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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办单位定期存款的几项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1:52:59  浏览:992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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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办单位定期存款的几项规定

中国建设银行


关于开办单位定期存款的几项规定

1986年1月24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广州、西安市分行:
为了支持发展生产建设,稳定信贷资金来源。根据国务院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总行曾于(85)建总信字第84号文提出1986年开办定期存款业务,现将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凡同建设银行经营业务有联系的,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的企业事业等单位,均可在当地建设银行办理定期存款。
二、吸收的定期存款,应当只限于按照有关规定,提留归单位所有,一定期限内暂时不用的企业基金、利润留成、更新改造资金等各种自有资金,不得挤占应上交的税收、利润以及其他应偿付的结算资金。
三、目前暂办理一年、二年、三年三种整存整取定期存款,以一年期为主,人民币一万元起存,多存不限。本金一次存入,到期一次支付本息。不到期一般不能提前支取,如因特殊情况,经银行同意提前支取,按企业的活期存款计息。机关团体提前支取不计息。
四、存款单位开立定期存款户时,须填送“定期存款交款单”(格式附后)和印鉴卡片,连同票据送开户银行。银行收妥款项后,在第二联“定期存款交款单”签章退交存款单位。
存款单位支取到期存款,须在取款凭证签章预留印鉴,开户银行凭以付款。所取存款只能转入本单位有关存款帐户支用,不能直接提取现金。
五、定期存款利息,按存入日起计息。一年期年息暂定为4.32%;二年期年息5.04%;三年期年息5.76%。
定期存款利率在原订存期内如有调整变动,调高时其利率分段计算,即在调整日前照原订利率计算,从调整日起按新利率计算。利率调低时,在原定存款期内仍照原订利率计算。
六、定期存款到期后,可以办理转期手续。如到期后未办转期手续,过期部分的利息,照原存款数,按企业单位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算至取款日的前一天止)。
七、存款单位如因机构合并或划分,其定期存款需要过户或分户,必须持单位公函向开户存款银行办理过户或分户手续,按原定存期起息。
八、存款单位迁移时,由存款单位出具公函,送开户银行办理定期存款转移手续。
九、各行当年吸收的定期存款,在完成上级行核定的信贷资金存差或不突破借差计划范围内可用于发放当年能回收的临时性的周转贷款或短期拆借出去。不得扩大固定资产投资贷款规模。利息收支均统一纳入各行业务收支核算。
十、定期存单交款单不得转让,流通和质押。
十一、定期存款按笔设帐,并在帐首空白处加盖“定期存款”专用戳记(模式见附件)写明存款期限的起止日期和利率。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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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适航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的规定

