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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贯彻《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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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贯彻《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实施办法

广东省广州市政府


广州市贯彻《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实施办法
广州市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的《广东省贯彻〈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实施办法》,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条例》和省政府的实施办法已有明确规定的,本实施办法一般不再引述,应一并贯彻执行。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广州市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其原则同时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交通运输、邮电、地质勘探、建筑安装、商业、外贸、物资、农林水利、科技等企业。

第二章 企业经营权
第四条 企业在继续完善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基础上,积极试行股份制。同时要大胆探索有利于政企分开、经营权和所有权分离的企业经营管理国有资产的其它责任制形式。
第五条 企业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
除国家和省向企业下达的指令性计划外,市政府不另行向企业下达指令性计划。
除国家明令规定不允许生产经营或者专营的产品外,企业有权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导向和市场需求,以获取最大经济效益为目的,自主决定调整生产经营的范围、品种和数量。
第六条 企业享有产品定价权和销售权。
除国家和省政府物价部门管理价格的产品外,市政府物价部门不另行规定产品价格,由企业自主定价。
企业发生《条例》第二十八条所规定的政策性亏损,经财政部门核定,有权要求下达指令性计划的部门予以补偿损失,否则企业可以拒绝执行指令性计划。
对除法律和法规规定禁止经营或国家专营以外的全部商品实行放开经营。政府任何部门均不得利用行政管理权垄断企业产品的销售,或者规定企业只使用本部门所属企业的产品。
企业有权采取各种形式销售产品。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可以运用各种有效的促销办法。
第七条 企业享有物资采购权。
企业购置生产经营所需的生产资料和其他商品,不再申报社会集团购买力控购指标。
第八条 企业享有进出口权。
实行放开经营综合改革的企业,大、中型企业和年出口供货额达到一百万美元以上的企业,经市政府批准,享有进出口权,可以到境外办企业。
有经营能力并具有进出口权的企业,除国家规定统一经营、统一成交或联合成交的商品仍按过去的分工经营外,对其他商品,都可以实行跨行业进出口经营。
企业正职领导因企业需要出国或赴港、澳,由主管部门按现行审批程序办理,其他人员可由企业直接报市政府审批。
有进出口权的企业,有权根据业务需要,确定本企业经常出国或赴港、澳的业务人员名额,报市政府审批。市外事办公室对企业经常出国或赴港、澳的业务人员的出入境,实行一次性审批,一年内有效,同年内再次出国或赴港、澳时,企业正职领导凭主管部门的公函,其他人员凭企业
公函到市外事办公室办理签证手续。每次出境期限,如无特殊情况,原则上按企业的申请批准。
没有进出口权的企业,因洽谈业务,安装或者调试设备等急需申请出国,赴港、澳的人员,由企业直接报市政府审批,市外事办公室应随到随办。
第九条 企业享有投资决策权。
(一)企业根据城市规划和环境保护的要求搬迁,政府可从地价收入中提取50%至80%返还企业,并对拆除的厂房设备等按由市认可的机构根据当时市场价格确定的评估值,给予合理补偿,同时免交有关投资方向调节税、市政建设费。
企业经政府批准进行易地改造,原厂址可与房地产开发部门联合开发房地产。亏损企业开发房地产所得利润可减免所得税,并用于弥补历年亏损或支付搬迁费用;盈利企业开发房地产的税后利润,列入企业自有资金。
(二)企业以留利资金从事生产性建设项目,可在项目投产后实现的利润中税前扣除抵偿。企业以留利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经财政部门批准并按规定清算后,按40%的比例退还已交所得税。
(三)企业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总挂总提的,原税后留利的奖励基金可以继续按现行办法计提,专项用于补充企业流动资金。
(四)企业在不调整承包基数并完成承包上缴税(利)任务的前提下,可以根据自身承受能力,增提新产品开发基金,并有权选择具体的折旧办法,确定加速折旧的幅度。

(五)企业继续执行财政部门原核定还贷时计提职工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水平的规定。
(六)企业经批准向社会发行债券,运用后形成的固定资产部分,在承包期内,按财政年度报经财税部门核准后,准予税前还债和给予扶持性减免税。企业税前还债可以比照税前还贷规定的比例,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
