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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做好支持搞活流通扩大消费有关资金管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13:00:39  浏览:804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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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做好支持搞活流通扩大消费有关资金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 商务部


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做好支持搞活流通扩大消费有关资金管理的通知

财建[2009]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商务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08]134号)要求,从2009年起,要加大财政投入,支持商贸流通服务业发展,搞活流通扩大消费。为落实文件精神,经商供销总社,现将中央财政支持搞活流通扩大消费有关资金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9年中央财政增加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和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以后年度要继续加大投入。采取以奖代补和贴息方式,调动地方和社会投入积极性,支持农村流通体系和城市服务体系发展。

  (一)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以下内容:

  1、"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支持新建和改造农家店,加强农村商品配送中心建设,进一步扩大"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覆盖面,提升商品配送能力,强化综合服务功能。

  2、农产品"农超对接"项目。支持大型连锁超市、农产品流通企业与农产品专业合作社对接,在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鲜活农产品冷链系统、快速检测系统、配送中心等项目。

  3、"双百市场工程"建设。支持大型鲜活农产品批发市场对冷链系统、质量安全可追溯系统、废弃物处理系统以及仓储、分拣包装、加工配送等设施升级改造;支持县乡农贸市场对经营设施进行标准化改造。

  4、完善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体系。继续推进农业生产资料连锁经营,重点培育大型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企业,加强农业生产资料现代物流设施建设。加强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控和监管,引导和鼓励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企业为农民提供技术、农机具租赁等多样化服务。

  (二)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以下内容:

  1、"双进工程"建设。支持地级以上城市建立家政服务网络中心,整合家政服务资源,培育重点示范服务企业,培训从业人员;支持地级以上城市进行社区菜市场标准化改造示范,改造经营设施、储藏设施、检测设施和废弃物处理设施等。

  2、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支持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开展连锁经营,新建或改造标准化社区回收点和专业化分拣中心;支持再生资源集散市场建设,对排污、废弃物处理及劳动保护等设施进行新建或改造;支持再生资源回收体系系统平台建设。

  3、完善流通领域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加快"放心肉"服务体系建设。支持地级以上城市建立市场监管和举报投诉服务中心。支持建设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和肉品质量信息可追溯体系,支持符合条件的定点屠宰企业进行升级示范性改造。

  4、完善城乡市场信息服务体系。支持地方继续完善城乡市场信息服务体系,合理确定样本企业和监测商品范围,加强市场运行分析和信息发布,提高市场预测预警水平。

  5、早餐示范工程建设。支持大型龙头餐饮企业在地级以上城市建设或改造主食加工配送中心,依托配送中心以连锁经营方式建设标准化早餐网点,形成早餐供应网络。

  6、应急商品商业代储体系建设。引导和鼓励符合条件的应急必需品生产、流通企业保持适当库存水平,增强政府应对突发事件调控能力。

  7、二手车市场和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升级改造。支持二手车市场进行以信息服务系统建设为重点的技术改造和服务功能升级;支持有条件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进行技术改造示范。
  (三)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和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对地方主要采取因素法方式切块分配,通过专项转移支付方式拨付;对中央企业根据项目申报及工作情况,由中央财政直接予以支持。

  (四)根据上述原则,财政部将会同商务部等部门尽快修订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中央财政设立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商贸企业发展。具体管理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商务部等部门另行研究制定。

  三、加大对汽车报废更新的资金扶持,提高补贴标准,增加补贴范围,促进汽车更新换代。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四、各地财政部门要认真学习国办发[2008]134号文件精神,根据本地财力情况和流通服务业的工作需要,加大对流通服务业的支持力度,并会同同级商务部门做好各项落实工作。

  五、各省级财政、商务主管部门要根据制(修)订的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商务部会同财政部制定的业务指导文件,结合本地情况,制订工作方案,并报财政部、商务部备案。同时抓紧启动相关工作。

  六、财政部、商务部将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对各地搞活流通扩大消费有关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检查。

  七、各地财政、商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搞活流通扩大消费有关资金的管理,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周密组织,认真实施,切实管好用好有关资金,充分发挥资金效益。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经建司)、商务部(财务司)反映。


