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威海市人事局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组织办法(试行)〉和〈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3:33:09  浏览:965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威海市人事局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组织办法(试行)〉和〈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山东省威海市人事局


威海市人事局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组织办法(试行)〉和〈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威人职〔2002〕44号



各市区人事局,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局,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组织办法(试行)〉和〈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二OO二年七月十八日


山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组织办法(试行)》和《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鲁人发〔2002〕26号


各市人事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组织办法(试行)》和《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在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工作中认真试行。试行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馈给省人事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联系电话:(0531)6912801

二OO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组织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省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组织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以及国家和省关于深化专业技术职称改革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是负责评价专业技术人员是否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组织。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需要通过评审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单位、系列和专业。
第四条 评委会的组织建设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专业技术职称工作实行统一管理;
(二)评委会组建层级与权限相统一;
(三)公正、平等、合理、择优和德才兼备;
(四)维护用人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评委会的组建
第五条 根据评审各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实际需要,评委会分别设高、中、初三级。各级评委会之间没有上下级领导关系。
第六条 高、中、初级评委会的组建部门及其权限分别为:
(一)省政府人事部门负责组建高级评委会;根据实际评审需要,省政府人事部门可授权具备条件的设区的市政府人事部门或省直部门(单位)组建评审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委会。
(二)经省政府人事部门同意,设区的市政府人事部门和省直部门负责组建中级评委会。
(三)经设区的市政府人事部门同意,县(市、区)政府人事部门和设区的市直部门负责组建初级评委会;省直部门和具有人事管理权的处级以上法人单位可以组建初级评委会。
第七条 评委会一般每三年调整一次。如因特殊情况,可以临时组建,也可随时调整或撤销。组建评委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足够数量的符合评委会成员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评审范围内的专业技术人员队伍达到一定规模,有一定的评审工作量;
(三)组建部门有能力实施对评委会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八条 评委会原则上按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组建。行业或专业较多的系列,可按行业或专业组建,也可按相近专业合并组建。
不得跨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组建评委会。
第九条 评委会的日常事务工作,应由组建部门委托给社会中介服务机构承担。中介机构尚不健全或不具备条件的,可委托相应专业或行业主管部门承担。
受委托承担评委会日常事务工作的机构或部门(以下称为评委会办事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承担评委会日常工作的工作条件;
(二)有专人(含兼职)负责具体工作,并有较高的政策水平,熟悉各项规定,组织能力强,工作认真负责,人员保持相对稳定;
(三)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完成评审任务。
第三章 评委会人员组成
第十条 评委会成员由备选委员和执行委员共同组成。出席评审会议的称为执行委员,一般为7至35人(不等于3的倍数),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至3人。高、中、初级评委会执行委员分别不得少于下列人数:
(一)按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组建的高级评委会,执行委员一般不少于17人;按行业或相近专业合并组建的高级评委会,执行委员不得少于13人;按专业组建的高级评委会,执行委员不得少于11人。
(二)中级评委会的执行委员不得少于10人。
(三)初级评委会的执行委员不得少于7人。
