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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3 09:21:35  浏览:881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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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加强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

建质[2008]136号
 

各有关省建设厅,直辖市建委:

  为切实保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房屋建筑工程(含需加固房屋建筑工程,以下简称恢复重建工程)质量安全,根据《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确保恢复重建工程质量安全的重要性

  汶川地震造成了极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加紧恢复重建,是保障震区人们正常生活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件大事。建设系统一定要提高认识,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科学重建,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标准,认真组织、精心建设,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扎实做好质量安全管理工作,为恢复重建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二、着力抓好恢复重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四川、甘肃、陕西省灾区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大对恢复重建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管力度,进一步完善相应的监督管理机制。各对口援建省市建设主管部门要设专人负责恢复重建工程质量安全工作,积极配合灾区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共同做好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所有恢复重建工程,包括抗震加固工程,无论其资金来源方式如何,均应按规定纳入正常的质量安全监管。应进行施工图审查的工程,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材供应、施工组织、竣工验收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要责令改正,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要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要加强对恢复重建工程的检查抽查,对质量安全违规行为及时予以查处,并记入不良记录。

  三、认真落实恢复重建工程各方责任主体及有关机构质量责任

  参与恢复重建工程建设的建设(含开发企业,下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责任主体和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检测等有关机构要强化管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全面落实质量责任。

  建设单位要择优选择勘察、设计、施工单位,需抗震加固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对于尚未完成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修订后的抗震设计规范修改设计。要加强对设计和施工的过程控制,选用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保证合理工期、造价和建设标准,不得擅自变更已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勘察设计单位要加强原始资料收集、现场踏勘等环节工作,要按照规划要求,确保工程符合安全、防火、抗震、防雷击、防洪涝等要求,要加强建筑边坡工程安全管理,要按照修订后的抗震设防要求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设计,增强抗震设防能力。修复和抗震加固设计应满足国家建筑抗震加固技术等相关规范的要求,优先采用增强结构整体抗震性能的加固方案。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设计文件要求施工,执行国家《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等技术标准,强化建筑材料进厂检验,强化施工质量过程控制,保证各工序质量达到验收规范的要求。

  监理单位要针对工程特点制定相应的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有关标准规范要求实施监理。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严格按照修订后的抗震设防要求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标准等要求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出具审查合格书。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严格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进行检测,对其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四、努力提高恢复重建工程质量技术水平

  恢复重建要高度重视抗震加固鉴定工作,受损房屋建筑工程根据应急评估结论可修复和加固的,应当按照所在地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鉴定,并依据鉴定结果确定修复和加固措施。

  恢复重建工程设计要坚持以人为本,注重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保,有效利用能源和资源。要确保结构安全和抗震设防要求,要符合节能、抗震、自然通风、公共卫生等要求,要体现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

  恢复重建工程施工要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和建筑业十项新技术,要大力推行绿色施工,合理利用和减少建筑垃圾,减少对环境的污染,要加强与设计、科研单位联合,狠抓质量通病治理,全面提高恢复重建工程的质量技术水平。

  五、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要认真组织和监管好恢复重建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按规定采取严格的施工安全措施,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大安全巡查力度,切实抓好建筑生产安全。

  对于震后复工的工程项目,要进行深入细致的隐患排查,并须经各方责任主体签字确认符合复工安全生产条件后方可复工。对复工工程已完成部分的受损情况要进行重点检查和评估,受损严重的应当由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自身及周边环境已发生变化的危险性较大的工程,要重新制定建筑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对现场塔吊、施工外用电梯等大型机械设备进行检验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对震损房屋的拆除,应当将拆除业务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拆除企业应当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编制科学的拆除作业方案,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确保施工安全。

  六、组织好《建筑抗震分类标准》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的宣传培训工作

  要围绕《建筑抗震分类标准》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等标准规范的颁布实施,广泛动员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以及工程质量检测、施工图审查机构开展培训学习活动。同时,要积极做好宣传工作,切实提高从业人员熟练运用标准和抗震设防技术的能力。

  各地要根据通知的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办法和措施,并加强监督检查,将质量安全责任落到实处,切实保证恢复重建工程质量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八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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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对2005年度进口烟叶、卷烟中农药残留量和转基因成分进行监督检测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对2005年度进口烟叶、卷烟中农药残留量和转基因成分进行监督检测的通知