                       财政部 商务部
                      二〇〇九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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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推进财政部门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意见

财政部


关于加快推进财政部门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意见

财法[2011]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部内各单位,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加快推进财政部门依法行政依法理财,根据国发[2010]33号文件提出的基本要求及各项规定,结合财政部门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快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重要性紧迫性、总体思路和目标

  1.加快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快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是财政部门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根本保证,是进一步完善公共财政体系的内在要求,是加强财政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措施,是进一步提高财政管理水平的基本要求。加快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不仅非常重要,而且十分紧迫。近年来,财政收支规模越来越大,公共财政涉及面越来越广,社会各界对财政的监督意识越来越强,财政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财政工作的复杂性和艰巨性越来越突出,因此,广大财政干部务必始终牢记“为国理财、为民服务”的宗旨,牢固树立全局观念、法治观念、创新观念、效率观念、服务观念和责任观念,切实增强依法理财、科学理财、民主理财的能力,努力提高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更好地适应形势发展变化的客观需要。

  2.加快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总体思路和目标。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加快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总体思路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努力创新事关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工作全局的体制机制,切实提高财政干部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意识和能力,健全财政法律制度体系,提升财政制度建设质量,规范财政权力运行,深入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保障财政职能更好发挥,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更大的贡献。

  按照上述总体思路,加快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力争经过五年左右努力,基本实现以下目标:

  (1)财政法律制度体系比较完善,级次有较大提升,制度建设质量有显著提高;

  (2)财政决策更加科学民主,执法行为更加严格、规范、公正和文明,法律制度执行效力显著增强;

  (3)政务公开力度进一步加大,财政法律制度执行监督进一步强化,监督效能切实增强;

  (4)财政部门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组织领导和保障更加有力,财政干部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自觉性、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提升。

  二、进一步健全财政法律制度体系

  3.完善公共财政体制,健全预算管理制度。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建立统一完整的政府预算体系,规范预算编制行为,强化预算约束机制,加快推进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修订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立法工作。进一步研究、规范政府间财政分配关系,合理划分各级政府财政支出责任,推进财政转移支付管理立法工作。进一步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加强财政专项转移支付制度建设。

  4.完善国库及国债管理制度。进一步推动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逐步提升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立法级次,建立健全国库集中收付法律制度。进一步规范财政资金账户管理,全面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规范性,研究修订国家金库条例,研究制订财政资金支付条例。进一步规范国债管理,推进国债市场化改革,充分发挥国债在宏观经济调控和财政管理中的重要作用,研究起草国债条例。

  5.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完善政府采购制度体系。全面落实政府采购法的各项规定,推动出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相关制度,研究修订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以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制定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管理办法。

  6.推进税制改革,完善税收制度。按照优化税制结构、公平税收负担、规范分配关系、完善税权配置的原则,健全税制体系,加强税收法制建设。按成熟一个出台一个的原则,逐步将税收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加快研究制定增值税法及相关实施条例,适时出台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结合税制改革,进一步完善税收立法。修订完善税收征收管理法。加快修订资源税暂行条例、房产税暂行条例、印花税暂行条例、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船舶吨税条例等税收行政法规。研究制定环境税法等财税法律法规。

  7.健全非税收入管理制度,加强非税收入管理。进一步加强行政收费管理,积极研究推动行政收费法的立法工作。严格非税收入管理,将所有非税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逐步提升现行非税收入管理制度法律级次。针对非税收入的性质和管理特点,积极研究制定有关专项或者统一的非税收入管理制度,逐步健全非税收入管理法律制度体系。强化财政票据监督管理,从源头上规范非税收入征收行为,完善财政票据管理制度。

  8.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财务管理行为。进一步落实部门预算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的各项要求,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及时修订相关财务规则。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适时修订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规范企业财务管理,适时修订企业财务通则,完善企业财务制度体系。

  9.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国有资产监管。进一步优化国有资产结构,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提升立法级次,推动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研究建立健全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系,推动制定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推动制定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