第十一条 评委会组建部门应建立健全评委会成员信息库。信息库成员应达到足够调整的数量,并根据人才成长、评审需要等因素随时增减。收入信息库的评委会成员应在民主推荐、协商的基础上遴选产生。
第十二条 遴选各级评委会成员的基本条件:
(一)政治思想好,职业道德高尚;
(二)专业技术水平较高,业务工作能力较强,是本单位或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的专业技术骨干;
(三)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坚持原则,不徇私情;
(四)组织纪律性强;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十三条 各级评委会执行委员应分别符合下列条件:
(一)高级评委会执行委员必须具有本系列、专业(或相近系列、专业,下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正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委会执行委员必须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其中中青年(55岁以下)专业技术骨干要占评委执行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
(二)中级评委会执行委员原则上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根据实际需要,可吸收适量(应少于三分之一)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业务骨干参加。
(三)初级评委会执行委员必须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四条 已办理退(离)休手续的人员,原则上不得参加评委会。
第四章 评委会成员调整
第十五条 评委会执行委员每年调整一次,调整数量应占上年度评委会执行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以上。各级评委会成员连续参加评审会议一般不超过三次。
第十六条 评委会成员调整工作由组建部门负责。每次召开评审会议之前,组建部门按成员调整的有关规定,从评委会成员信息库中随机确定参加本次评审会议的执行委员。执行委员名单不对外公布。
授权组建的高级评委会,须有一定数量的异地(或其他高等学校、单位)专家参加评审会议。
第十七 条召开评审会议须保证本次评委会执行委员全部出席。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出席的,须由本人或所在单位及时报告组建部门,由组建部门补充调整。
评委会成员所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全力支持评委会的工作。
第五章 评委会的任务与工作程序
第十八条 评委会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国家和省关于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有关规定、要求和评审程序、标准条件,对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进行评价。
(一)高级评委会负责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中级评委会负责评审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初级评委会负责评审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十九条 评委会以民主程序进行工作,内部实行民主集中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采取考试、考核与评审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评审方法,对申报人员进行综合评价。
第二十条 评审会议期间,执行委员须认真、仔细地审阅评审材料,充分发表意见,根据考试、考核、评议和量化赋分等情况,对评审对象进行综合评价,最后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同意票数必须超过执行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方为通过。
第二十一条 对评委会评审通过人员实行异议期公示制度。异议期为15天。
第二十二条 各评委会应制订出评委会工作守则以及考评的具体方法,经相应组建部门同意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 召开评审会议,应做好会议记录,连同其它有关评审材料存档备查。
第六章 评委会专业(学科)评议组
第二十四条 根据评审工作需要,评委会可以下设若干专业(学科)评议组,负责申报本专业(学科)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的初步评议,提出评议意见。
专业(学科)评议组的意见是评委会评审表决的参考依据,不是最终评审结果。
第二十五条 专业(学科)评议组一般由3至7人组成,其中设组长1名,由评委会的执行委员兼任。
第二十六条 专业(学科)评议组成员必须从评委会成员信息库中遴选,由评委会组建部门会同办事机构共同协商确定。
第二十七条 专业(学科)评议组的评议表决方法,由该评委会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第七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 评委会执行委员和专业(学科)评议组成员应按要求准时参加评审会议,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评审工作;自觉遵守评审纪律,保守评审秘密,不得泄露评审活动中的有关情况;不答复任何个人和组织的查询。
第二十九条 评委会执行委员和专业(学科)评议组成员在涉及评审其直系亲属时,应予回避。
第三十条 各级纪检监察、人事部门对评委会以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对不能执行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违反评审程序不能保证评审质量的评委会,组建部门应视情节停止该评委会的工作,或宣布评审结果无效;收回对承担该评委会日常事务工作的委托。对违犯评审纪律或利用职权营私舞弊、打击压制专业技术人员的评委会执行委员和专业(学科)评议组成员,有关部门(单位)应认真追查责任,并视情节予以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不具备组建评委会条件的,应委托由相应的评委会代为评审。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客观、公正、准确地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是专业技术人员学术技术水平的标志,是用人单位聘任和专业技术人员应聘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之一。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应依据下列标准条件:
