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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9年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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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9年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的指导意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关于2009年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的指导意见

建村[2009]84号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改革委、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农村危房改造和扩大试点的要求,做实做好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明确指导思想、目标任务与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中央保民生、保增长、保稳定的总体要求,以解决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居住安全问题为目标,开展农村危房改造试点,改善农村困难群众生活条件,推动农村基本住房安全保障制度建设。

  (二)目标任务。2009年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的任务是完成陆地边境县、西部地区民族自治地方的县、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贵州省全部县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边境一线团场约80万农村贫困户的危房改造。其中,东北、西北和华北等三北地区试点范围内1.5万农户,结合农村危房改造开展建筑节能示范。在今年扩大试点的基础上,总结经验,完善制度,制定中长期规划,逐步解决农村贫困户的危房问题。

  (三)基本原则。开展农村危房改造,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出发,科学合理编制农村危房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要突出重点,厉行节约,帮助贫困危房户改造建设最基本的安全、经济、适用、节能、节地、卫生的农房,防止大拆大建和形象工程;要坚持农民自主、自愿,政府引导、扶持,落实地方责任,中央适当补助;要整合资源,规划先行,加强相关惠农支农政策衔接;要规范程序,严格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

  二、加强规划编制与资金筹集

  (四)编制规划。各地要按照《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组织专业人员开展农村危房调查。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要按照本指导意见和有关文件要求,组织编制农村危房改造规划和实施方案,将改造任务细化分解落实到市、县、乡,并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备案。

  (五)资金筹集。农村危房改造资金以农民自筹为主,中央和地方政府补助为辅,并通过银行信贷和社会捐赠等多渠道筹集。地方各级财政要将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纳入年度预算计划,调整支出结构,增加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所需资金。各试点县要整合资源、统筹规划,将抗震安居、游牧民定居、自然灾害倒损农房恢复重建、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扶贫安居等与农村危房改造有机衔接,提高政策效应和资金使用效益。要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为农村危房改造提供捐赠和资助。要通过制定贴息、担保等政策措施,促进金融机构为农户提供危房改造贷款。2009年中央将安排40亿元补助资金,并根据试点地区农村农户数、农村危房数、地区财力差别等因素进行分配,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下达。

  三、合理确定补助标准和补助对象

  (六)补助标准。各地要从当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的实际出发,参考农村危房改造方式、成本需求和补助对象自筹资金能力,合理确定补助标准。中央补助标准为每户平均5000元,在此基础上,对东北、西北和华北等三北地区试点范围内农村危房改造建筑节能示范户每户再增加2000元补助。各地可在确保完成改造任务的前提下,结合翻建新建、修缮加固等不同情况自行确定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分类补助标准。

  (七)补助对象。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补助对象重点是居住在危房中的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和其他农村贫困农户。危房是指依据《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鉴定属于整栋危房(D级)或局部危险(C级)的房屋。

  (八)审核程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补助对象和补助标准的审核、审批程序,实行农户自愿申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建立健全公示制度,补助对象基本信息和各审查环节的结果要在村务公开栏公示。县级政府要组织做好与经批准的危房改造农户签订合同或协议工作。

  四、落实农村危房改造建设的基本要求

  (九)改造方式。拟改造农村危房属整栋危房(D级)的应拆除重建,属局部危险(C级)的应修缮加固。重建房屋原则上以农户自建为主,农户自建确有困难且有统建意愿的,地方政府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帮助农户选择有资质的施工队伍统建。要以分散分户改造为主,危房改造比较集中并具备一定条件的村庄,可实施村庄规划、危房改造、基础设施配套一体化推进,整村整治。

  (十)建设标准。农村危房改造要在满足最基本居住功能和安全的前提下,控制建筑面积和总造价。改造资金大部分由政府补贴的特困户,翻建、新建住房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40平方米以下,其他贫困户建房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建房面积可根据家庭人口规模适当调整。农房设计建设要符合农民生产生活习惯、体现民族和地方建筑风格、传承和改进传统建造工法,推进农房建设技术进步。

