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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人口计生委政法司课题研究管理规定(试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8:59:32  浏览:905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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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人口计生委政法司课题研究管理规定(试行)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国家人口计生委政法司课题研究管理规定(试行)


  为规范课题研究工作,提高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和流动人口计生工作理论研究水平,为科学决策服务,更好地发挥课题成果指导工作实践的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一、总则

  1、课题研究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实事求是的原则,鼓励理论创新。

  2、以当前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重大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作为研究重点,以完善政策法规和流动人口计生工作为目标,积极研究人口计生法律法规体系、人口和计划生育重大政策、利益导向政策体系及流动人口工作重点难点问题,为统筹解决人口问题提供理论支撑和智力支持。

  3、课题选题必须立足业务工作,必须是当前工作中亟需解决或具有前瞻性的实务或理论问题。

  二、课题申报、受理和批准

  4、课题选题范围或方向由司内各处室根据工作需要草拟,主要包括研究背景、研究内容、研究目的、研究重点和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报司长审核后确定。

  5、选题确定后,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超过规定数额的,应采取公开招标形式,择优立项;规定数额以内的,由课题负责处室组织选定课题承办单位(机构),对保密性课题研究,应与课题承办单位(机构)书面约定保密事项,也可直接指定对口研究机构承办。国家人口专家委员会成员同等条件下,享有课题优先承担权。

  6、课题限时申报,自选题下发或公布之日起2个月内申报。申报时,申报者须同时提交所在单位的审批意见。 

  7、课题联系人组织相关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议。审批通过的课题由申报单位或个人填写《国家人口计生委政法司课题研究项目书》(以下简称项目书,见附件),并与政法司签订课题研究协议书。

  8、课题申报的评议标准:课题组负责人及成员整体力量较强,对课题有一定的研究基础,即有一定数量的相关研究成果和一定的资料准备或从事过相关课题研究;立论充足,论证合理,具有新颖研究视角,研究思路清晰,研究方法、步骤科学可行,研究产出明确;申请经费合理。

  9、研究经费在10万元(含)以下的课题,报司领导批准;研究经费在10万元以上的课题,按《人口计生委预算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报批。

  三、课题组织管理

  10、课题由政法司相关处室组织实施,相关处室指定1-2名工作人员作为联系人,负责课题研究中的协调与日常管理工作。

  11、课题联系人对课题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和监督,组织对课题研究进展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阶段性评估。

  12、课题联系人应注意保存研究资料,做好课题建档工作。

  13、课题承担者应根据课题研究项目书确定的实施步骤,向课题委托方提交课题研究阶段性小结报告(包括阶段研究成果、实施进展状况、下阶段实施具体计划等)。重大课题还应提交中期评估报告。

  14、课题承担者应做好课题的保密工作并维护课题研究的严肃性,对项目书确定的研究目的、研究内容、研究方法、实施步骤不能随意改变,如需作重大变更,须书面报告,经分管司领导同意后方可进行。

  15、因故未能按实施计划开展研究或未能按期结题的课题项目,课题承担者必须书面说明延期原因,凡无正当理由的,课题联系人可提请负责处室集体讨论研究,并报司领导同意后,追缴划拨的资金,终止承担者的课题研究。

  四、课题验收及成果应用

  16、课题通过验收方可结题。

  17、验收时,课题承担者需提交课题研究成果,包括总结报告、研究著作、论文、反映研究过程的主要资料等。

  18、课题联系人组织有关专家按照项目书的质量要求对课题成果进行评议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课题,由课题承担者及时补正,或予以撤项,并追回划拨资金。

  19、课题承担者未完成研究课题的,下一年度不得再申报司内其他课题。

  20、课题总结报告、调研报告、研究论文及其他成果归政法司所有,非经许可,课题承担者不得擅自公开发表。

  21、政法司根据需要向委领导、国务院报送相关研究报告,不定期出版、编印课题研究成果。

  五、课题经费管理

  22、课题所需经费在选题时由负责处室做好经费预算,课题承担者研究费用从政法司课题研究专项经费中列支。

  23、经费使用必须符合国家人口计生委及政法司有关财务制度,遵循专款专用原则,课题负责处室、联系人及承担者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课题经费。

  24、课题经费的具体数额由负责处室根据课题规模、课题内容、预期成果等在项目书中明确,实行一次核定,分期拨付的原则。开题后预拨的经费不得超过总预算的70%,剩余部分作为预留,验收结题后拨付。验收不合格的,停止拨付。

  25、经费拨付按《人口计生委预算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程序报批。

  26、课题经费使用由课题承担的负责人具体掌握,主要用于资料费、印刷费、材料费、咨询费、劳务费、调研费、差旅费、会议费、课题申报、评审、验收等,经费开支标准按财政法规及有关规定执行。

  27、课题研究完成后,承担者应以书面形式报告经费使用情况,交司内负责处室备案。

  本规定自2008年7月5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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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辽宁省调整营口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同意辽宁省调整营口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

(2004年1月8日国务院国函[2004]2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调整营口市部分市区行政区划的请示》(辽政〔2003〕24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将县级盖州市的熊岳镇、芦屯镇、红旗镇划归营口市鲅鱼圈区管辖。

  上述行政区划调整涉及的各类机构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设置,所需人员编制和经费由你省自行解决。调整涉及的行政区域界线,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勘定。


关于要求各国债期货交易场所进一步加强风险管理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要求各国债期货交易场所进一步加强风险管理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各国债期货交易场所:
《国债期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落实国债期货交易保证金规定的紧急通知》发布后,各国债期货交易场所都按照要求采取了控制风险的措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最近国债期货交易中又出现了少数会员和客户超额持仓企图操纵市场等问题,市场风险加大。为加强国债期货交易
的管理,维护国债期货交易的正常秩序,保护国债期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各国债期货交易场所要进一步加强风险控制:
一、必须严格执行《关于落实国债期货交易保证金规定的紧急通知》中对交易保证金和涨跌停板制度的规定。
二、严格限定会员和客户投机头寸的最大持仓限量和交割月份持仓量限额。同一客户在同一交易场所的不同会员处分别设立帐户,其总持仓量以各帐户持仓量总和为准。严禁利用他人名义为自己开设交易帐户或利用他人名义为自己进行交易等借仓行为。
三、交易场所不得允许其会员、会员不得允许其客户进行任何形式的透支交易。
四、建立风险基金制度,收取的风险基金不得低于交易手续费的20%。
违反上述规定和《国债期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将根据《国债期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对当事者及其责任人员予以严肃处理。
各国债期货交易场所要根据《国债期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进一步完善交易规则,采取有效措施增强风险控制能力,加大日常监管力度,并及时将国债期货交易中出现的重大异常情况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违规行为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绝不能姑息纵容。



1995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