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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拍卖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01:30:13  浏览:886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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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拍卖管理办法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


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告

  第36号

  《昆明市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拍卖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10月7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10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12日起施行。

  二○○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第一条 为加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范昆明市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拍卖行为,维护良好的市容市貌,根据《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昆明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昆明市主城规划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城市公共空间、市政设施、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区域的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的拍卖活动。

  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设置的临时户外广告和公益广告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的拍卖,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用于拍卖的户外广告位置,应当符合其所在区域、地段的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

  第四条 城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建设、公安、交通、园林、财政、工商、价格等行政部门,按照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制订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分期分批拍卖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 在城市公共空间、市政设施、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区域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位置使用权应当由城市管理部门委托有资质的拍卖机构进行拍卖。

  利用自有场地、建(构)筑物等设施设置户外广告的,在城市管理部门征得产权人同意后,其位置使用权由城市管理部门委托有资质的拍卖机构进行拍卖。

  城市管理部门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拍卖,事前应当向拍卖机构提供相关资料,与其签订书面委托拍卖合同。

  第六条 拍卖活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规定的程序进行。拍卖应当采用保留价现场公开竞拍的形式。保留价可以委托有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确定,也可以由委托方根据市场参考价格确定。

  第七条 拍卖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于拍卖日7日前向社会公开发布拍卖公告,拍卖公告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拍卖的户外广告的位置、形式、规格、使用期限等;

  (二)拍卖的时间和地点;

  (三)竞买人的资格及范围;

  (四)履约保证金数额及给付成交价的方式;

  (五)参加竞买的申请方法、截止时间和查询竞买资格的时间、地点;

  (六)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参加竞买人为依法核准登记的具有户外广告经营资格的企业和个人。竞买人事前应当递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等有关资料。

  第九条 拍卖成交后, 买受人与拍卖人应当签署成交确认书,办理交款手续,凭成交确认书到城市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年,最长不得超过5年。有效期限自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60日后起算,使用期满后重新组织拍卖。

  买受人取得的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需转让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有效期限应当扣除已使用年限。

  第十一条 买受人取得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后,每年应当用不少于20%的广告位或者广告发布时间无偿发布公益广告。

  第十二条 自买受人取得户外广告设置许可之日起,户外广告位置连续空置时间不得超过30日。

  户外广告位置空置期间,买受人应当发布临时公益广告。

  第十三条 因城市规划、建设、管理需要收回使用期限未满的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实施拍卖主体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照使用年限的比例退还拍卖价款,并给予相应补偿。

  第十四条 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拍卖所得收入,扣除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拍卖成本外上缴财政,专项用于城市公共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店招、店牌,电子显示屏等户外广告的收费标准由价格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参与拍卖工作的人员应当严守纪律、秉公办事,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2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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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和受害同时存在
——兼论“四四二”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策略

李旺城

[内容提要]:本文针对当前未成年人犯罪比例攀升,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加剧以及出现未成年人再犯罪等新情况,提出了加强对未成年人作为被害人的研究和充分认识“未成年人犯罪和受害同时存在”的法律问题,并同时提出了包括个案预防、社会预防、系统预防在内的“四四二” 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策略。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和受害同时存在 被害人保护 未成年人再犯罪