  (十一)村庄规划。改造户数较多的村庄,必须编制村庄规划,统筹协调整合道路、供水、沼气、环保、扶贫开发、改厕等建设项目,提高项目建设的效益与效率,以危房改造带动村庄人居生态环境改善。陆地边境一线农村危房改造重建以原址翻建为主,确需异址新建的,应靠紧边境、不得后移。

  (十二)建筑节能。东北、西北和华北等三北地区农房建筑节能示范是危房改造试点的重要内容,要点面结合,同步推进。每个试点县至少要安排一个相对集中的示范点(村),有条件的县要每个乡镇安排一个示范点(村)。各地要尽可能采用当地材料和适用技术,研究开发符合农村实际的节能房设计与工法,优化采暖方式,推进可再生能源利用。对研发生产农房建筑节能材料,具有良好社会、经济、环境效益的企业,要落实好现行的税收、融资、贴息等优惠政策。要组织农村建筑工匠和农民学习节能技术和建造管理,做好宣传推广。

  五、规范项目管理

  (十三)资金管理。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资金要专款专用,分账核算,并按有关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严格使用,健全内控制度,执行规定标准,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要定期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严肃处理。问题严重的要公开曝光,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四)技术服务。地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组织技术人员深入农村了解情况,编制安全、经济、适用的农房设计图集和施工方案,免费发放给农户参考。要组织技术力量,对危房改造施工现场开展质量安全巡查与指导监督。要组织协调主要建筑材料的生产、采购与运输,并免费为农民提供建筑材料质量检测服务。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开设危房改造咨询窗口,面向农民提供危房改造技术服务和工程纠纷调解服务。完善乡镇建设管理机构。加强农村建筑工匠培训和管理。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组织验收。

  (十五)档案与产权登记。农村危房改造要一户一档,规范管理。农户危房改造申请、政府补助审批表、改造前后住房资料等要整理归档。有条件的地区要推进农村危房改造信息化建设,不断提高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管理水平。改造后农户住房产权归农户所有,并根据实际做好产权登记。

  (十六)信息报告。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省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于今年7月初将改造计划、改造进度、竣工情况、资金安排,以及于明年1月初将年度总结报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各地要组织编印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信息,将建设成效、存在问题和有关建议等以简报、通报等形式,定期或不定期报送三部委。

  (十七)监督检查。年度计划完成后,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及时牵头组织对工程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在一个月内提交检查报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备案。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将组织进行抽查。

  六、加强组织领导和部门协作

  (十八)落实地方责任。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实行地方政府负责制,按属地进行管理。改造项目实行计划、任务、资金、目标、责任“五到省”,即项目工程建设的计划下达到省、任务落实到省、资金拨付到省、目标和责任明确到省。地方政府负责编制改造规划、组织项目实施、落实地方投入、监管工程质量、整合利用各方资源,合理安排工作人员和工作经费等。

  (十九)部门协作。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量大,各级地方政府要加强领导,成立由政府领导挂帅、各职能部门参与的协调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分工,密切配合。各地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会同民政、民族工作、环保、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卫生、扶贫、残联、国土资源、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发挥职能作用,共同推进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九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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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政府


宜府发〔2008〕17号


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宜春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OO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宜春市中心城区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07〕20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17号),以及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关于转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赣财综〔2007〕1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收入)是指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具体包括:
㈠土地出让总成交价款: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价款(不含代收代缴的税费)。
㈡补缴土地价款: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其他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等。
㈢划拨土地收入:土地使用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向市、区政府缴纳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费用(不含征地管理费)。
㈣其他土地使用收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出租国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出租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应当上缴的土地收益。
按规定向土地使用权人收取的违约金列入相应土地收入项目。
第三条 宜春市中心城区(包括经济开发区、宜阳新区、明月山风景名胜管理区、袁州新城区,以下简称“四区”)区域内发生的土地出让收支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财政部门负责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和征收管理工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征收工作;市级国库负责办理土地出让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等各项业务。
第五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政府基金预算管理。收入全部缴入市级国库,支出一律通过地方政府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在市级国库中设立专账(即登记簿),专门核算土地出让收入和支出情况。

