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管理办法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管理办法(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175号)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5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7月10日起施行。
市长 毛光烈
二○一○年六月七日
第一条 为推进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科学发展,加快宁波现代化国际港口城市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以下简称保税港区)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在宁波梅山口岸港区和与之相连的特定区域内,具有口岸、物流、加工等功能,实行封闭式管理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保税港区开发、建设、经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保税港区主要开展货物国际中转、国际配送、国际采购、国际转口贸易、增值加工和港口生产经营以及与之配套的金融、保险、代理、理赔、检测、进出口商品展示、大宗商品交易等业务,并根据发展需要拓展相关经济服务功能。
第四条 保税港区建设、发展应当与宁波—舟山港总体规划相衔接,与周边港区实现优势互补、资源整合及功能联动,引领宁波现代化国际港口城市建设和发展。
第五条 保税港区的建设、发展应当在体制机制创新方面先行先试,加快构建功能完善、政策优惠、运行高效、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高度开放的综合贸易港区。
第六条 投资者在保税港区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法规和本办法保护,依法享受国家和省、市有关优惠政策。
保税港区内的企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税港区管委会)作为其派出机构,管理区域内的行政事务,行使规定权限范围内的经济、社会管理职能。
市梅山岛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与保税港区管委会合署办公,行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相关职责。
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履行工作职责,协助保税港区管委会做好保税港区开发建设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八条 保税港区管委会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在保税港区的贯彻实施,制订、发布保税港区的有关管理规定,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研究制订保税港区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专项规划,组织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经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
(三)组织编制保税港区的城乡规划,经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
(四)负责权限范围内的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区域内招商引资工作;
(五)负责保税港区的经济、贸易、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科技、物价、统计、外事、建设、房产、城市管理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六)参与港口建设与海洋管理,并做好相关协调工作;
(七)检查、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设在保税港区的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工作;
(八)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北仑区根据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统筹协调保税港区开发建设工作,支持保税港区管委会相对独立行使职权。
保税港区的有关社会行政事务,除市人民政府规定由保税港区管委会负责的以外,由北仑区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管理职责,保税港区管委会负有检查、协调和监督职责。
第十条 保税港区管委会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设立有关行政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保税港区的经济和社会行政管理事务,并可根据保税港区发展需要,对行政管理机构设置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一条 保税港区内的行政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行政,参照国际通行规则和惯例,加强和改善服务,提高行政效能,为保税港区内组织和个人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创造良好的投资发展环境。
第十二条 保税港区管委会设立行政审批综合服务场所,集中办理企业设立、登记和投资等活动所涉及的各项行政审批事项,实行一个窗口受理、集中审批、限时办理、跟踪服务等制度。
保税港区内行政管理机构权限内的行政许可实行限时办理制度,除可以当场作出决定的外,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行政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的办理期限,延长期限的理由应当告知申请人。
法律、法规对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期限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保税港区管委会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产业结构调整的指导目录等有关规定,制定和公布保税港区产业政策导向,并适时予以修订。
第十四条 保税港区管委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制定产业扶持政策,设立产业发展资金,对符合区域产业发展目录的企业给予扶持。