违法犯罪是一把双刃剑,违法犯罪行为对社会危害有多大,行为人自己承担的刑事责任就应当有多重。未成年人由于年龄、智力、生理等因素影响,他们的成熟性和自我保护能力远逊于成年人。之所以说“未成年人犯罪和受害同时存在”,就是要表明一个观点,无论未成年人犯下何种罪行,他们都应不只被视为是加害人,也要被视为受害人,因为他们必须被动地生存于成人所建构的暴力社会中,并有时为成人的暴行付出极大代价。许多犯罪未成年人的偏差行为皆由与他人互动中学习得来的,这其中又以家庭和同龄人对塑造未成年人行为所产生的影响最大,同时大众传媒和网络的发展也成了大多未成年人信息取得的重要来源,无形中也影响他们的行为模式与准则。据一项民意调查显示,未成年人犯罪在诸多社会问题中名列前茅,成为危害社会治安的一个“顽疾”。今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又发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若干意见》的号召,足见国家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关注和忧虑。以我区为例,2003年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数和人数分别又比去年增长了4.5%和3%(如下表),面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日趋严峻的社会现实,笔者结合办案实践,认为树立犯罪未成年人也是受害者的意识,加强对未成年人作为被害人的研究,充分认识“未成年人犯罪和受害同时存在”的法律问题和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在当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001-2003年顺义区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部分数据情况统计
年 未成年人再犯罪人数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数人数占整个受案比例 已满14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犯罪人数
2001 0 10.5%、16% 9
2002 0 11%、17% 7*
2003 4 15.5%、20% 14
*2001、2002年实行“严打”,低龄犯罪未成年人数量相对稳定;2001年以前一直未出现未成年人再犯罪情况。
一、未成年人犯罪及受害情况分析
以我院2003年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为例,我们共受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81件160人,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贪利性犯罪 暴力犯罪 其它
盗窃 30件51人 故意杀人 1件1人 交通肇事 3件3人
抢劫 22件59人 故意伤害 10件10人 非法拘禁 1件5人
抢夺 3件4人 强奸案 6件9人 非法持枪 1件1人
敲诈勒索案 2件7人 抢劫(已示)
职务侵占案 2件4人
另外,共同犯罪30件;已满14不满16周岁的14人;在校生犯罪24人,再犯罪的4人。