(一)国家颁发的专业技术职务条例(含试行条例)或等级标准中规定的任职条件;
(二)国家人事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颁发的工程、农业等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三)省政府人事部门以及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破格申报评审条件;
(四)国家和省另行规定的有关标准条件。
第三条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按人事隶属关系和任职资格等级实行分级管理,管理权限分别为:
(一)省政府人事部门负责管理全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
(二)设区的市政府人事部门、省直部门、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经济组织,负责管理所辖范围内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
(三)县(市、区)政府人事部门、省直部门(单位)、设区的市直部门、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经济组织,分别负责管理所辖范围内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其人事关系属山东省地方管理的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第五条 按照本办法通过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审获取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由相应核准公布部门颁发任职资格证书,作为用人单位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之一。
第六条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是综合管理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职能部门。
第二章申报
第七条 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符合规定的申报条件。
第八条 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实行个人申报、民主评议推荐、单位审查、主管部门审核的办法,基本程序和要求:
(一)用人单位公布申报评议方案。
(二)专业技术人员提出申报。
(三)用人单位在一定范围内公开进行民主评议并张榜公布评议结果及申报人员的年度、任期考核情况。
(四)用人单位组织整理填报有关评审材料,被推荐者提供有关证件。
(五)公示申报人的申报材料及有关情况。
(六)用人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认真核实(重点审查其申报材料、证书和证明等是否真实、齐全,内容格式等方面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并组织填写《“六公开”监督卡》。
(七)主管部门审查。
第九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加盖印鉴,负责人签字后,及时送呈报部门。
第三章 呈报
第十条 申报材料必须经呈报部门审查同意并签署呈报意见后,评委会方可受理。按照分级管理的要求,呈报部门及其权限为:
(一)申报评审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县(市、区)以下单位的,由其主管部门呈报;设区的市以上单位的,由申报人所在单位呈报。
(二)申报评审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县以下单位的,由县(市、区)人事局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呈报;设区的市直单位的,由市直主管部门呈报;省直单位的,由省直主管部门人事(干部)处呈报。
(三)申报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设区的市以下单位的,由市人事局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呈报;省直单位的,由省直主管部门呈报(其中省属高等院校的由省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呈报)。
授权有关省直部门和设区的市人事局组建的高级评委会评审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其呈报权限按省高级评委会的呈报原则相应降低一级管理。
第十一条 应呈报的有关材料和要求:
呈报评审材料的类别和数量:
1、《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1份(原件);
2、《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简表》一式3份(原件);
3、《评审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情况一览表》一式20份左右(其中原件2份,其他可为复印件,具体份数由各评委会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4、任现职以来各年度及任期考核情况登记表各1份(原件);
5、反映本人任现职以来专业技术水平、能力、业绩的业务工作总结1份,其他代表性著作、论文、作品等(原件);
6、学历证书、成果及奖励证书(原件);
7、现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单位公布聘任的文件(原件);
8、有效期内的外语、计算机考试成绩等证明原件1份;
9、“六公开”监督卡1份。
破格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须由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破格推荐报告,并由呈报部门核准签署意见、加盖印鉴,上报一式3份。
改系列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指同级别的),须呈报《改系列评审专业技术职称呈报表》一式4份,原《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或《专业技术职务呈报表》)1份(原件),并报送反映其工作变动后业务水平、业绩情况等证明材料。
