划安置团职军队转业干部考核考试暂行办法》的通知



巢组通字[2008]26号

各县区委,市委各工作部门,市直各单位党组(党委):

  经市委负责同志同意,现将《巢湖市计划安置团职军队转业干部考核考试暂行办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巢湖市委组织部
2008年8月7日

巢湖市计划安置团职军队转业干部考核考试暂行办法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中发[2007]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参照市直营以下军转干部安置考核考试办法,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适用对象

  当年从部队转业、符合我市市直安置条件的,担任团职职务(含文职人员)的干部。

  正团职以上职务人员只进行考核;副团职职务人员实行考核与考试相结合的办法。

  到县区安置的团职军转干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考核

  考核主要是依据军转干部的档案,按照军转干部在服役期间的军龄长短、工作表现、能力素质、贡献大小等因素,采取“量化打分”办法进行。

  (1)军龄分

  以军转干部在部队服役时间计算,军龄每满一年为2分。

  入伍时间以应征入伍所在地人武部批准时间、军事院校学员参军登记表记载的时间为准。转业截止时间以部队移交档案的最后时间为限(当年的3月底)。

  从地方全日制国民教育大专以上院校毕业入伍的,在大专院校学习期间每满1学年为1分。

  (2)职务分

  按转业时职务不同,职务分设定为:副团职12分,正团职14分(担任正团级单位行政主管〈含曾担任正团级单位行政主管后调整担任师级以上单位部门正团职负责人〉两年以上的另加2分)。担任行政职务并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军转干部,按移交档案时的行政职务计分。

  1、军转干部的任职时间以本人档案中的任免机关批准日期为准(不含代理职务)。

  2、转业时任职满三年的加1分;以后每满一年加0.5分,最高不超过3分。军转干部任职计算截止时间为当年的3月底。

  3、因犯错误免职、降职的,以免职、降职以后的职务计算。

  (3)学历分

  军转干部取得中专学历1分,大专学历3分,双大专学历4分,大学本科学历5分,研究生(含双本科)学历或取得硕士学位的7分,研究生毕业并取得硕士学位的10分,博士学位20分。具有两个以上学历的,以最高学历计分,不累计计分。所获学历必须是国家承认的学历。

  (4)奖励分

  1、立功。立三等功首次加5分,此后每次加2分,最高不超过10分;立二等功首次加10分,此后每次加5分,最高不超过15分;立一等功首次加15分,此后每次加10分。战功以三倍分计算。

  2、荣誉称号。大军区或军兵种授予荣誉称号一次加20分;中央军委授予荣誉称号一次加30分。

  3、特定表彰。参加抗洪抢险、抗震救灾等急难险重任务受省军级以上表彰的“先进个人”等一次加5分,累计最高不超过10分。部队其他表彰的“先进个人”、“积极分子”、“嘉奖”等不予计算。

  4、科技成果奖。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且获奖位次为前八位的,每次加30分;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军队科技进步一等奖)且获奖位次为前六位的,每次加20分;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三等奖(军队科技进步二等奖或多次获军队科技进步三等奖)且获奖位次为前五位的,每次加10分。

  5、特殊工作环境。在部队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或在边防、海岛、高原等艰苦地区服役,每满1年加0.5分,最高不超过5分。参战加10分。

  以上加分均以档案中记载的记功、荣誉称号呈报表、参战登记表、本人提供的原始证书、证章和边远艰苦地区证明为依据。因同一事迹获不同档次奖励的按最高档次加分,不因同一事迹获得不同档次累计计分。

  边、海、飞、舰、艰苦地区按国发[1989]14号和国发[2001]14号文件确定的范围执行。

  (5)惩戒分

  1、军纪处分。警告一次减5分,严重警告一次减7分,记过一次减9分,记大过一次减12分,降职(衔、级)一次减16分,撤职一次减20分。

  2、党纪处分。警告一次减5分,严重警告一次减7分,撤销党内职务减9分,留党察看一年减12分,留党察看二年减16分,开除党籍减20分。

  减分以档案中记载的处分决定、有关文字记载为依据,因同一问题受多种处分的按最高处分减分。

  三、考试

  考试参照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的有关规定,结合转业干部的实际情况,与营以下军转干部考试同时进行。

  1、考试内容:包括政治、经济、法律常识,省情、时政、写作以及军队条令等。

  2、考试方法:采用闭卷笔试的方法。

  四、考核考试计分合成

  考核分和考试分单独计算,综合相加。副团职军转干部考核分占70%,考试分占30%。两项合并计算出每位军转干部的总分。总分作为军转干部安置选岗的依据。

  五、安置程序

  在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军转安置工作实行安置政策、安置计划、安置过程、安置结果四公开。

  1、审查档案,确定每名军转干部考核分。

  2、组织笔试。

  3、将考核考试分按比例合成。

  4、公布每名军转干部考核和考试分。

  5、对正团职军转干部,由组织部根据当年度市里干部配备的现状和军转干部的具体情况,提出拟安置岗位,经市委同意后,由军转干部根据考核打分情况按从高分到低分(分值相同的以任职时间先后确定;任职时间相同的,以入伍时间先后确定)的顺序,依次选择岗位,报市委常委会批准。

  对副团职军转干部,公布当年的计划安置单位,由每名干部根据考核考试打分情况按从高分到低分(分值相同的以任职时间先后确定;任职时间相同的,以入伍时间先后确定)的顺序,依次选择单位。

  六、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