  10.完善会计管理制度体系,加强会计监督。进一步加强会计监督,规范会计管理,适时修订会计法;规范总会计师管理,研究修订总会计师条例。逐步完善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与国际惯例协调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体系、内部控制规范体系以及会计信息化标准体系,并推进全面、平稳、有效实施。进一步明确财政部门对会计行业的监管职能,研究修订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11.完善注册会计师行业和资产评估行业管理制度,规范社会中介机构管理。积极推进注册会计师法修订和资产评估法制定工作,研究起草注册会计师法实施条例。规范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管理,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办法。

  12.完善财政监督管理制度,强化财政监督。规范财政部门监督行为,提高财政管理效率,维护国家财经秩序,制定财政部门监督办法,逐步提升财政监督法律级次。加强财政监督程序管理,进一步完善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程序法律制度。积极推进财政绩效监督,进一步完善财政绩效监督管理制度。

  三、进一步提高财政法律制度建设质量

  13.建立健全财政立法管理制度,完善制定程序,提高立法技术。重视财政制度建设规划的制定,提高制度建设的主动性与可预见性。加强立法项目制定的调研、论证工作,有序扩大财政立法工作的公众参与程度,采取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多种方式广泛听取意见。实行立法工作者、实际工作者、行政相对人代表和专家学者四结合,建立健全专家咨询论证制度。探索建立财政立法项目成本效益分析制度。探索建立制度建设评价评估机制,提高财政法律制度建设质量。

  14.加强财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严格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财政规范性文件不得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事项,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应当遵循权利与义务相对应、职权与职责相统一的原则。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上位法的规定,与其他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相协调。严格规范规范性文件立项、起草、审核、公布、清理、备案等管理程序。制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重要的规范性文件以及涉及重大财政政策的规范性文件,要公开征求意见,由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经部门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未经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的,不得发布实施。

  15.加强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公开和清理工作。完善财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公布、公开制度,及时、准确地为社会公众提供财政制度信息。坚持立“新法”和改“旧法”并重。对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与上位法相抵触、不一致,或者相互之间不协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及时修改或废止。建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对规章一般每隔5年、规范性文件每隔2年清理一次,清理结果要向社会公布。

  四、进一步增强财政法律制度执行效力

  16.明确财政重大决策范围。涉及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制定财政发展重大规划和专项规划,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财政政策及财政资金安排,重大国有资产处置等重大决策事项,应当通过规范的决策程序作出决策。

  17.规范财政重大决策程序。按照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的要求,逐步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的财政重大决策程序。作出重大决策前,要广泛听取、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见,意见采纳情况及其理由要以适当形式反馈或者公布。要完善重大决策听证制度,扩大听证范围,规范听证程序。听证参加人要有广泛的代表性,听证意见要作为决策的重要参考。要建立完善风险评估工作机制,通过舆情跟踪、抽样调查、重点走访、会商分析等方式,对决策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等级并制订相应的化解处置预案。重大决策事项应交由财政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经财政部门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不能提交会议讨论、作出决策。

  18.建立重大决策跟踪反馈和评估制度。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财政部门要定期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通过多种途径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开展重大财政决策执行效果的调查或检查,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并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对决策予以调整或者停止执行。对违反决策规定、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要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追究责任。

  19.规范财政行政执法行为。进一步健全财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没有取得执法资格的人不得从事财政执法工作。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程序建设,分解执法权限,细化执法流程和环节,建立健全执法案件的审理审查决定制度和财政行政执法证据规则制度,加强程序违法行为的监督审查力度,着力改变重实体、轻程序现象。建立健全执法决定执行保障制度,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实行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实行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科学合理细化量化裁量权,避免执法的随意性。

  20.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继续清理行政审批事项,根据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审核确认的结果,及时调整和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简化审批环节,公开审批程序,积极推动财政管理方式转变。积极推动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管理立法工作,进一步明确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概念、设立依据和审批程序。进一步完善行政审批工作的各项配套制度和措施,加强行政审批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探索实施行政审批(许可)评价制度。

  21.创新行政执法方式。探索推行行政指导工作,建立完善行政执法风险防范机制,有效防范和控制执法风险。坚持教育指导为先,全面推行全程说理式执法、行政监管劝勉、执法事项提示、轻微问题告诫、突出问题约谈、重大案件回访等柔性执法方式。

