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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铜冶炼等5个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推行方案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20:16:42  浏览:838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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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铜冶炼等5个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推行方案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印发铜冶炼等5个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推行方案的通知

工信部节[2011]1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行业协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加快重点行业先进清洁生产技术的应用和推广,提高行业清洁生产水平,我部组织编制了铜冶炼、铅锌冶炼、造纸、皮革、制糖5个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推行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并就做好方案实施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地方工业主管部门要将清洁生产技术推广工作作为推动节能减排的重要措施,加大力度,加快实施推行方案。

  (一)加强调查研究,摸清本地区清洁生产技术推行现状、推行潜力,结合实际制定有针对性的清洁生产技术推行计划。

  (二)加大政策资金引导和支持力度。方案中载明的清洁生产技术是国家清洁生产专项资金优先支持领域,地方工业主管部门要将其列为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清洁生产、循环经济等财政引导资金支持的重点。

  (三)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加强有关信息交流,引导企业应用清洁生产技术。

  二、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企业和政府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做好信息咨询、技术服务、交流研讨等工作,推动行业清洁生产技术升级,促进行业可持续发展。

  三、企业作为应用清洁生产技术的主体,要把应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作为提升企业技术水平和核心竞争力,从源头预防和减少污染物产生,实现清洁发展的根本途径。中央企业集团要积极支持所属企业应用推广方案中的清洁生产技术,对相关示范推广项目要优先列入集团项目实施计划并提供资金支持。
  
  附件:铜冶炼、铅锌冶炼、造纸、皮革、制糖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推行方案
  
二○一一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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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国土资源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湖北省襄樊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襄樊市国土资源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襄樊市国土资源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OO五年一月四日


襄樊市国土资源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鄂文[2004]35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全省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04]48号)和《中共襄樊市委、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市级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襄发[2004]17号)精神,设置襄樊市国土资源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主管全市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管理、保护、利用工作。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拟定全市有关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管理的规章,制订和实施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管理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办法。

(三)编制和实施全市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发展纲要;编制实施土地利用计划;负责县(市)、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核工作;编制和实施矿产资源保护与利用规划、地质勘查规划、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负责全市矿产资源的调查评价工作。

(四)指导并监督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的工作;依法保护全市土地、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调处权属纠纷,查处重大违法案件,并依照规定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处罚工作。

(五)落实全市耕地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实施土地用途管制;负责全市基本农田保护、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开发耕地的实施及监督工作;指导全市“四荒弰发管理工作。

(六)制订全市地籍管理办法,负责全市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工作;负责土地确权、城乡地籍、土地定级估价、土地登记和土地证书年审等工作。

(七)拟定并实施全市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交易和政府收购管理办法及乡(镇)、村用地管理办法;指导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负责全市土地资产、土地市场的管理工作。

(八)负责全市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的评测工作,审核B级评估机构的土地评估及城市勘测队伍的资质,负责全市土地等级评定,受理土地使用权价格评估结果备案;承担报省政府、国务院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核、报批工作。

(九)依法进行矿业权管理,实施全市矿业权的出让、转让和监督管理;审批对外合作区块;承担矿产资源储量与价值核算工作,管理地质资料汇交;实施全市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和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审定地质勘查单位的资格,管理地质勘查成果;负责全市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

(十)监测、防治全市地质灾害和保护地质遗迹;管理全市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认定具有重要价值的地质遗迹保护区。

(十一)负责全市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的对外合作与交流。

(十二)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国土资源局设置13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二)人事科

(三)综合科(行政审批科)

(四)财务科

(五)审计科

(六)政策法规与监督检查科

(七)国土资源规划科

(八)耕地保护科

(九)地籍管理科

(十)土地利用管理科

(十一)矿产开发管理科

(十二)地质勘查和矿产资源储量科

(十三)地质环境科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三、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国土资源局机关行政编制为35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纪检组长1名,总工程师1名;科级领导职数19名(正科13名,副科6名)。

设立机关离退休人员工作科,人员编制3名,其中:科长1名,副科长1名。

四、其他事项

(一)将市国土资源(城市规划)监察局更名为市国土资源监察支队,为市国土资源局管理的副县级行政管理类事业单位,负责全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原定编制和内设机构维持不变,经费列入市级财政预算,人员依照公务员管理。

(二)将市国土资源局(城市规划管理局)襄城分局更名为市国土资源局襄城分局,为市国土资源局派出的副县级行政管理类事业单位。分局内设4个职能科室(正科级):办公室、监督检查科、土地管理科、地矿管理科;下设7个国土资源所(正科级),即:市国土资源局襄城分局第一所、市国土资源局襄城分局第二所、市国土资源局襄城分局第三所、市国土资源局襄城分局第四所、市国土资源局襄城分局第五所、市国土资源局襄城分局第六所、市国土资源局襄城分局第七所。市国土资源局襄城分局核定事业编制46名(分局机关事业编制18名,一、二、三、四、五、六、七所编制各4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科级领导职数22名(正科11名,副科11名)。经费列入市级财政预算,人员参照公务员管理。