(七)企业安置富余人员,可采取借款、拨款、合理折价转让、租赁等形式,用一部分国有资产开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这部分国有资产的转移应报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八)凡具有法人资格的新办企业,自开业之日起,当年安置富余人员或者待业人员占职工总数60%以上的,免征所得税三年;当年安置富余人员或者待业人员占职工总数30%以上而不足60%的,减半征收所得税三年。
(九)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作主要原材料生产的产品,免征所得税三年,三年后减半征收。
(十)企业自主决定的生产性建设项目,需要向银行贷款的,由企业直接向银行申请,报政府有关部门备案。银行视企业的经营状况和项目的可行性决定。
第十条 企业享有留用资金支配权。
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企业,承包期内,在完成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保值、增殖指标的前提下,有权自主确定税后留用利润中各项基金,包括生产发展基金、新产品试制基金、后备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奖励基金和承包风险基金的比例和用途。企业的各种专项基金可根据需要自
主统筹使用。企业自主确定各项基金的比例,报财政部门备案。
企业业务活动费的使用原则和列支办法,由企业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试行股份制的企业,在第二轮承包期内,按规定计算应缴所得税和国有股分红,两者总额超过原承包方案应上缴财政的部分,经批准可以作为国有资产,以优惠有偿使用方式留给企业。
第十一条 企业享有劳动用工权。
(一)企业有权在广东省城乡范围内自主招收工人,报市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对于某些工种,如需到省外招工的,由市劳动行政部门出具证明,到招工所在地的县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办理招工事宜。
(二)企业可以通过商调的办法,在市区范围内从其它企业调入本企业需要的人员,调动手续由企业自行办理。企业间的职工调动不受所有制身份的限制。
(三)企业合理劳动组合或劳动人事制度改革中的富余人员,可以通过开办各种类型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或其它第三产业企业予以安置。但对下列富余人员不得辞退:
1.一九五九年前参加工作,连续工龄满十五周年以上的;
2.离法定退休年龄五年以内的;
3.患职业病或因工伤医疗终结,经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4.非因工伤病,经指定医院确诊,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难以坚持正常工作的;
5.在孕期、产假期以及三岁以内婴幼儿养育期的女职工。
对其他富余人员,企业安置确有困难的,可以辞退,市劳动行政部门应予管理并提供就业服务。
各类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每安置一名富余人员,可由市劳动行政部门从待业救济金中提供低息贷款一千元至三千元作为安置费。
第十二条 企业享有人事管理权。
企业是否设置行政副职,副职的数额和称谓由企业自主决定。企业行政副职由厂长(经理)提名,经征求企业党组织和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由厂长(经理)决定任免(聘任或解聘),报主管部门备案。中层行政管理人员,由厂长(经理)自行决定任免(聘任或解聘)。
企业原有固定国家干部身份的人员和统配人员被解聘或者未被聘而安置到其它岗位(包括到工人岗位)工作的,工资福利待遇均随岗位变动;对改变现职务或改当工人的,其原有干部身份和工资级别可在档案中保留,按原有干部身份流动。
第十三条 企业享有工资、奖金分配权。
企业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经劳动、财政部门核定挂钩基数后,由企业按照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经济效益(依据实现税利计算)增长幅度和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劳动生产率(按不变价净产值计算)增长幅度的原则,自主确定工资总额。企业支付给
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其它工资性支出全部列入成本。
市计划部门不再对企业下达工资计划。
进行“国家征税、工资自理”的试点,由市劳动行政部门牵头制定办法并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企业享有内部机构设置权。
企业有权决定内部机构的设置、调整和撤销,并决定企业的人员编制。任何部门不得要求企业设置对口机构、规定人员编制和级别待遇,不得以企业未设置对口机构而拒办企业需要其办理的事项。
法律另有规定和国务院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企业有权拒绝任何部门和单位以任何名义向企业摊派人力、物力、财力或者强求赞助。
第十六条 为保证企业经营权的落实,市政府在法制局设立侵犯企业经营权投诉中心,受理干预、侵犯企业经营权的申诉。

第三章 企业自负盈亏的责任
第十七条 企业的工资制度和奖金分配方案,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厂长(经理)、厂级领导晋升工资和年终奖励,必须经职代会审议并报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 企业以销售额、利税总额、资金利税率、资产增殖率、人均创利税等五项指标综合评价确定类别,每年评定一次,并按企业类别确定厂长和厂级领导的收入可高于职工平均收入的一倍至四倍。对亏损企业的新任厂长(经理),在规定期限内实现扭亏增盈目标的,也给予相应