第二章 征收管理
第六条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要明确约定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应当缴纳的土地出让收入具体数额、缴交的具体时间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将土地出让合同和划拨用地批准文件等资料送交市财政局和相关区财政部门。
第七条 市财政局在银行设立“土地收入财政汇缴专户”(以下简称“汇缴专户”),专门用于土地出让保证金、定金、预付款及土地出让收入的收取、划缴入库和退付,不得办理任何支出。未经市财政局批准,其他部门不得设立土地出让收入账户。
第八条 土地出让收入实行“收缴分离”。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土地出让合同和划拨用地批准文件,开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缴款通知书”,土地受让方根据缴款通知书的金额、开户银行和账号,在规定时间内将土地收入直接缴入 “汇缴专户”,将土地规费收入直接缴入市财政专户。
一次性清缴的土地收入,由缴款人持缴款凭证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开具的缴款通知单,交市财政局复核后向土地受让方开具“江西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专用票据”。分次缴款的土地收入清收后,由相关区财政部门出具宗地清收证明,交市财政局复核后向土地受让方开具“江西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专用票据”。土地规费收入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开具非税收入收据。
土地出让保证金、预付款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通知缴款人直接缴入“汇缴专户”。缴款人受让土地后,缴交的保证金、预付款抵作土地价款;未受让土地的,由当事人填制“保证金、预付款退还申请书”,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交市财政局按原缴款渠道退还缴款人。
第九条 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按5%计提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主要用于土地收购储备。
第十条 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按出让面积每平方米9.4元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根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送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缴款通知书”、宗地出让(划拨)合同和相关文件,将“汇缴专户”归集的土地出让收入依照有关规定按预算科目分解,分区分预算科目填制一般缴款书并及时划缴市国库。
第十二条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相关财政部门要督促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严格履行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确保将应缴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对未按照缴款通知书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和相关税费、未提供“江西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专用票据”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和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十三条 土地出让收入的支出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执行,支出范围包括已出让土地成本支出和收益性支出,具体支出内容包括:
㈠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
㈡土地开发支出:前期土地开发性支出以及财政部门规定的与前期土地开发相关的费用,含因出让土地涉及的需要进行的相关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以及相关的银行贷款本息等支出。
㈢支农支出:用于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农业土地开发支出以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和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由市财政局在月末按金库“土地出让总价款”科目当月发生额的8%计提。
㈣城市建设支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支出和为完善国有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设施建设支出,具体为城市道路、桥涵、公共绿地、公共厕所、消防设施、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㈤其他支出:土地出让业务费、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支出、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支出、破产和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支出等。
土地出让业务费:包括出让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勘测费、基准地价和宗地评估费、公告费、场地租金、招拍挂代理费、评标费用以及相关业务培训等费用。
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根据省财政厅、建设厅、国土资源厅转发的《财政部 建设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落实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通知》(赣财综〔2006〕57号)规定,由市财政局在月末按当月土地出让净收益的10%计提。
第十四条 土地出让收入的使用要确保足额支付征地和拆迁补偿费、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纳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利益。在出让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过程中,涉及的拆迁补偿费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地方政府有关规定支付,有效保障被拆迁居民、搬迁企业及其职工的合法利益。
第十五条 建立对被征地农民发放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公示制度,防止被截留、挤占和挪用,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利益。