民航局


民用航空器适航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的规定
1992年12月11日,民航局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委任代表
第三章 委任单位代表
第四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
为及时有效地对民用航空器进行适航管理而委任适航部门以外的人员和单位作为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的代表从事有关适航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依据
本规定依据国务院一九八七年五月四日发布、六月一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制定。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民航局委任航空器适航委任代表和航空器适航委任单位代表(以下简称“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
第四条 定义
(一)适航部门是指民航局航空器适航司(以下简称适航司)、航空器适航中心、各地区管理局适航处及各航空器审定中心。
(二)委任代表是指民航局委任适航部门以外的、在授权范围内代表民航局从事有关适航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委任单位代表是指由民航局委任适航部门以外的、在授权范围内代表民航局从事有关适航工作的某些单位或机构。
第五条 授权
民航局授权适航司负责审查批准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的工作。由适航部门对他们从事的有关适航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委任代表
第六条 适用范围
本章规定了各类委任代表的委任程序、授予的权限和管理规则。
第七条 委任代表类别
民航局根据工作性质将委任代表分下列各类:
(1)工程委任代表;
(2)生产检验委任代表;
(3)维修监督委任代表;
(4)维修人员执照主考委任代表;
(5)其他代表。
上述各类委任代表根据需要可设置不同的专业。
第八条 委任代表条件
(一)工程委任代表和生产检验委任代表必须:
(1)熟悉并能公正地执行有关的中国民用航空规章;
(2)具有正确的判断能力及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
(3)工程委任代表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历,生产检验委任代表可具有中专以上学历;
(4)熟悉与所委任的工作相应的最新技术知识;
(5)熟悉指定的专业,从事相应的专业工作五年以上,具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和较宽的知识面;
(6)是由相应适航证件持有人推荐的不直接参与所委任产品型号的设计或检验工作的人员。
(二)维修监督委任代表除必须具有本条(一)(1)、(2)和(4)所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
(1)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历;
(2)是民用航空器使用或维修单位的工作人员并从事维修工作五年以上,具有丰富的工作经验;
(3)持有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三年以上。
(三)维修人员执照主考委任代表除具备本条(一)(1)和(2)所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
(1)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2)熟悉维修人员培训大纲;
(3)持有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五年以上或有五年以上的航空器维修教学经历,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第九条 工程委任代表的权限
在民航局的授权范围内和监督下,对已取得型号批准的航空产品在认为所审查的设计小改或服务通告符合有关的适航标准时,委任代表可予以批准。
第十条 生产检验委任代表的权限
(一)对已取得生产批准的航空产品,在认为该产品符合经批准的型号设计并处于安全可用状态时,委任代表可以在民航局的授权范围内和监督下,按照有关的适航规章签发首次适航证件。委任代表也可在民航局的特别授权下签发出口适航证件;
(二)若制造人对已取得民航局颁发的型号合格证的航空器进行设计更改试飞或生产试飞时,委任代表可以在民航局的授权范围内和监督下,按照有关的适航标准签发第Ⅰ类特许飞行证;
(三)在民航局的授权范围内和监督下,委任代表应对生产批准证书持有人进行必要的检查,以确定所生产的或进行设计更改的产品是否符合经批准的型号设计并处于安全可用状态;
(四)在民航局授权范围内和监督下,委任代表应监督检查制造人的质量保证系统,对质量控制程序的更改签署意见并报民航局有关适航部门。
第十一条 维修监督委任代表的权限
(一)在民航局的授权范围内和监督下,委任代表应对航空产品的持续适航性及维修单位的合格性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及处理建议报民航局有关适航部门。
(二)在民航局的授权范围内和监督下,委任代表应对在特殊情况下不能实施正常年检的专业航空器进行必要的检查,并将结果报有关适航部门,经批准后,可对其适航证进行正常签署。
(三)委任代表应检查维修人员执照和检验人员执照持有人的工作并向民航局有关适航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四)民航局授予的其它权限。
第十二条 维修人员执照主考委任代表的权限
(一)在民航局的授权范围内和监督下,委任代表应按照有关民用航空规章,对执照申请人进行考试,签署考试成绩单并向民航局有关适航部门提出颁发维修人员执照的建议。
(二)在民航局的授权范围内和监督下,委任代表可参与培训大纲和考试题目的制定或修订。
(三)为维护考试的公正性,委任代表不得对本单位的或经本人培训的执照申请人进行考试。
第十三条 报告制度
委任代表在行使职权期间,应定期向民航局有关适航部门报告工作情况。对重要的或不能决断的问题应随时报告。
第十四条 委任代表的培训与考核
(一)民航局适航部门对委任代表要进行定期培训,使其正确理解有关民用航空规章并能准确履行其职责。
(二)民航局适航部门应对委任的适航代表进行考核,并将结果记入个人技术档案,作为能否连任的依据。
第十五条 委任和任期
(一)委任代表由聘用单位推荐,经民航局有关适航部门按本规定第八条所规定的条件审查合格后颁发委任代表证件,任期两年。
(二)民航局适航部门在下列情况下可以终止委任代表的任期:
(1)本人书面要求终止。
(2)推荐单位不再聘用。
(3)发现委任代表未能认真公正地履行所委任的职责,或不能胜任所委任的职责。
(4)其他原因。