  五、进一步提高财政法律制度执行的监督效能

  22.积极推进财政政务公开。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财政部政务公开规定》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预算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财预[2010]31号)等的要求,逐步加大预算公开力度,重点公开政府预算、部门预算、预算执行以及转移支付等内容。政府所有公共支出、基本建设支出、行政经费支出预算和执行情况以及政府性基金收支预算和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情况,除涉密内容外都要公开透明。积极指导、推动中央部门和地方预算公开。妥善做好依申请公开预算信息工作。财政部要积极推行财政政策公开、执行公开、服务公开。进一步拓宽办事公开领域,依法公开办事的依据、流程和结果,利用公共媒体、互联网、公告栏、电话咨询等各种方式,实现办事项目有关信息的充分告知,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

  23.建立健全财政法律制度执行监督评价机制。围绕财政中心工作,定期开展对财政法律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强化监督制约,通过建立重大行政案件备案审查、执法案卷评查、检查结果通报等制度,全面监督和评估财政法律制度执行效力。适时分析财政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情况,评价财政法律制度实施的效果、效益,分析财政法律制度本身及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进一步完善的建议。科学设定财政部门财政法律制度执行的考核指标,建立评价制度,规范制度执行程序,明确制度执行责任,将财政部门工作人员执行财政法律制度情况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将考核结果作为干部任用的重要指标,提高财政法律制度的执行力。

  24.加强财政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严格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和行政诉讼当事人的义务。创新办案机制,严格依法办案,提高办案质量。进一步完善财政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相关工作制度。加强行政复议信息化建设,提高工作效率。

  25.严格行政问责。制定财政部门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行政问责制度,坚持有错必纠、有责必问。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行政不作为、失职渎职、违法行政等行为,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损失的,要依法进行追偿。督促和约束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严格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

  六、进一步提高财政部门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能力

  26.重视财政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行政依法理财意识与能力的培养。推进建立财政领导干部任职前依法行政依法理财情况考察和法律知识测试制度,将考查测试结果作为能否任职的重要依据。继续推进领导干部法律教育制度化、规范化,建立领导干部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培训长效机制。坚持和完善党组中心组集体学法制度、领导干部法律讲座制度、法律知识年度考试制度,推行领导干部法律知识培训制度,将法律知识作为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要注重提拔使用依法行政依法理财意识强、能力突出、在坚持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工作上作出实绩的财政干部。

  27.健全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领导体制和机制。建立由主要领导牵头的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领导机构,并建立健全领导机构议事协调工作制度。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将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纳入目标考核体系、绩效考评体系。上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财政部门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工作的督促指导和考核,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

  28.强化财政部门负责人作为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各级财政部门及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本机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第一责任人。要把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把提高依法行政依法理财能力与水平作为加强财政管理的重要内容,经常研究本部门财政法制建设情况,部署财政法制工作任务,加强检查督促,并定期向上级财政部门及本单位汇报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工作情况。

  29.加强财政法制机构和干部队伍建设。财政法制机构是财政部门专司法制工作的机构,财政法制队伍是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工作的重要力量。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厘清财政法制工作职责,充分发挥财政法制机构在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工作中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作用。要加强财政法制干部培训,建立一支懂财政、通法律、政治强、作风硬的高素质人才队伍。县(市)级以上财政部门要设立与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工作职责和任务相适应的法制工作机构,提供必要的人员配备与经费保障。要建立健全县乡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各项制度和机制,充分发挥县乡财政在执行财政政策、服务人民群众中的窗口作用。

  30.做好财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营造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良好社会氛围。各级财政部门要采取各种有效形式,不断创新财政法制宣传教育模式,精心组织财政法制宣传教育活动,特别要加强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财政改革发展紧密相关的法律法规宣传,不断增强财政法制宣传教育实效,营造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良好社会氛围。

                                 财政部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


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0号


  《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04年5月10日市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 杨卫泽
                               二00四年五月十八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市政府对所有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和以苏州市人民政府、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决定废止下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一、苏州市单位使用外地劳动力管理办法(1995年6月18日,政府令第10号)

二、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苏州市深井管理暂行办法》、《苏州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暂行办法》的通知(1982年1月3日)

