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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金融服务促进我国奶业持续健康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08:15:41  浏览:934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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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金融服务促进我国奶业持续健康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做好金融服务促进我国奶业持续健康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

银发〔2008〕275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三鹿”奶粉事件发生以来,我国奶业发展受到明显冲击。为维护我国奶业发展的根基,保持奶业市场稳定,支持和促进我国奶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有关金融服务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力保证当前奶业生产和发展正常合理的资金供应

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和各地银监局要高度重视当前对奶业的金融支持和服务工作,加强联合调研和政策指导,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及时加大对鲜奶收购和奶业发展必要的信贷支持,并做好配套金融服务工作。各商业银行总行要组织系统内各分支机构对奶农和奶品企业客户目前的资金需求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摸底排查。按照“扶优限劣、区别对待”的原则,对诚信守法经营的奶农和奶品企业因遭受“三鹿”奶粉事件冲击、出现资金暂时周转困难的,金融机构对其符合信贷条件的资金需求要及时给予足额支持。已经受理的贷款申请,要加快审批;已经签订合同的贷款,要按合同规定及时发放。中央财政对奶制品企业收购原料奶贷款实施贴息政策,具体贴息条件、标准和程序按财政部规定执行。

二、采取妥善措施有效降低奶业贷款的信贷风险

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和各地银监局对辖区内各金融机构新发放的各类奶业贷款的数量、用途和信贷资产质量要全面加强动态跟踪监测,防止资金挤占挪用和产生新的不良贷款。对于因遭受“三鹿”奶粉事件冲击、贷款偿还暂时有困难的奶农和奶品企业,借贷双方要加强沟通协商,及时采取妥善有效措施,降低信贷风险,依法维护债权安全;对申请延长贷款偿还期限的客户,金融机构要按规定对其贷款给予适当展期;对经贷款金融机构同意展期的逾期贷款免收罚息。贷款合同明确约定还款日期的,金融机构不得提前催促企业还贷。积极支持鲜奶收购和奶品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保护奶农利益。对于产品不符合奶业市场准入和质检标准、违法从事奶品生产销售、蓄意拖欠贷款的奶农和奶品企业,要坚决停止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经质检部门或工商部门认定的产品质量不达标或者违法生产销售奶品的企业名单,要及时录入人民银行的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三、全面加强和提高对奶业的金融支持和服务水平

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和各地银监局对已经出台的奶业扶持政策要进行全面梳理和加强政策实施效果跟踪评估。要着眼于支持我国奶业长远健康发展,鼓励和支持各金融机构进一步创新金融产品,完善信贷管理制度,全面改进和提升对奶业的金融服务水平,积极支持民族奶品企业提升产品质量,提高产品市场竞争力。要深入基层加强调研,及时了解奶农和奶品企业对金融服务的多元化实际需求,积极探索多种方式拓宽奶业融资渠道,完善金融服务方式,系统总结有代表性的典型经验和做法并加以推广,进一步增强对奶农和奶品企业金融服务的针对性,全方位提高金融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对国家重点奶业生产基地和重点优质奶品生产企业购买奶品检验检疫设备、加强企业技术改造、提升奶品质量的信贷资金需求,各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加大扶持力度。积极支持国内有实力的优质奶品企业实施兼并重组和“走出去”战略,做强做大民族奶品品牌。进一步抓好《国务院关于促进奶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07〕31号)的贯彻落实工作,积极支持和配合政府及政府相关部门,做好我国奶业整体发展规划,加强奶品产业整合,提升市场信心,促进扩大奶品消费,维护和巩固我国奶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根基。

四、加强数据信息统计报送和政策宣传解释工作

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和各地银监局要加强对奶农和奶品企业融资活动的动态监测,探索建立和完善符合实际需要的奶业信贷统计数据信息报告制度,向上级单位动态报告辖区内扶持奶业发展的相关数据和政策信息,为决策提供有益参照。要密切关注辖区奶业发展动态变化情况对当地物价、就业、货币信贷供应、居民心理预期和社会稳定的影响。积极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加强金融扶持奶业发展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提高政策实施效果。

请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联合当地银监局将本通知速转发至辖区内相关金融机构,并根据辖区特点细化落实措施,认真协调组织好贯彻落实工作。政策执行过程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人民银行总行和银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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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不申报缴纳税款定性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申报缴纳税款定性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发[1997]91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不申报缴纳税款定性问题的请示(苏地税函[1997]011号)收悉。经征得最高人民法院同意,明确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及有关规定,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采取不申报的手段,不缴纳税款的,应当以偷税论处。






1997年2月18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清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宿政办发〔2003〕16号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清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清理工作,推进全市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深入开展,全面规范房地产等经营性项目用地行为,现将《宿迁市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清理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附:《宿迁市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清理工作实施办法》





二OO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宿迁市经营性房地产

开发用地清理工作实施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2003年2月10日全市国有土地管理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推进全市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深入开展,全面规范房地产等经营性项目用地行为,切实解决经营性房地产用地中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促进我市经营性土地资产管理工作的规范、有序发展,经研究,现对各县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清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清理范围

此次清理的范围重点是2001年4月28日至2002年12月31日期间,在城区已建、在建以及尚未开工建设的各类经营性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对2001年1月1日至2001年4月27日期间内各类经营性房地产开发项目,也应同时予以清理。

二、清理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用地审批及建设情况

1、协议出让供地手续已办好、尚未建设的项目用地情况;

2、协议出让供地手续已办好、正在建设的项目用地情况;

3、协议出让供地手续已办好,工程已竣工,商品房已销售、未销售、以及出租或自营的项目用地情况。

(二)土地出让金交纳、减免、返还情况

三、清理的依据和原则

此次清理工作要依据《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意见》(苏政发[2001]141号)、《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监察部、国土资源部9号令)、《江苏省土地管理违法行为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省政府159号令)、《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土地批租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关于全省土地批租专项治理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1]115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处理。在纠正和处理过程中,要坚持严格执法、实事求是,自纠到位从宽、自纠不力从严的原则。对纠正处理中发现和群众举报的有关土地批租中的贪污受贿等腐败问题,不受时间限制,都必须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四、清理工作步骤

此次清理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自纠阶段(2003年2月12日至2003年4月10日),各县要对自身存在的问题自查自纠到位,个别重点问题和重点案件的处理确需延长时间的,必须报经市政府同意。

(二)检查验收阶段(2003年4月11日至2003年4月30日),由市监察、国土、检察、审计、财政等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深入各县对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的项目用地逐宗进行检查验收。

(三)处理阶段(2003年5月1日至2003年5月31日),根据检查验收情况,对县自查自纠未到位的有关问题由市纪委、监察、国土、检察等有关部门联合进行依法处理。

五、纠正意见

1、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协议出让供地手续已经办好,但尚未开发或部分未开发的项目用地,能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则予以收回,重新挂牌出让;不能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则依法与开发商重新签订出让合同,由开发商向政府补足土地纯收益、土地征用费和土地开发费等。对建成未售或在建未售的商品房按建筑面积分摊的土地面积,依照上述规定,补足土地出让金。

2、对违反规定减免或返还土地出让金的,必须依法予以追回。对个人擅自减免或变相减免土地出让金的,在限期追缴已减免出让金的同时,还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3、对2001年1月1日—2001年4月27日之间的经营性房地产开发协议供地项目,也应尽量依照上述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4、从市政府下发《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各类经济适用房无偿划拨供地的通告》(宿政发〔2002〕105号)之日即2002年8月14日起,各县不得再批准经济适用房项目;对2002年8月14日以后批准的经济适用房项目用地,一律依法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