第三章 委任单位代表
第十六条 适用范围
本章规定了颁发委任单位代表证书的批准程序和对该证书持有人的管理规则。
第十七条 申请
(一)任何与本条(二)项所列专业范围有关的单位均可向民航局申请委任单位代表。也可只对某一民用航空专用测试设备申请委任单位代表。
(二)委任单位代表的专业范围:
(1)航空器或其零部件的气动与强度试验。
(2)航空材料及工艺方法的试验和鉴定。
(3)维修人员执照培训、考试。
(4)适航检查。
(5)航空器适航司认为必要的其他专业范围。
第十八条 资格
(一)按第十七条(二)(1)、(2)所列专业申请委任单位代表的申请人必须:
(1)建立一个合格的质量保证系统,其质控程序应能保证该系统正常运转;
(2)所申请专业的试验、检测和鉴定过程及其结果正确可靠;
(3)专业工作人员经过足够的培训,具有合格的资格;
(4)有关的设施、设备和计量器具经过检测、校验合格并具有相应的证明文件和记录。
(二)申请维修人员执照培训、考试委任单位代表的申请人必须:
(1)具有相当的培训能力,其考试结果能客观反映维修人员的专业水平;
(2)具有能满足培训教学大纲的能力和严格的考试程序规定,并符合民航局制定的《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合格审定的规定》(CCAR-65)的要求;
(3)教师应具有较深的资历和丰富的教学经验;
(4)具有与培训目的相一致的培训教材。
(三)适航检查委任单位代表的申请人必须:
(1)具有相当的适航审查能力;
(2)具有足够的经过适航培训的维修监督委任代表,能正确地执行有关的中国民用航空规章。
第十九条 资料要求
(一)按第十七条(二)(1)、(2)专业申请委任单位代表的申请人要提交一本质量保证手册,供民航局审查批准。该手册内容至少包括:
(1)与试验、检测或鉴定任务有关的部门的组织机构、职责和相互关系的图表和说明,包括质量保证部门对各部门的监督制约关系,质量保证部门内部机构的职责、权限及其组织机构图;
(2)进行试验、检测或鉴定用的主要设备的分布图、型号、功能及用途的说明,维护校验方法及检定周期等;
(3)工作规范及程序;
(4)培训考核制度;
(5)试验、检测或鉴定报告的审批程序,及批准人员的姓名、职务;
(6)质量保证部门检验人员印章的管理程序;
(7)质量保证手册应随时按程序要求修改更新并注明版次,保证与现场实施情况相符,修改更新情况必须报民航局审查批准。
(二)维修人员执照培训、考试委任单位代表的申请人应提交一份培训考试工作手册,报民航局审查批准,其内容至少包括:
(1)与培训考试任务有关的部门的组织机构、职责和相互关系的说明;
(2)培训教学大纲及培训考试计划;
(3)教员名单、职称;
(4)维修人员执照主考委任代表人员名单。
(三)适航检查委任单位代表的申请人应提交一份工作手册,报民航局审查批准,其内容至少包括:
(1)有关部门的组织机构、职责和相互关系的说明;
(2)维修监督委任代表名单,包括其职务(称)、专业及经历;
(3)工作程序。
第二十条 颁发委任单位代表证书
申请人表明已符合本规定的有关要求后,经适航司审查合格,即颁发委任单位代表证书。
第二十一条 许可项目单
(一)许可项目单应列出委任单位代表证书持有人的具体工作项目和批准日期;
(二)许可项目单作为委任单位代表证书的一部分与证书一同颁发。如需增删项目,按本规定经适航司审查满足有关要求后,可以修订该项目单。
第二十二条 责任
委任单位代表证书的持有人必须:
(一)保持其质量保证系统的有效性,现场实施应与民航局批准的质量保证手册或工作手册上的程序要求一致;
(二)接受适航司的检查监督,如发现缺陷或失效时应采取措施限期纠正。
(三)应定期或在必要时,向适航司提交履行其职责情况的报告。
(四)除非有适航司指派的人员参加,否则委任单位代表证书的持有人不得对本单位产品自行进行试验、检验、鉴定,以保证公正性。
(五)对所签署的各种报告的正确性、考试成绩和各种检查结果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三条 权利
在许可项目单的范围内从事下列有关工作:
(一)签发民航局认可的各种试验、检测或鉴定报告。
(二)签发民航局认可的维修人员考试成绩单。
(三)代表民航局审查和检查某些民用航空器的使用维护。
第二十四条 转让性
委任单位代表证书不可转让。
第二十五条 有效期
委任单位代表证书长期有效。在下列情况下,可以终止:
(一)证书持有人书面要求终止。
(二)发现委任单位代表证书持有人未能履行所委任的职责或不能胜任所委任的职责。
(三)试验、检测或鉴定设施迁址。
(四)其它原因。
第二十六条 处罚
委任单位代表证书持有人违反本规定时,民航局有权对其警告、罚款直至吊销证书。
注:1997年1月6日民航总局已对此条进行修正,修正内容如下:
第二十六条修改为:“证书的收回和处罚
经检查,委任单位不再符合本规定的资格要求的,应当收回其委任单位代表证书。
委任单位代表证书持有人违反本规定时,民航局有权对其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实施细则由民航局适航司制定。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民航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知识产权诉讼维权的理性分析