三、苏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管局《关于在落实私房政策中收购私房的若干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报告》的通知(1983年7月15日)

四、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妥善解决外地离休干部来苏定居住房问题的通知(1983年9月6日)

五、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苏州市落实私房政策动员搬迁工作的几项规定》的通知(1983年11月5日)

六、苏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园林局、多管局《关于实行苏州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84年10月16日)

七、苏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不准任意拆除、改建、买卖和交换有历史遗留问题的房产的请示》的通知(1985年5月8日)

八、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水产局《关于贯彻执行省收取水产资源增殖保护费暂行规定的意见》的通知(1985年7月4日)

九、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苏州市淡水渔业管理办法》的通知(1985年8月31日)

十、苏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标准计量局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的报告的通知(1985年9月15日)

十一、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园林局《关于严格控制占用绿地、保护绿化成果的报告》的通知(1985年10月29日)

十二、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苏州市环境保护奖励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1987年1月28日)

十三、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落实私房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1987年3月4日)

十四、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私房政策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意见(1987年3月5日)

十五、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文物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987年11月28日)

十六、关于办好农村合作养老保险的试行意见(1988年4月19日)

十七、苏州市家犬管理暂行规定(1988年7月29日)

十八、苏州多种经营服务公司管理办法(1988年8月1日)

十九、苏州市组建和发展企业集团暂行规定(1988年11月16日)

二十、关于境外来苏人员居留管理暂行办法(1989年5月26日)

二十一、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稳定经济搞活企业的意见(1990年1月15日)

二十二、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集会游行示威管理暂行规定(1990年3月29日)

二十三、苏州市查处渔业违法案件若干规定(1990年3月29日)

二十四、关于深化完善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实施意见(1990年9月3日)

二十五、苏州市涉外保密工作暂行规定(1990年10月25日)

二十六、苏州市《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实施细则(1990年11月16日)

二十七、苏州市城市供水资源管理实施办法(1991年12月17日)

二十八、苏州市市区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1992年3月4日)

二十九、苏州市区执行国家《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若干规定(1992年3月9日)

三十、苏州物资中介服务管理试行办法(1992年8月21日)

三十一、苏州市城市客运交通管理办法(1992年8月22日)

三十二、苏州市自行车安全管理办法(1992年12月21日)

三十三、苏州市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办法(1993年4月7日)

三十四、关于贯彻实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的若干意见(1993年4月10日)

三十五、关于鼓励在苏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苏州新区)投资办法(1993年5月10日)

三十六、苏州市价格管理办法(1994年1月27日)

三十七、认真实施“再就业工程”的意见(1995年6月27日)

三十八、苏州市市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1995年8月31日)

三十九、关于加强农贸市场价格管理的意见(1995年9月4日)

四十、苏沪机场路管理暂行办法(1996年2月9日)

四十一、关于加强苏州市区锅炉、炉窑、灶烟尘控制的暂行办法(1996年6月3日)

四十二、苏州市市区户外广告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1月9日)

四十三、苏州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公布第一批取消合并和降低收费标准的向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的通知(1997年11月19日)

四十四、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毕业生有偿分配费等七个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1998年1月4日)

四十五、关于加强公墓塔陵管理的意见(1998年1月4日)

四十六、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疏导点摊位设施费等八个第二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1998年1月23日)

四十七、苏州市废旧塑料污染防治管理暂行规定(1998年4月9日)

四十八、苏州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公布第二批取消或降低标准的向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的通知》的通知(1998年8月18日)

四十九、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第三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1998年10月27日)

五十、苏州市书报刊售前审读暂行规定(1998年11月26日)

五十一、苏州市商品房价格管理实施细则(1999年3月5日)

五十二、苏州市市区房改房上市交易试行办法(1999年8月25日)

五十三、苏州市区城市常住户口准入登记暂行规定(2001年5月9日)

五十四、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城市和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2001年10月19日)

五十五、苏州市市区廉租住房管理办法(2002年2月14日)

五十六、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两项向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2002年3月15日)

五十七、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市区2001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意见(2002年6月10日)

五十八、苏州市2002年信息化建设计划(2002年7月1日)

五十九、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保护市区山体资源的通告(2002年12月30日)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