的奖励。市政府从每一财政年度拨付专款,建立优秀企业家奖励基金,对有突出贡献的厂长(经理)实行重奖。企业分类和奖励厂级领导的具体办法由市经济委员会和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拟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九条 企业的亏损责任。
本实施办法施行前,企业长期积累的亏损及其欠银行的债务,银行给予办理停息手续。经清产核资并经财政部门核定后,属政策性亏损的,由市财政予以解决;属经营性亏损的,实行挂帐处理,由企业用以后年度实现的利润弥补。
本办法施行后,企业一年经营性亏损,亏损额占资本金总额10%以内的,核减当年工资总额的10%。如亏损超过企业资本金总额10%,亏损额每增加1%,相应核减企业工资总额的1.5%;企业连续两年经营性亏损,依《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被免职、降级、降职的厂长
(经理)或者经审计后负有责任的人员,三年内不得重新聘用为厂长(经理)或者厂级领导。
第二十条 企业发给职工个人的工资收入,不得少于我市劳动行政部门每年核定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四章 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一条 企业设立,除从事金融、进出口贸易、建筑、房地产、交通运输、医药等行业和股份制企业、集团公司需要按国家规定报请主管部门和行业归口部门审批外,可以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开业登记。
第二十二条 企业调整生产经营范围,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实行许可证或者专项审批之外,不需主管部门审批,可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企业可以跨行业经营或者综合性经营,实行工业、技术、贸易、房地产、农业各种形式结合。经营方式可为制造、加工、批发、零售、代购、代销等,经营范围按行业大类进行登记。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可以兼任由本企业直接开办的其它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企业可以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划小核算单位,将分厂或者其它属下分支机构改为法人单位,也可以对这些单位进行合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予办理变更登记。
开办科技型企业及为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企业,注册资金达到规定数额的70%的,可以办理注册登记。
安置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60%以上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其注册资金达到规定数额的一半的,准予注册登记,核发法人营业执照。
第二十三条 企业法人办理变更登记,除变更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增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须经主管部门审批外,其他登记事项变更,可以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企业申请变更登记,应在十天内办理完毕,企业申请经营行业涉及专营、专控、专管商品,需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有关部门应自受理之日起在五天内批复。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企业可自主实行转产。主导产品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者执行指令性计划的企业,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转产的,在转产期间,其转产项目所需资金可以由银行优先提供贷款;经财政部门批准,可以安排一定比例的贴息;企业当年纳税有困难的,经税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
减免;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企业,可以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状况重新核定承包基数。
第二十五条 对符合我市产业政策,经停产整顿后有发展前途的企业,在停产整顿期间,经财政部门批准,可以暂停上交承包利润。经企业申请,银行同意,可以延期支付贷款利息,不计复息;同时,对逾期和到期的贷款本息,可以适当给予展期,不对其加息或罚息。企业为生产自救
而自筹的各种款项、职工集资款和退休养老金,银行不得用作抵偿欠款和利息。企业当年纳税有困难,经税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减免。
第二十六条 企业可以跨所有制、跨行业、跨地区兼并其它企业,并对兼并企业实行以下政策扶持:
(一)被兼并企业原有享受的优惠政策不变。
(二)被兼并企业原有的物资、原材料、燃料、运输等计划指标可以视妆兼并企业的需要划转。