呈报的评审材料必须手续完备,内容齐全,填写打印正规、整洁、字迹工整、清晰,不得涂改、漏页、缺页。应提供原件的不得以复印件代替。
第十二条 呈报部门应对评审材料进行认真审查,严格把关,确实无异议的,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及《评审简表》的“呈报部门意见”栏内签署呈报意见并加盖印鉴,负责人签字后,连同其他有关评审材料按时呈报到相应的评委会。
第十三条 经审查认为不符合申报条件或有问题的评审材料,呈报部门有权决定“不予呈报”。
第四章 评审
第十四条 评审工作的基本程序:
(一)评委会办事机构受理评审材料,进行分类整理,做好评审前的有关准备工作。
(二)对申报人员组织进行综合素质测评。
(三)专业(学科)评议组成员或评委会执行委员分组审阅评审材料,按规定进行量化赋分,集体评议讨论,提出初步评议意见。
(四)专业(学科)评议组向评委会汇报评议情况。
(五)评委会全体执行委员按规定程序审议,进行综合评价,最后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第十五条 评委会办事机构受理评审材料应建立严格的审查把关制度。评审之前,应组织专人(须有一定数量的同行专家)逐一进行认真细致的审查核实,符合规定要求后,再提交评委会评审。
不符合要求的材料一律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 评审工作必须严格坚持规范化的评审程序和量化赋分、测试答辩等办法。贯彻公开(评委会内部公开)、公正、公平、合理、准确和综合评价原则,坚持标准,严格评审,确保质量。
第十七条 对经评委会评审通过的人员实行异议期公示制度。评委会办事机构将评审通过人员名单,反馈到原呈报部门和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在广大专业技术人员中公示,进一步征求意见,重点是核实这些拟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是否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和标准,所填报的成果业绩是否真实,推荐、呈报等程序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异议期为15天。
公示期间发现问题或出现争议的,应认真组织调查核实和甄别,视具体情况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八条 评委会办事机构应认真总结评审工作,写出工作总结、会议纪要等,并按要求整理好有关评审材料,待异议期结束后及时报送核准。
第五章 核准公布
第十九条 经评审通过又经公示无异议的,必须经该评委会的组建部门核准并正式行文公布后方可生效。授权组建的评委会的评审结果,应报授权部门备案同意后,方可核准公布。
虽经评委会评审通过,但未经核准公布的,其评审结果一律无效。
第二十条 报送核准公布应提供的有关材料:
(一)评委会办事机构应向评委会组建部门报送核准公布的有关材料及数量:
1、评审会议纪要、总结、异议期公示情况报告各一式2份。
2、评审通过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1份、《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简表》一式3份。
3、评审通过人员有效期内的外语、计算机证明。
4、《评审委员会评审情况汇总表》一式2份。
5、《评审通过人员名单》及《评审未通过人员名单》各一式2份。
(二)授权组建的评委会办事机构应向授权部门报送备案的有关材料及数量:
1、评审会议纪要、总结等各一式2份。
2、《评审委员会评审情况汇总表》一式2份。
3、《评审通过人员名单》与《评审未通过人员名单》各一式2份。
第二十一条 评委会组建部门应对评委会评审通过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进行认真审查,主要是看有关程序是否齐全、符合要求,是否有外语证明,是否存在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现象。核准工作要特别重视信访中反映出的问题。审查发现有问题的,应暂缓公布,待调查清楚后视情况决定。
第二十二条 经核准无问题的,应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及《评审简表》的相关栏目中签署核准意见、加盖印鉴,并及时行文公布,颁发任职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应存入本人档案。
第六章 委托评审
第二十三条 不具备组建评委会条件,或因工作性质特殊而在规定范围内的评委会不能评审的,应委托相应的评委会代为评审。委托部门及其权限分别为:
(一)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由省人事厅出具委托函,委托国家有关部门或外省组建的高级评委会代为评审。
(二)评审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由设区的市人事局或省直部门出具委托函,委托其他市或省直部门组建的中级评委会代为评审。
(三)评审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由县(市、区)人事局或市直部门或省直部门人事(干部)处出具委托函,委托相应的初级评委会代为评审。
第二十四条 委托代评通过人员,由出具委托函的部门按规定进行公示并核准公布。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 个体、私营企业等无主管部门单位的人员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工作,按照人事代理的有关规定,由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组织进行相应的评议推荐、呈报以及核准公布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评审会议结束以后,凡经评审委员会评审表决未通过的人员,当年度一律不得再重新召开会议对其进行复议,也不得再改报其他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破格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是指分别突破相应专业技术职务条例(含试行条例)或等级标准规定的学历、资历和越级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或突破其中任意两项,或三者皆被突破。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建设与管理工作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文件