(一)从新问题上看,出现犯罪未成年人再犯罪的情况,而再犯罪未成年人受害(单指被判处刑罚后)的原因是狱友及周围伙伴言行的影响和多次作案强化的犯罪动机。据我们的调查统计,95%的犯罪未成年人在判决时都表示要痛改前非,这符合他们涉世不深,易于接受教育改造的个性特征,然而出现未成年人再犯罪的情况也说明未成年人犯罪具有反复性,表现为他们的思想具有很大的可塑性,极易受客观外界条件的影响,往往是“近朱者赤,近墨者黑”, 狱友及周围伙伴言行的影响和多次作案强化的犯罪动机成为再犯罪未成年人受害的主要原因。有的未成年人过去只是“一面手”,从劳改、劳教农场出来后,则变成了“多面手”,如刚满16周岁的孟某某竟在2003年短短一年内,先后三次因抢劫、盗窃、强奸被分别判处拘役、缓刑和有期徒刑。特别是一些未成年人累犯、教唆犯及犯罪团伙头子,虽然经过多次处理和教育挽救,但由于其多次作案强化了犯罪动机,已由初犯的恐惧转为熟练,当他们的犯罪行为受到制裁或不切实际的需求受阻后,非但不思悔改和收敛,反而疯狂地报复社会。如管某某、于某等四人抢劫、强奸案, 管某某(17岁)先因犯抢劫罪被判有期徒刑二年,刑满释放后不久又犯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再次刑满释放后又犯强奸、抢劫罪,甚至在被通缉的时候还伙同他人再次疯狂进行抢劫,用他的话说:“反正到这步了,不如干到底。”
(二)从犯罪行为的表现方式上看,暴力犯罪突出,实施暴力犯罪的未成年人往往是家庭暴力、学校暴力和大众传媒暴力的受害者。他人的暴力行为可以是一种示范作用,透过观察、行为合理化及赏罚增强作用等因素的互动,个体便可从中学得自己所要表现的行为。犯罪未成年人的暴力行为所传达的讯息可能是对父母关爱的渴求、对同龄接纳的冀望以及对生活中所受挫折的应对。暴力犯罪未成年人其实多半也是暴力的受害者,因为他们所生活的环境便充满了暴力,诸如家庭暴力、校园暴力及媒体暴力*。具体表现为:1、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如李某某(女,15岁)强奸一案,她因为母亲要求苛刻,平时动不动就打骂她,所以没有心思读书,刚上初一就辍学了,成为了父母家庭暴力的牺牲品。她平常不敢回家,于是住刘某某家和一帮男生瞎混,一天她被其中的许某强奸了,但她害怕被母亲打,不敢回家告诉父母,于是她选择了沉沦,最后竟主动去扒被害人李某(另一女)的裤子,协助刘某某、聂某等三人轮奸李某。2、学校暴力的受害者。我们对24名犯罪在校生进行了统计,其中有2人有在学校被伤害的经历,有8人曾在校园内受到恐吓和被欺负。如张某抢劫、杀人案,14岁的在校生张某在学校经常打架,也经常受到高年级的同学欺负,养成了他孤僻、暴戾的个性,其为抢劫小卖部女店主的钱财,用酒瓶将女店主击倒后,又用刀向其头部连砍数刀,手段残忍程度令人震惊。3、大众传媒暴力的受害者,尤其是暴力影视的毒害。对于青少年而言,大众传播媒体提供了一个最佳的模仿对象及社会化模式,因其所提供的讯息代表着时尚,若是他们无法积极模仿,便代表他们“落伍”了。因此对判断能力较弱的未成年人而言,媒体所展现的暴力镜头很可能造成其盲目的英雄崇拜,更何况电影中许多血腥暴力的动作的确已成为英雄人物的“注册商标”。如王某某(17岁)、杨某(17岁)抢劫、强奸案,王、杨二人平常深受香港《蛊惑仔》电影的毒害,自诩是“阿健”和“山鸡”,他们先是骑摩托车持菜刀、木棍将金某(女,23岁)、刘某(女,16岁)拦住,以暴力相威胁实施抢劫,然后又将金、刘二人劫持至附近树林内,采用暴力、威胁手段对金、刘二人实施轮奸,后还向被害人的家人索要人民币2000元,其一次犯罪行为竟犯下抢劫、强奸、敲诈勒索三个罪行。
(三)从犯罪性质上看,贪利性突出,贪利犯罪未成年人正是教育不到位的受害者,他们往往受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养成了好逸恶劳、不劳而获的个性。我们在强调发展经济的同时,忽略了对未成年人劳动创造财富和劳动艰辛的思想教育,在孩子的成长过程中,他们也看到了成人对利益追求的无节制,会经由观察模仿而学习各种行为模式,甚至是为了弄点钱花而不惜以身试法。未成年人“贪利性”的犯罪动机,可以说是教育不到位的直接结果,从某种意义上说这些未成年人正是这种教育的受害者。表现最为突出的是盗窃犯罪,盗窃犯罪未成年人往往是贪图吃、喝、玩、乐等物质享受,又想不劳而获,从小偷、小摸走向盗窃犯罪,如单某某盗窃案,单某某平时不求上进,加之父亲年纪大、母亲又常年又病,根本管不了他,他在村里先是偷鸡、偷轮胎、自行车,最后发展到入户偷钱;其次是抢劫、抢夺和敲诈勒索的犯罪。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出现了女性抢劫犯罪,她们利用看似弱者的姿态,骗取对方信任,伺机进行犯罪。如徐某某(女,15岁)、王某(女,15岁)抢劫案,她们来京打工后结识了庞某,庞某答应为她们找工作,一天晚上她们骗庞某来暂住处吃饭,下安眠药将庞某麻醉,劫取庞某随身携带的1万余元现金及手机,案发后所劫的钱财已被其买名牌衣物挥霍一空。
