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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0 07:37:39  浏览:846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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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镇江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镇政发〔2007〕113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镇江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11月8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镇江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适应城市建设和管理的需要,实现地下管线工程档案信息资源共享,根据《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是指城市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地下管线(含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广播电视、城市照明、交通信号、工业等地下管线)及相关的人防管线等工程。

第三条 市规划部门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工作。

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等工作,接受同级档案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

市建设、财政、国土、公安、交通、城管、广播电视、电力、通讯、人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到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询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取得该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无现状资料的地区,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实测现状综合地下管线图。

第五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向市规划部门报送地下管线现状资料。

第六条 建设单位在领取地下管线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与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签订《地下管线工程档案报送责任书》,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将工程竣工后需移交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内容和要求告知建设单位。

第七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发现现状资料以外的管线,应当及时通过建设单位向市规划部门报告。

市规划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组织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等相关单位查明上述管线的性质、权属,通知责任单位测定其坐标、标高及走向,并及时将测量的材料向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

第八条 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测量单位,按照《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61)进行竣工测量,形成准确的竣工测量数据文件和地下管线工程测量图。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应当向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下列档案材料:

(一)地下管线工程项目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验收文件和竣工图;

(二)地下管线竣工测量成果及技术报告;

(三)其他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电子文件、工程照片、录像等)。

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广播电视、城市照明、交通信号等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或产权单位应当及时向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地下专业管线图及资料。

第十条 建设单位向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的档案资料应当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要求。

第十一条 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提请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进行专项预验收;对不符合城建档案管理要求的,建设单位应当完善相关资料,重新编制档案。

第十二条 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应当将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及时修改补充到本单位的地下管线专业图上,并将修改补充的地下管线专业图及有关资料向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第十三条 工程测量单位在承接地下管线工程委托时,应当到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登记并及时向其移交有关地下管线工程的1:500城市地形图和控制成果。

对于工程测量单位移交的城市地形图和控制成果,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不得出售、转让。

第十四条 市规划部门应当组织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已有地下管线进行普查和补充测绘,建立城市地下管an>

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依据地下管线专业图等有关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和工程测量单位移交的城市地形图和控制成果,及时修改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图,并输入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

第十五条 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科学的管理制度;依法做好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接收、整理、鉴定、统计、保管、保密和利用工作。

第十六条 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积极开发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源,为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提供服务。

第十七条 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保密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必须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保密管理,并完善保密制度。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市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因建设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九条 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市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罚款;因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查询和取得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资料而擅自组织施工的,损坏地下管线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工程测量单位未按规定提供准确的地下管线测量成果,致使施工时损坏地下管线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因保管不善,致使档案丢失或因汇总管线信息资料错误导致在施工中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各辖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规划部门负责应用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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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审判工作的决定

山西省大同市人大常委会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审判工作的决定

(2000年12月21日大同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进一步推进我市依法行政工作,提高全市依法行政水平,维护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特作如下决定:
一、市、县(区)两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工作人员和市、县(区)两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人员应认真学习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做到深刻领会基本原则,正确理解条文规定,严格把握法定程序。
二、市人民政府及其各行政执法部门和县(区)人民政府都应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对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有关机关应当及时审查,依法受理。
三、市人民政府及其各行政执法部门和县(区)人民政府都应当设立或确定行政复议机构,配置具有法律知识的工作人员。现在尚未设立或确定行政复议机构和配置工作人员的市级行政执法部门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在2001年6月底前设立或确定行政复议机构,配置工作人员。
四、市和县(区)两级人民法院都应重视并加强行政审判工作。切实保护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的诉讼权利,对于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提起的行政诉讼,都应当依法作出裁判;对于行政机关提出的非诉讼行政执行案,应及时审查并依法裁定,凡符合法律规定的,应予执行。
五、县(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都应以依法组成合议庭配置审判工作人员。现在尚未达此要求的,应在2001年6月底前配齐。
六、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都应健全、完善并认真落实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对于依法行政,公正执法的部门及工作人员应予表彰和奖励;对于经行政复议或行政审判确认其违法行政、徇私枉法的部门及工作人员,应严肃查处。国家机关赔偿损失的,应当依法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市和县(区)人民政府都应将国家赔偿费用和行政复议活动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保证落实。
八、市和县(区)人大常委会要认真履行职责,通过审议工作报告、听取情况汇报、执法检查、个案监督、办理申诉、控告、检举等方式,加强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和行政复议工作的监督,加强对本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和非诉讼行政执行工作的监督。督促并支持两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加强行政复议工作,监督两级人民法院搞好行政审判工作,提高全市行政执法水平。
九、全市检察、监察机关和新闻单位都应积极履行职责,发挥监督职能,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十、全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应增强法制意识,敢于运用法律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善于通过法定程序纠正违法和不当的行政行为。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浙江中国轻纺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浙江中国轻纺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1997年1月8日    证监发字 [1997] 15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

  浙江中国轻纺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用“上网定价”方式发行股票的发行方案

已经我会证监发字 [1997] 14 号文批准,请你所按照我会证监发字 [1995] 161

号文和 [1996] 169号文的有关要求,组织好此次股票发行工作。 本次发行要先验

资后配号,对申购资金到位情况要认真查实,凡资金不实的申购一律视为无效申购。

申购冻结资金的利息,按企业存款利率计息(3天)部分归发行公司所有, 其余部

分存入交易所设置的专户。发行结束后15日内,请将发行申购、冻结资金和认购中

签明细的磁盘报送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