交公路发[2003]401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建设与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工程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

  为落实“全国农村公路建设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加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近期部对部分省区县际及农村公路建设情况进行了检查和调研。从检查情况和近期的统计资料看,西部地区通县公路收尾工程进展顺利,工程总体质量较好;县际公路建设管理水平较通县公路有所提高,在建项目工程质量较好,但开工项目明显偏少;通乡公路进展较为滞后,通村公路建设信息不畅。

  农村公路建设目前面临的主要问题表现在:一是部分省区公路项目开工少,工程进度离计划工期的要求存在较大差距。其原因除客观因素外,主观上思想不重视、职责不落实也是重要的原因之一。部分省组织发动工作不到位,工作层面执行力度不够,项目前期工作进展缓慢,影响了工程开工。二是局部工程质量不稳定,部分项目存在质量隐患。如路基工程出现沉陷滑移;防护工程和安全设施偏少;砌筑工程石料尺寸偏小、砂浆不密实;水稳基层厚度不足;沥青面层摊铺及碾压温度过低;路面局部出现松散和损坏现象。三是统计渠道不畅,信息不准,统计数据漏报、混报和错报现象较为严重,不能准确及时反映全国农村公路建设情况,特别是通达工程和东部地区的通村公路缺失数据较多。

  今年是加强农村公路建设的开局之年,开好头,起好步至关重要。针对当前农村公路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确保工程质量,现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切实加快农村公路建设步伐。加强县际和农村公路建设,是公路工作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行动,受到了广大农民群众的积极拥护。各级交通主管部门一定要按照全国农村公路建设电视电话会议的部署,提高认识,狠抓落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快项目前期工作,确保完成农村公路建设计划安排,不辜负广大人民群众对公路交通事业寄予的厚望。

  二、正确把握县际及农村公路建设标准,合理控制建设规模。各地要根据本地路网实际,科学制定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做到规划可行、规模适当、分步实施,确保农村公路建设协调发展。在技术标准和路面结构的具体确定上,要按照部《县际及农村公路改造工程实施意见》要求,坚持实事求是、量力而行、因地制宜原则,综合考虑资金能力和交通量发展前景,不可攀大求全。

  三、积极筹措建设资金,控制工程造价,保证资金使用安全。加强农村公路建设,核心是政策,关键是资金。国家对农村公路建设的投资重在引导,关键要充分调动各级地方政府和社会的积极性。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地方人民政府的政策支持,加强行业管理,优化工程设计,控制工程造价。在资金监管上,严格中央专项资金和国债资金只能用于县际及农村公路工程款的支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从中提取其他费用支出。

  四、健全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体系,落实质量责任,保证工程质量。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分散,涉及面广,执行层面经验不多,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技术指导工作,强化监督职责,落实质量责任,抓好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县际公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监督覆盖面要达到100%;通乡(镇)和通行政村公路改造项目,要结合实际,推行适宜的工程监理制度,建立切实可行的质量监督机制,保证工程质量。

  五、加强示范工程管理,及时总结建设经验。为确保示范工程能够取得实效,有关交通主管部门要继续加强示范工程指导,着力研究探索四个方面工作的有效办法和措施:即如何把握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如何建立适宜的质量保证体系;如何合理控制工程造价,保证资金安全使用;如何建立养护管理长效机制。部将根据情况,于近期召开片区经验交流会议,组织现场交流,推广典型经验。

  六、认真总结通县公路建设经验,做好通县公路各项收尾工作。经过一年多的努力,西部地区通县公路建设已近尾声,目前还有7.5%的路面工程量,主要集中在四川、云南、新疆、内蒙、西藏、重庆、黑龙江等省区的22个项目上。有关单位一定要加强管理,认真做好通县公路收尾和验收工作。对进度滞后的项目,要立即派驻工作组蹲点,加强领导与现场监督,确保年内全面完成通县公路建设任务。对通县公路建设涌现的先进典型和行之有效的建设经验要大力宣传和推广,并指导县际及农村公路建设。

  七、要积极探索农村公路的长效养护机制。农村公路建成后,养护机制与养护资金问题非常突出。依据《公路法》,农村公路建养的主体是地方人民政府。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依靠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深入调查研究,大胆探索体制创新,要主动听取农民群众的意见,发挥群众的积极性,努力创建长效、稳定的农村公路养护政策和养护机制。

  八、要切实加强信息上报工作,及时准确反映农村公路建设动态。通县公路建设月报表、县际及农村公路进度统计,是部掌握各地农村公路建设情况的重要渠道。请各省交通主管部门切实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指定专人,落实责任,切实加强信息统计工作,扭转农村公路统计数据不实的局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三年九月十九日