(四)从犯罪形式看,共同犯罪增多,共同犯罪未成年人受害的主要原因来自未成年人自身的心里困扰。由于未成年人经验少,认知能力差,他们结伙作案,可以相互鼓励,在一定程度上减轻恐惧感和孤独感。他们往往是双差生、辍学生、障碍生和流失生,他们有的是邻居,有的是游戏机、录放厅等低娱乐场所认识的伙伴,共同的失落感、消极志趣使他们纠合在一起实行犯罪。如唐某某、赵某、孙某等人寻衅滋事、盗窃案,他们专门向学生和小孩“扎”钱,“扎”来的钱就是用来吃饭和玩游戏。当他们遭遇困难而自己又无法解决,或改变行为以应对外界的需要时,犯罪行为便可能成为解除危机的一种手段。从心理卫生的角度来看,其犯罪行为的背后所要表达的是一种求助的讯息,希望能够透过这些行为使其心声得到响应,这种求助的方法又最常为青少年所用。据统计,2003年我区的未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有30件,占全部未成年人案件的40%。
(五)从犯罪年龄看,逐渐趋向低龄化,低龄犯罪未成年人(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受害的直接原因是孩子的盲目模仿(早熟)和周围环境的影响。他们因为年龄相对较小,一般都还在上学,父母的溺爱和学校的监管不到位是导致孩子们过早犯罪的间接因素,如郑某家庭条件优越,父母、爷爷、奶奶都宠着他,而他刚满14周岁(14岁零20天)就伙同他人向多名学生敲诈钱财,谁不给钱就动脚踹,扇耳光,用他的话说:“我并不缺钱,只是为了好玩。”
(六)从犯罪身份看,辍学未成年人人数居多,占犯罪未成年人的近50%。辍学未成年人受害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如家庭子女多,负担重、父母经商赚钱的观念较重,不让孩子读书、学习成绩差,孩子自暴自弃不愿读书等等。
二、发现的问题——“未成年人犯罪和受害同时存在”,加强对“犯罪未成年人既是犯罪人也是被害人”的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未成年人犯罪和受害同时存在的辨证关系
未成年人由于年龄、智力、生理等因素影响,他们的成熟性和自我保护能力远逊成年人。之所以说“未成年人犯罪和受害同时存在”,就是要表明一个观点,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情节有多重,其受害的程度就有多深,这一点相比成年人更为明显。未成年人犯罪和受害是不可分割的,是共生和互动的关系:犯罪未成年人是不良教育和认知影响的“牺牲者”,这是由他们的年龄、阅历及世界观决定的;同时也是其触犯法律而遭受惩罚的对象,这是由他们所犯罪行的大小、轻重决定的。从责任的承担角度看,在讨论对犯罪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问题之前,应当是通过家长、学校和社会共同注重对未成年人“问题”前的教育和预防,而不能靠“杀一儆百”的惩戒方式,甚至是降低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的方式把社会问题压到孩子肩上。因为作为孩子,他们的世界观还未形成,他们的心态还很幼稚、不成熟,成人只有履行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引导、帮助的义务,而没有因未成年人的无知、幼稚来惩戒未成年人的权力。从这个角度说,是由于成人未尽相应的义务,使得未成年人成为了受害人,所以说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原因,无论从客观的还是主观方面看,最终责任还应追及到成人身上。如在肖某的故意伤害一案中,肖某在报复和伤害被害人时,其父在一旁不但未加制止,还提醒“别往头上打就行”,可以说,肖某既是犯罪者又是父亲法盲教育的受害者。