第四章 资金管理及财务核算
第十六条 宜阳新区及袁州新城土地收入实行市、区分成。土地出让总成交价款在计提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农业土地开发资金、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和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及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简称“四项基金”)后,实行市、区财政25:75分成;划拨供地收入及其他土地收入扣除相应收购、征地补偿费后实行市、区财政25:75分成。宜阳新区及袁州新城土地出让提取的“四项基金”归属市本级并优先用于宜阳新区、袁州区。
中心城区范围内行政事业单位原有划拨用地的置换处置收入计提“四项基金”后全额划归宜阳新区、袁州区,市本级不参与分成。
第十七条 缴纳中央、省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征地管理费等报批规费,由“四区”财政部门根据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的缴款通知直接缴交,并将规费缴交情况按月报送市财政局。上缴中央、省级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防洪保安资金、森林植被恢复费的返还部分市级不参与分成,由相关区按预算安排和专项资金用途使用。
第十八条 “四区”土地出让支出的拨付,由“四区”财政部门根据土地收入完成情况,在所属土地收入内按预算安排和实际支出内容向市财政局申请拨付。
第十九条 市财政局负责金库土地收支核算及分区核算、 “汇缴专户”管理及财务核算、办理土地支出审核及市区分成结算等事项,应及时向相关区财政部门提供金库收支情况月报表和汇缴专户收付情况日报表;“四区”财政部门负责相关土地收支核算及宗地收支核算,并按要求向市财政局提供土地收支报表。

第五章 土地储备
第二十条 “四区”财政部门设立土地储备资金专户,用于核算土地储备财务收支情况。各种来源的土地储备资金及储备土地发生的成本支出统一纳入储备资金专户核算。
第二十一条 土地储备专户资金来源于下列渠道:财政部门从已出让储备土地收入中安排的征地和拆迁补偿、土地开发等储备土地过程中发生的成本费用;财政部门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中安排用于土地储备的资金;土地储备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土地储备的银行贷款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经财政部门批准可用于土地储备的其他资金;上述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
第二十二条 储备土地成本指政府在收储土地过程中支付给原土地所有人或土地使用权人的所有补偿性支出和相关费用,以及土地出让前发生的土地开发费用。具体包括:征地补偿费、征地报批规费、拆迁补偿费、国有土地收购补偿费、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土地储备融资利息等。

第六章 预决算管理
第二十三条 市本级、“四区”要建立健全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决算管理制度。市级(指市本级及“四区”,下同)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决算,由市本级预决算和“四区”预决算组成。
第二十四条 编制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算要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土地出让收入预算按照上年土地出让收入情况、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地价水平等因素编制;土地出让支出预算根据预计年度土地出让收入情况,按照年度土地征收计划、拆迁计划以及规定的用途、支出范围和支出标准等因素编制。
第二十五条 市、区财政部门会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编制要求,分别编制市本级及“四区”下一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算;市财政局对本级及“四区”土地收支预算审核后,汇总纳入市级政府性基金收支预算,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分别下达各区。
第二十六条 每年年终,市、区财政部门会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上级财政部门规定,分别编制市本级及“四区”土地出让收支决算;市财政局将本级及“四区”土地收支决算汇总并纳入市级政府性基金收支决算,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市人民政府依法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二十七条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财政部门要加强协作,建立国有土地出让、储备及收支信息共享制度。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及时将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及土地征用文件等相关资料送交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应及时将土地出让收支情况反馈给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第二十八条 市、区财政部门会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人民银行按上级要求编制土地出让收支统计报表,“四区”财政部门要确保土地出让收支统计报表数据与相关金库收支数据相符,确保土地出让收支统计数据及时、准确、真实,为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提供准确的基础数据。“四区”土地报表中的收入数据包括按分成比例归属市本级的土地收入。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财政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人民银行以及监察、审计机关要建立健全对土地出让收支情况的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制度,强化对土地出让收支的监督管理,确保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支出严格按照财政预算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不按土地出让合同、划拨用地批准文件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的,按日加收违约金额1‰的违约金。违约金随同土地出让收入一并缴入市级国库。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规定,擅自减免、截留、挤占、挪用应缴国库土地出让收入的,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会计法》、《审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国务院令第26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国土资源局、人民银行宜春市中心支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8年11月1日起实施,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文化部关于颁发《全国文化、文物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文化部


文化部关于颁发《全国文化、文物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1996年7月30日,文化部

我部制定的《全国文化、文物统计报表制度》,经国家统计局(国统字〔1996〕205号)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于1996年10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随时函告我部计划财务司。
《全国文化、文物统计报表制度》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