吉安市鼓励外商投资优惠办法

江西省吉安市人民政府


吉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安市鼓励外商投资优惠办法的通知
( 吉府发 [2003] 4号 )
2003-1-29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吉安市鼓励外商投资优惠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吉安市鼓励外商投资优惠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扩大开放,吸引和鼓励外商来我市投资,促进我市经济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税 收

第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按应纳税的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0%;地方所得税按应纳税的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

第三条 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

第四条 外商投资兴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法定税率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依照法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免征地方所得税。

第五条 以来料加工方式加工出口货物的企业,免征出口货物及工缴费的增值税和消费税。承接来料加工后,委托其它客商投资企业或国内企业加工再收回复出口的,免征消费税和委托加工工缴费的增值税。

第六条 外商投资兴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依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七条 对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在现行的税收优惠期满后,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可延长三年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八条 对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如该类设备属免税目录范围,可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并按有关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

第九条 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国外投资者,将从企业分得的利润直接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投资开办其它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可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所得税的40%的税款。

第十条 采取核定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第三产业),在规定的幅度内,从低确定其适用的利润率。

第十一条 企业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第十二条 对外商投资在500万美元以上的新办工业企业;从投产当年起,其所缴纳税额地方留成部分前三年由受益财政全部奖给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

第十三条 外商在新开发的荒山、荒地上生产农业特产品的,自有收入时起免税1至3年;对在新开发的河滩、水面上生产农业特产品的,自有收入时起免税1年。

第三章 用 地

第十四条 凡在我市投资兴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依法通过出让、转让、租凭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对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和作价入股与其他企业合作、合营。

第十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国有土地最长年限为:居住用地70年;工业、农业综合开发、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和其它用地50年。

第十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按下列规定计征土地出让金:

(一)外商投资兴办生产加工型企业(不含商业、旅游、娱乐、房地产开发等项目用地),且出资额在5000万元人民币或500万美元以上,土地出让金实行先征后返,其中市、县两级的土地出让纯收益,全部返还企业。

(二)外商兴办出口创汇型、先进技术型企业、投资建设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且出资额在500万元人民币或50万美元以上的,市、县两级的土地出让纯收益返还80%。

第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经批准以租凭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土地使用费标准为:交通、能源、水利、教育、文化、科研、医疗卫生等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项目用地每年每平方米0.5-1元人民币;工业、仓储用地每年每平方米1-3元人民币;非盈利性公益事业项目用地免缴土地使用费。外商投资企业在建期间免缴土地使用费。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继承或作为合作合资经营的折股投资。

第十八条 对进入市高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生产性用地实行分期付款的政策,付款方式为第一年50%,第二年30%,第三年20%,享受此项优惠的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投资规模在100万美元以上;

(2)经省级有关部门认定,企业主导产品具有较高的高新技术含量,达到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

(3)企业投产后第一年内交纳增值税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第十九条 外商兴办生产加工型、出口创汇型、先进技术型企业以及投资建设基础设施、兴办公益事业、农业综合开发等,可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四章 收 费

第二十条 凡到市高新区、县(市、区)工业园区落户的企业均享受"只收税不收费"的特别优惠。园区外生产性企业可个案优惠。

第二十一条 投资1000万元人民币(外资100万美元),或年缴税金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外来投资企业,可办理一辆小轿车在辖区内免收过路、过桥费(高速公路除外)。

第五章 其 它

第二十二条 外商及其亲属实行入户优惠:属非农业人口的,可迁入市内;属农业人口每投资10万元人民币可解决一个城镇户口指标。凡符合上述条件迁入人员和外商投资者从外地招聘的高级专业人才,由投资所在地城镇帮助解决户口迁入和安排子女就近入托、入学不收取择校费、借读费。

第二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人员,其劳动人事关系由分别寄存在投资所在地人才交流中心或工交流中心统一管理,在职称晋升和技术等级评定、政策性调资、正常流动、继续教育、社会保险、出国政审等方面享受当地人员同等待遇。

第二十四条 对在我市创获全国驰名商标的外商投资企业,一次性奖励60万元人民币。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内资客商来吉安投资参照本办法适用条款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