(二)加强未成年人犯罪和作为被害人研究的意义
加强未成年人犯罪的被害人研究,是制定科学的刑事政策的需要,是建立科学的理论体系和司法实践中揭露犯罪的需要,它有助于揭示和预见犯罪发生的规律和特点,以便加强对犯罪的预测和预防,同时可以防止逆变的发生,从而加速社会的净化。关于这个问题,因为涉及了刑法学、犯罪学、犯罪心理学、司法救助等等理论,本文不足以包括,故不多赘述。
三、犯罪未成年人受害的原因
孔子说:“人之初,性本善。”我们有理由相信,这些犯罪未成年人一生下来并不就是罪犯,而是在逐渐认知、了解社会的过程中,被社会中一些腐朽、阴暗所吞噬,他们内心善良的一面并不是消除了,只是被遮挡着,依然存在。我们在办案中发现,绝大部分孩子都对自己的行为感到耻辱和懊恼,其中很多人流下了悔恨的泪水。那么究竟是哪些原因使犯罪未成年人受害呢?我们对160名未成年人犯罪的受害原因和犯罪动机、目的进行调查*,结果如下:
(一)社会现实及丑恶现象不时地腐蚀着未成年人纯洁的心灵。
社会的因素
犯罪原因 人家有钱我没钱,不平衡 黄、赌、毒的影响 就业困难,没事可干 出于朋友义气 其它
人数(100%) 44% 22% 18% 12% 4%
此分析的目的是为进一步了解影响未成年人的客观原因。未成年人的生活离不开五彩缤纷和充满诱惑的大千世界,从上表可以看出,当今社会在一些阴暗角落还滋生着一些与发展经济和精神文明建设不相称和丑恶现象,这些都是让未成年人受害甚至犯罪的社会原因。一是社会上很多大学毕业生找不到工作,严重影响了未成年人上学的兴趣,产生厌学情绪,经常逃学,就业困难,使一些未成年人整日无所事事,久而久之走上邪道;二是影视、互联网传播不健康、暴力、淫秽等丑恶的东西;三是社会改革中贫富分化加剧,一切向钱看的思想泛滥,不少人为了弄钱不惜铤而走险;四是社会上偷盗、抢劫、黄赌、斗殴、色情等犯罪案件的潜移默化,加之“为朋友两肋插刀”的江湖义气所致。如自称是“古惑仔”、“患难兄弟” 的杨某等四人盗窃、抢劫、寻衅滋事案,在提讯时杨某振振有词地反问说:“都是兄弟,兄弟有困难,能不帮吗?”
(二)不正确的家庭教育给孩子造成难以矫治的人格障碍。
父母及家庭教育的因素
犯罪原因 父母不和、离异 家条件差,不给钱用 父母打骂家庭暴力 父母有恶习 父母不关心,不管 父母溺爱 其它
人数(100%) 12% 28% 18% 10% 6% 22% 4%
此分析的目的是让父母了解如何“言传身教”。家庭是未成年人的第一课堂,父母是第一任教师,正确的家庭教育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是极其重要的。不正确的家教会使未成年人的心理形成人格障碍,形成不正确的人生观,在其行为上起到潜移默化的作用。从上表看,家庭条件差、父母溺爱及简单、粗暴的教育方式是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家庭因素,分别占了28%、22%和18%,具体表现是家庭经济差,平时很少给孩子零花钱,造成未成年人去偷、抢;教育方法简单、粗暴,对子女的过错、学习成绩不理想,不是打就是骂,不尊重孩子的人格,在这种“高压”下,孩子的心理畸形;溺爱孩子,视独生子女为掌上明珠,重视物质方面的满足,忽视了思想品德的教养,平时娇生惯养,助长了子女的自私和奢侈。如单某14岁就犯抢劫罪,16岁又犯故意伤害罪,在法庭上连他自己都认错了,而其母亲还强词夺理地护短说是自卫。未成年人在这种不良的家庭环境成长,极易使他们生成孤独、自卑、怨恨、狂妄的性格,极易走上犯罪的道路。
(三)学校未能有效地给学生创造一个全面发展的良好环境。
老师及学校教育因素
犯罪原因 重升学率,忽视品德、法制教育 教学枯燥,不如玩儿痛快 老师歧视后进生、双差生 与家庭欠交流沟通,监管不立 乱收费,动不动让学生交钱 其它
  汉·陆贾撰《新语上下卷》  陆贾,西汉初期政论家、思想家,汉高祖刘邦的谋士,曾助刘邦定天下。汉朝建立后任太中大夫一职。著有《新语》、《楚汉春秋》等书,《新语》“祖述存亡之征,凡著十二篇。?白嘁黄??叩畚闯⒉怀粕啤薄F溲Ъ孀廴宓溃??匀寮椅?鳌F湔?畏?伤枷胫饕?硐衷谕瞥缥尬??巍⑷室逦?尽⒀∠陀肽艿确矫妗??br>