第十五条 保税港区内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保税港区产业发展要求,不得开展高耗能、高污染和列入商务部、海关总署《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商品的加工贸易业务。
第十六条 保税港区管委会应当会同口岸、海关、检验检疫、港口、海事、边防检查、工商、税务、金融、公安等部门推进保税港区统一信息平台建设,及时发布保税港区的公共信息,为企业发展和通关管理提供相关的信息咨询服务,推进保税港区有关信息资源的整合与共享。
第十七条 建立保税港区口岸管理协调工作机制。
保税港区管委会组织驻保税港区的海关、检验检疫、边防检查、海事、港口管理等部门组成保税港区口岸监管协调工作机构,建立监管部门间协调沟通机制,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创新保税港区口岸监管制度。
第十八条 口岸监管部门应当加强服务,整合、优化业务流程,促进贸易便利化。
第十九条 保税港区建立通关服务中心,各口岸监管部门集中进驻、联合办公,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提高办事效率。
第二十条 保税港区建立货物集中查验场站,对依法需要查验的进出口货物,各口岸监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实施集中查验,加快物流速度。
第二十一条 口岸监管部门应当落实必要的措施,保障进出保税港区的人员和运输工具正常、有序、便捷通行。
第二十二条 对保税港区与境外之间进出货物,不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件管理,但法律、法规和国家部委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保税港区内货物可以自由流转。
第二十三条 从境外进入保税港区的货物,海关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保税,或者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税,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从保税港区运往境外的货物,免征出口关税,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从保税港区进入国内的货物,按照货物进口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并按照货物实际状态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第二十四条 保税港区企业生产的供区内销售或者运往境外的产品,免征相应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保税港区企业之间的货物交易,不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
第二十五条 国内货物进入保税港区视同出口,按照规定实行退税。
第二十六条 对保税港区与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者海关保税监管场所之间流转的保税货物,继续实行保税监管。
第二十七条 保税港区内企业加工出境产品,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以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签发普惠制原产地证书或者一般原产地证书、区域性优惠原产地证书、专用原产地证书等。
第二十八条 保税港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工程设施,应当符合保税港区规划,并经依法批准。
第二十九条 保税港区内可以配套建设相关生活服务设施,为区内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提供服务。
第三十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需要对保税港区内的企业实施行政执法检查的,除依照规定需要保密等情况外,应当预先告知保税港区管委会,保税港区管委会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一条 保税港区管委会应当明确投诉受理机构,规范投诉处理流程,及时处理企业投诉。
第三十二条 保税港区毗邻的梅山岛非保税区域的行政管理,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0年7月10日起施行。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小麦赤霉病和吸浆虫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小麦赤霉病和吸浆虫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
农办农[2008]65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林)厅(委、局):
当前,长江中下游、黄淮海小麦主产区小麦自南向北即将进入抽穗扬花期。据中央气象台预报,未来10天长江流域、江淮、黄淮麦区仍有2-3次降雨过程,小麦抽穗扬花期与降雨过程吻合,十分有利于小麦赤霉病的发生流行,也有利于黄淮麦区吸浆虫的羽化出土。为有效控制危害,减少产量损失,提高小麦品质,现紧急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防控工作的重要性
小麦是我国主要的夏收粮食作物,有效控制小麦赤霉病和小麦吸浆虫等病虫危害,对实现全年粮食生产目标、提高小麦品质、维护人畜健康具有十分重要意义。针对小麦赤霉病和吸浆虫发生形势,各级农业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防控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紧迫感、责任感,加强组织领导,及早部署,落实责任,把防控工作作为小麦高产稳产的重要措施来抓,多渠道争取资金,确保各项防治措施的落实。
二、全面加强病情监测预警和会商
各级农业部门和植保机构要切实加强病害监测调查的力度和频度,在全面、准确掌握病情发生情况的基础上,积极与气象部门沟通联系,及时会商分析、发布预警信息,明确发生防控重点区域和最佳防治时间。要加强信息调度,确保信息畅通。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手机短信等多种形式,将预测信息和防控技术快捷、直观、形象地传递给农民,指导农民适时防治。
三、采取科学有效的防控措施
小麦赤霉病防控要坚持“预防为主、主动出击”的防治策略,根据会商分析结果和天气变化情况,对重点发生区域,抢晴天或抓住雨日间隙,在小麦抽穗扬花期采取施药保护的预防措施。小麦吸浆虫防治要抓住成虫羽化盛期施药防治。要选用高效、优质、安全、可靠的防治药剂。要充分发挥专业化防治组织在病虫防控工作中快速、高效的优点和示范带动作用,大力推行专业化防治和统防统治,努力提高防控效率和效果。
四、切实加强宣传发动和技术指导
要通过试验示范、召开现场会、组织田间培训、发放明白纸、新闻媒体报道等形式,开展技术展示、宣传与培训,普及综合防治和安全用药知识。要在防控关键时期,开通防控技术热线电话,及时解答农民防控难题。要组织技术人员深入田间地头,指导农民科学防治,确保各项防控措施落到实处。
二○○八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