各有关省级局(公司)、工业公司,中国烟草实业发展中心,郑州烟草研究院:
根据2005年度烟草行业质量监督计划,决定继续开展进口烟叶、卷烟中农药残留量和转基因成分的监督检测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承检单位分工
委托国家烟草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以下简称质检中心)负责进口烟叶和卷烟中农药残留量的抽检工作;由质检中心及上海、云南和湖北省烟草质检站(以下简称省级站)共同承担检测任务。委托中国烟草进出口烟叶检测站(以下简称进出口检测站)承担进口烟叶和卷烟中转基因成分检测任务。请承检单位认真制定检测方案,科学、公正地开展检测工作。
二、抽样任务的分工和要求
委托有关省级站承担抽样工作,承检单位可派人员到相关省份指导抽样工作。具体抽样方法由承检单位按标准要求确定,并提前传送至抽样单位。抽取样品范围为2005年度进入口岸的卷烟和烟叶(包括烤烟、白肋烟和香料烟)。
1.进口卷烟抽样工作由上海、广东、福建和辽宁省级站承担,请中国烟草上海、深圳、福建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和辽宁进出口公司给予积极配合。抽样点为进口卷烟商业仓库,每样品抽取6条(1200支)。
2.进口烟叶抽样工作由相关卷烟企业所在地的省级站承担,请上海烟草(集团)公司等18家卷烟生产企业按照中国烟叶公司分配的进口烟叶等级数量(烟叶等级代号与合同号详见中烟叶经[2004]87号、中烟叶经[2005]10号文件)配合抽样(企业单位名单和抽样数见附件)。样品从已进口烟叶的卷烟生产企业烟叶仓库中抽取,每样品(按产地、等级分)抽取1千克。
3.请承担抽样任务的省级站在所抽取的每个卷烟样品中取出5盒(100支)和每个烟叶样品中取出约200克寄送至进出口检测站,其余部分寄送至质检中心。
有关抽样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与质检中心和进出口检测站联系。质检中心电话:0371—7672608或7672612;联系人:杨进、辛宝君;通讯地址: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枫杨街2号;邮编:450001。进出口检测站电话:0453—6585311、6582499、6582706;联系人:郭兆奎、万秀清、颜培强;通讯地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地明街63号黑龙江省烟草科研所;邮编:157011。
4.请有关省级局(公司)、工业公司将此通知及时转发至有关省级质检站、卷烟企业和口岸公司。有关省级质检站要及时与相关卷烟企业和口岸公司沟通,掌握进货时间,准时抽样。
三、检测数据的汇总与报送
农残检测工作应在2006年3月底前完成,检测数据由质检中心汇总后报国家局科教司。转基因检测工作应在今年底前完成,并由进出口检测站将检测结果分别报国家局科教司和中国烟草进出口(集团)公司,若在检测中发现有转基因情况,应及时报告。
四、抽检费用
抽样工作的费用由各有关省级局承担;进口烟叶的样品费等相关费用由有关卷烟生产企业承担;进口卷烟的样品费等相关费用由有关烟草进出口口岸公司承担。转基因检测费用由国家局承担。农残检测费用由国家局拨付部分补助性经费,不足部分请上海、云南和湖北省级局(公司)承担。






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
二〇〇五年四月七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管理办法

国土局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管理办法
1992年12月29日,国家土地管理局

一、为统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以下简称专用章)的规格、制发、使用和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二、专用章限用于土地登记、发证中代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章,专用章与人民政府公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专用章为圆形,尺度与同级人民政府公章一致。印章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其中“×××人民政府”在上部自左而右环行,“土地登记专用章”在下部自左而右直行。
四、专用章的印文,使用宋体字和国家规定的简化字。民族自治地方的印章,可并刊汉文和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
五、专用章由同级人民政府制发,对于印章的刻制和发送应严格管理。刻制印章的工厂或刻字社必须取得人民政府的委托书才能刻制。
六、专用章制发后,由人民政府授权土地管理部门代表政府严格管理使用。
土地管理部门对土地登记申请书、地籍调查资料进行审核后,确认达到“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标准的,送政府主管领导或经授权的土地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方能在土地登记审批表上加盖专用章,然后填写土地登记卡(簿),确定土地权属;根据土地登记卡填写土地证书,经审核无误后在证书相应位置加盖专用章。
对非法使用专用章的,应当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七、专用章如需停止使用时,应当将其缴回制发机关封存或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