  论司法的自然根据

  陆贾受道家自然主义观念的影响,认为“天道”与“人道”有着内在的联系,人间的政治规则、法律规则和道德规则等等实际上来源于“天”即自然法则,换言之,“天”为人间的政治生活、道德生活、立法和司法活动等等提供了一种自然根据。

  陆贾认为,“圣人”是“乘天威,合天气,承天功,象天容”的人物,他们根据“天道”制定人间的规则。他说:“于是先圣乃仰观天文,俯察地理,图画乾坤,以定人道,民始开悟,知有父子之亲,君臣之义,夫妇之别,长幼之序。于是百官立,王道乃生。”(《新语·道基》)这是说,“人道”与“天文”即自然秩序是相通的,圣人根据自然秩序和自然法则规制了人间的道德秩序、政治秩序和法律秩序,创制了各种行政机构(百官),“王道”(稳定和谐的理想社会)于是产生。在古代行政权与司法权不分的政治体制下,“百官”之中也包括了司法官员。这也就意味着,国家的司法权也是来源于自然,“天文”或“天道”为国家的司法权及司法活动提供了一种“形而上”的自然根据。

  陆贾指出,国家的政治与道德秩序是“天人合策”的产物,“天人合策”实际上就是“天人合一”,天人合一的实质在于强调“天文”(天道)与“人文”(人道)的统一性,认为前者是后者的逻辑根据。人间社会只是自然秩序的一部分,社会法则与自然法则是相通的。这一思想影响到后来的董仲舒,其“天人感应”的理论实际上是将“天人合策”的理论系统化、精致化甚至是神秘化了。《汉书·董仲舒传》载董仲舒之言称“视天人相与之际,甚可畏也”、“天人之征,古今之道也”,反映了董仲舒对自然与人事之间的关系表达了特别的关注。

  陆贾认为,人间的政治活动会影响到上天。他称“恶政生恶气,恶气生灾异”,“治道失于下,则天文变于上”。天人之间的这种感应关系昭示统治者:善政顺应自然,恶政违反自然。其潜台词是:善政导致政权长治久安,恶政导致国破家亡。

  在陆贾看来,国家的司法活动是“承天诛恶,克暴除殃”,不能“诛恶”、“克暴”就不可能有和谐的社会秩序。而“诛恶”是“承天”即顺应了自然的要求,国家的司法权来源于“天”,统治者对坏人动用刑罚实际上是“代天司法”。这就为司法活动赋予了一种自然根据,从而论证了司法的权威性、合理性和神圣性。

  陆贾又说:“若汤、武之君,伊、吕之臣,因天时而行罚,顺阴阳而运动,上瞻天文,下察人心。”在陆贾心目中,古代的明君贤相,如商汤、周武和伊尹、吕望这样的人物,都是能够沟通天、人的人物。他们“行合天地,德配阴阳”,他们在从事政治法律活动时,都要先“上瞻天文,下察人心”,因此,其活动才会既顺应自然,又顺应人心。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因天时而行罚”一语,主张根据“天时”即季节的变化来执行刑罚,与《礼记·月令》及战国黄老学派的司法时令说类似。董仲舒正是在这方面进行了理论提炼,并将其作为一项司法政策向汉武帝提出建议,后被确立为一种司法制度(秋冬行刑制度)。陆贾的“因天时而行罚”正是强调执行刑罚必须以自然为根据,深刻反映了一种自然主义的司法观念。

  论司法的地位和作用

  照陆贾的说法,司法即“立狱制罪”,其作用在于“检奸邪,消佚乱”,就是说司法的作用是惩治坏人、消除祸乱并维持社会和谐的。司法对一个国家的政治生活来说是不可或缺的,但仅有司法是远远不够的,它并不能保证国家会出现一种良好的秩序,它必须与德教结合才能共同促成一种良好的秩序。陆贾说:“民知畏法,而无礼义;于是中圣乃设辟雍、庠序之教,以正上下之仪,明父子之礼,君臣之义,使强不凌弱,众不暴寡,弃贪鄙之心,兴清洁之行。”对构建一种优良的社会秩序而言,仅仅让民畏惧法律显然过于简单了,还应该让民养成礼义之德,而这需要兴办学校、进行教化。陆贾认为“中圣”即中古时代的圣人(如文王、周公等)就是这么做的,事实上也收到了良好的效果。道德教化和道德修养可以使人远罪迁善,“弃贪鄙之心,兴清洁之行”,消除贪婪之心,在行为上力求清白高雅。

  陆贾认为,从历史上看,国家的最高统治者若过度迷信刑罚暴力,会导致政权的垮台;反之,如果提倡以德治国,则能使国祚延长。他说:“德盛者威广,力盛者骄众。齐桓公尚德以霸,秦二世尚刑而亡。”国家的司法权也是一柄双刃剑,用之得当则能巩固政权,用之不当则会危及政权。因此,只有“德盛者”即道德高尚的人掌握司法权,司法权才能发挥积极的作用。