(三)将市国土资源局(城市规划管理局)樊城分局更名为市国土资源局樊城分局,为市国土资源局派出的副县级行政管理类事业单位。分局内设4个职能科室(正科级):办公室、监督检查科、土地管理科、地矿管理科;下设7个国土资源所(正科级),即:市国土资源局樊城分局第一所、市国土资源局樊城分局第二所、市国土资源局樊城分局第三所、市国土资源局樊城分局第四所、市国土资源局樊城分局第五所、市国土资源局樊城分局第六所、市国土资源局樊城分局第七所。市国土资源局樊城分局核定事业编制50名(分局机关事业编制22名,一、二、三、四、五、六、七所编制各4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科级领导职数22名(正科11名,副科11名)。经费列入市级财政预算,人员参照公务员管理。

(四)将襄阳区国土资源局更名为市国土资源局襄阳分局,管理体制暂按县(市)局管理。

(五)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土资源局更名为市国土资源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为市国土资源局派出的正科级行政管理类事业单位,下设团山国土资源中心所(正科级)。核定分局事业编制10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1名;团山国土资源中心所事业编制5名,其中所长1名,副所长1名。

将汽车产业技术开发区国土资源局更名为市国土资源局汽车产业开发区分局,为市国土资源局派出的正科级行政管理类事业单位,下设米庄国土资源中心所(正科级)。核定分局事业编制10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1名;米庄国土资源中心所事业编制5名,其中所长1名,副所长1名。

将鱼梁洲旅游经济开发区国土资源局更名为市国土资源局鱼梁洲旅游经济开发区分局,为市国土资源局派出的正科级行政管理类事业单位。核定分局事业编制5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1名。

各开发区分局人员从原开发区国土资源部门在编在岗人员和市国土资源局系统财政供养的在编在岗人员中公开考试择优录用;考试录用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商市人事局组织实施。经费列入市级财政预算,人员参照公务员管理。


三亚市办理商品房土地房屋权证管理办法

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


三府[2006]140号



三亚市办理商品房土地房屋权证管理办法

为了更好地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构建一个高效快捷、办事透明、服务优良的房地产发展政务环境和市场环境,进一步优化城市投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市国土、房产、税务、财政等部门要互相配合,按照有关法规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尽量缩短操作流程,加快办理商品房土地房屋权证速度,为开发商和购房者提供更便捷的商品房交易服务。
第二条 商品房工程竣工后由开发商向三亚市发展和改革局提出申请,由市发展和改革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30个工作日内完结,并及时做出验收结果,由市建设局出具《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市规划局出具《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市公安消防局出具《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市人防办出具《人防工程竣工验收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对新建商品房项目竣工验收手续的办理。
第三条 商品房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开发商委托有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测绘,测绘单位对测绘的结果负责,保证所测绘的商品房分户建筑面积和土地分摊面积准确无误。测绘工作在双方约定的时限内完结。市国土、房产部门收到报送的测绘结果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确认。开发商在商品房转让过户前应将已经国土、房产部门确认并加盖印章的测绘结果送房地产交易中心备案,以此作为发放分户土地房屋权证的房屋建筑面积标准和土地分摊面积标准。
第四条 市房产管理局设立商品房交易窗口,对办理商品房土地房屋权证工作负总责。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应在商品房交易前办理分摊土地变更审核,并对分摊土地面积的准确性、合法性负责,但对商品房转让过户的法律程序不负法律责任。
第五条 新建商品房交易原则上不作评估,但交易价格明显低于正常市场价格的应作评估,其评估价作为收取税费的依据。
二手房交易应作评估,其评估价格可作为收取税费的参考标准:合同价高于评估价的,按合同价收取;评估价高于合同价的,按评估价或核实后的成交价收取。
第六条 商品房交易窗口设立商品房评估机构库,商品房的评估,由交易双方从评估机构库中,按抽签的方式随机抽出任意一家评估公司对商品房进行评估。
第七条 新建商品房分户交易,提供材料齐全的只要购房者纳完契税、印花税,即可交易发证。二手房交易,转让双方依法缴纳土地增值税、个人(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契税和印花税后发证。有关税、费统一在市房产管理局所设窗口一次性缴完。
第八条 开发商在销售商品房前已将土地及项目设定抵押的,按照《担保法》、《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办理。
第九条 商品房分户过户手续实行窗口一站式办理制,由房产管理局统一办理。新建商品房成批量办理过户手续的不超过15个工作日办结,单宗办理过户的不超过5个工作日办结,二手房交易过户不超过6个工作日办结。因特殊情况在规定时限内不能办结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7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条 对制作虚假商品房交易合同偷逃税费的责任人,由市有关职能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一条 凡发现任何单位或个人有违反本办法,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对责任人一律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在市监察局设立投诉电话,鼓励企业、客户对负责办理商品房土地房屋权证部门或个人进行监督并举报,对企业和举报人严格保密。
第十三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6年1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