王瑜


  华旗资讯与海尔公司的“爱国者”商标之争,华旗资讯与深圳朗科的专利大战,葡萄酒行业“解百纳”商标的纷争……这些案件的主角都是国内大名鼎鼎的企业,行业的翘楚,这些案件涉及的商标都是民众极为熟识的,而相关专利产品也为大众喜爱,因而这些案件极容易引起公众的关注。作为知识产权从业人员在关注这些案件的同时,一直在思考:这些企业为什么要打这些官司?他们的诉讼策略是不是经过周密的考量?
  华旗资讯与海尔公司发生“爱国者”商标争议之前与深圳朗科的专利大战打得如火如荼,誓言要抗争到底,最终双方在二审中握手言和,这次华旗资讯与海尔公司的商标争议也是在二审和解。华旗资讯与朗科握手言和,和海尔和解都是有最终的考量,为什么有了在专利诉讼的言和经历,还要再次在商标争议中不依不饶呢?我们再来看“解百纳”商标大战更令人匪夷所思,大战以长城、王朝为代表的几家大红酒企业联盟为一方,另一方只有张裕在孤军应战。大战由张裕无意中发起,将一个业内认为是通用名称“解百纳”注册为商标,由此引起我国葡萄酒行业商标大战,这场商标大战持续了8年,却从终点回到起点,案件本身还没有分出输赢来。各方除了耗费大量的诉讼费用、时间精力外有什么收获?中国有句古话:“不到黄河心不死”,现代的企业经营已经筹划得相当精细,不应再有这样的鲁莽和固执。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赔偿计算方式,大多数知识产权侵权诉讼都是“负和博弈”,胜诉获得的赔偿甚至难以支付律师费。比“负和博弈”更让人难堪的是“美元拍卖博弈”被称之为疯狂的傻瓜游戏,“美元拍卖博弈”与常规拍卖不同的是出价第二者不能获得拍卖品,但是也要按其出价支付费用,于是谁都不愿意成为出价第二的傻瓜,博弈各方由此陷入疯狂。“解百纳”商标之争难道不就是个疯狂的“美元拍卖博弈”?各方都不想成为出价第二的傻瓜,于是战争从商标局到商评委,到一审法院再到二审法院,又回到商评委,从法律争议延伸到市场竞争,,到目前为止哪方都没有得到这一美元,但是各方的花费却远远超出这一美元。
  在实践中有个意思的现象:中国的企业家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容易陷入情绪的亢奋中,侵权者说我哪里侵权?被侵权者说实在太可恨,侵权还不承认,打一定要打到底,请最好的律师,不惜一切代价。最好的律师业意味着很高的收费,最好的律师当然有很好的头脑,民间俗语说“屁股决定脑袋”,律师作为企业的代理人,只能根据企业的委托追求个案胜诉的结果,或者最大限度减小败诉的责任,因此不能也不会超脱案件本身从企业根本利益角度理性审视案件本身。案件持久的纷争,企业家的激愤得到了舒缓,但是大量消耗了诉讼费用,为了一时的情绪陷入知识产权纷争中说明我国的企业家太不成熟。当深圳朗科在与华旗资讯的专利大战中获得胜诉的判决,以为大获全胜,准备北上进京大造舆论时,整个行业的产品应声而落,胜诉者朗科也不能幸免,得之东墙失之西隅,胜诉带来精神上的愉悦远远不及市场上的损失令人心痛。最终“商人”的理性战胜“平常人”情感,花旗资讯与朗科与海尔都在二审中握手言和。但是张裕与长城似乎还没有听到和解的信息。
  以上著名企业为例,只是告诫企业遇到知识产权诉讼问题首先要算算经济账,不要让一时情感的冲动蒙蔽理性的思考。

作者: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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