  陆贾又说:“秦始皇设刑罚,为车裂之诛,以敛奸邪……事愈烦而天下愈乱,法愈滋而天下愈炽,兵马益设而敌人愈多。秦非不欲治也,然失之者,乃举措太众、刑罚太极故也。”一句“刑罚太极故也”,点明了秦帝国灭亡的原因,刑罚过于残暴,过度相信刑罚的威力,司法缺乏德性的引导,终于酿成“二世而亡”的苦果。

  论司法的价值和目标

  陆贾认为,圣人为政(包括从事立法司法活动),乃以“仁义”为最高价值。他说:“故圣人怀仁仗义,分明纤微,忖度天地,危而不倾,佚而不乱者,仁义之所以治也。”圣人在位,以仁义治国,就能使国家长治久安,即使遇到危险也能化险为夷。这一席话反映了陆贾作为一个儒生对儒家仁义政治理想的自信。

  陆贾又说:“夫谋事者不并仁义者后必败,殖不固本而立高基者后必崩。……故虐行则怨积,德布则功兴,骨肉以仁亲,夫妇以义合,朋友以义信,君臣以义序,百官以义承。”这是说“仁义”是国家的根本,是国家政治生活和伦理生活的基础,否则就会导致政治与社会秩序的混乱。所谓“虐行则怨积”是指统治者以暴虐的行为对待百姓,比如司法残暴、滥刑无辜,则会使民怨沸腾,社会失和。故陆贾又言:“仁者道之纪,义者圣之学。学之者明,失之者昏,背之者亡。”

  照陆贾的说法,掌握司法权的人自己必须带头守法,言行要合乎法度。“夫王者之都,南面之君,乃百姓之所取法则也,举措动作,不可以失法度。”君主不守法度,百姓无所取法,必然造成混乱无序。陆贾认为,有德之人在位,自然会谨守法度,正确行使司法权,除暴安良,使社会和谐。如商汤、周武王这类圣君,他们品德高尚,能够“以寡服众,以弱制强”,“讨逆乱之君,绝烦浊之原,天下和平,家给人足,匹夫行仁,商贾行信”。“天下和平”即天下和谐的意思,这既是德教追求的目标,也是司法追求的目标。

  陆贾说:“天地之性,万物之类,怀德者众归之,怀刑者民畏之,归之则充其侧,畏之则去其域。故设刑者不厌轻,为德者不厌重,行罚者不患薄,布赏者不患厚,所以亲近而致远也。”司法(刑罚)的价值不在于让民众畏惧,而在于辅助德化,因此,轻缓宽和的司法更能赢得民心,更有利于社会的和谐。

  司法权必须慎重使用,用刑不慎就会导致司法冤滥。陆贾说:“夫持天地之政,操四海之纲,屈申不可以失法,动作不可以离度,谬误出口,则乱及万里之外,何况刑无罪于狱,而诛无辜于市乎?”滥刑无辜必然导致社会混乱,危及政权的稳定。这就要求掌握司法权力的人必须是有德之人,做到“进退顺法,动作合度”,“目不淫于炫耀之色,耳不乱于阿谀之词”,如此才能秉公执法,实现司法公正。

  综上所述,陆贾从“天人合策”的角度论证了天道与人道的统一性,认为“治道失于下,则天文变于上”,人间的政治生活、法律生活及道德生活与自然秩序之间存在某种必然的联系,主张“因天时而行罚”,要求根据自然法则来进行司法活动,从而为司法提供了自然的根据。另外,陆贾认为司法的作用在于除暴安良、维持社会秩序,但其在国家的政治生活中并不是居于主导地位,而是居于辅助德教的地位上;司法又是一柄双刃剑,用之得当则能发挥好的作用,用之失当则会发挥坏的作用。陆贾又认为,司法的最高价值是“仁义”,司法的基本目标是“天下和平”,而实现上述价值和目标需要推行“设刑者不厌轻”、“行罚者不患薄”的宽和司法,这种司法带有鲜明的人道精神。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