(三)被兼并企业的流动资金贷款额度可以带入兼并企业;对兼并企业的贷款,视塑料并企业的难度和贡献大小,银行给予优先贷款,实行基准利率;对兼并企业为扭亏增盈而新上适销对路产品及“短、平、快”项目所需的技改及流动资金,银行在安排贷款及利率上给予优惠。
(四)有偿兼并亏损企业,对被兼并企业带入较重债务或者历年来弥补亏损较多的,财部部门视其具体情况,在税收等方面尽量给予照顾;承包企业实行兼并,承包基数原则上应为两企业基数之和,财政部门可以酌情定期核减兼并企业的上交利润指标;亏损企业原来的亏损补贴在一定
期限内可继续拨补,应由原亏损企业自行弥补的亏损挂帐,可以用企业兼并后实现的利润进行弥补;亏损企业被兼并后新增利润上缴,按政策给予优惠照顾,用于技改还贷;被兼并企业历年所欠税款,税务部门视情况给予豁免;银行对被兼并企业原欠其债务,停(减)利息。
以上政策,适用于合并企业。
第二十七条 经批准解散的企业可向银行办理申请停息手续;对因属市政府调整计划或者要求关闭的企业,从批准关闭之日卢,银行停计存贷款利息。企业经批准解散后发生后的纳税事项,纳税确有困难的,可以向税务部门申请减免。市审计部门或委托登记注册的审计师事务所、会计
师事务所应按财政部《关于国营关停企业财务处理的规定》,对企业资产(包括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盘点,对企业进行终结审计。解散企业的资产,在处置前要进行资产评估,实行有偿转让;经批准实行无偿转让的,只能在不影响清偿债务的前提下在全民所有制企业之间进行。解散
企业清理维护费所需资金,从企业原有的银行存款、现金结余、处理资产及债权收入以及组织职工进行生产自救的收益中解决。
第二十八条 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达到法定破产条件的,必须依法实施破产。
第二十九条 解散企业的固定职工,先在本系统内调剂使用,在批准解散之日起,半年内安置完毕。
半年内仍滞留在企业的,如属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所列五种不能辞退职工,应从清理维护费中拨款开办劳动服务公司予以安置,并从其收益中列支这部分职工的各项费用。离岗退养职工所需的费用在清理维护费中列支。
由企业办理辞退手续的,到市劳动服务公司办理待业手续,由市(区)劳动服务公司进行管理。
已离退休的职工,纳入市退休统筹部门管理,其离退休费由市退休统筹基金支付,并由市社会劳动保险公司从清理维护费中按标准预提五年退休统筹金,未纳入统筹范围的,由各级财政预算相应科目解决。
临时工(含外地临时工)和合同工,在企业解散之日起三十天内辞退或解除劳动合同,由企业在清理维护费中列支回乡费和一次性生活补助费。
第三十条 被兼并企业的职工(包括离、退休职工),原则上随资产转移到兼并企业,由兼并企业适当安排,与兼并企业职工享受同等待遇。被兼并企业职工所有制身份可以保持不变;集体所有制职工,经批准可以转为劳动合同制职工。企业兼并后确有困难,可以申请在一定期限内缓
交被兼并企业的退休统筹基金。
第三十一条 破产企业的职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试行)》的规定安置。

第五章 企业和政府的关系
第三十二条 广州市人民政府代表国家行使企业国有资产的所有权。
政府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和营运体系,对国有资产实行商业化经营。逐步建立各种类型的资产经营公司,由市政府授权其经营管理所属企业的国有资产,并逐步创造条件向控股公司过渡。
国有资产所有权代表者对企业的管理,重点是向企业委派产权代表,确定国有资产价值、增殖指标及财产收益的分配方式、比例和定额等。
第三十三条 市政府鼓励发展企业集团,给企业集团以优惠政策,并赋予企业集团相应的自主权。
第三十四条 政府不再按行政级别划分企业级别。实行浮动评定划分企业类别的办法,由主管部门考核企业销售额、利税总额、资金利税率、资产增殖率、人均创利税等指标评价企业的经济地位,确定企业的类别及相应的经济和政治待遇。
企业划分为一至四类,以企业上一年度的上述指标完成情况,每年评定一次,当年评定当年定类。当年评定降类的企业允许保留上年类别一年,连续二年评定降类的,应降至第二年评定的类别。
第三十五条 逐步取消企业经营者和各类管理人员按国家行政机关干部的行政级别享受各种待遇的规定。企业各类管理人员的待遇与企业的类别浮动挂钩。要逐步改变将企业管理人员按国家行政机关干部管理的办法,建立职业化的企业管理人员队伍。企业经营者及其各类管理人员,实
行聘任制和考核制。
第三十六条 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可的企业生产性建设项目,需经土地管理、城市规划、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公安消防、卫生防疫等部门办理手续的,有关部门应实行联合审批和会签制度,原则上应在三十天内审批完毕。具体办法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牵头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实行放开经营综合改革的企业,可自行决定相当于区、县、局一级审批权限的基建和技改项目,政府有关部门应予认可并履行有关手续。
在不违反城市建设规划的前提下,企业可以自主决定厂区已征用的红线范围内建设的项目,报政府有关部门备案。具体执行办法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牵头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七条 逐步取消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取消工资调节税,强化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工作,统一各类不同所有制企业的所得税率。
第三十八条 政府有关部门对企业违反规定,依法处以罚款的,必须开具由财税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现行从罚款中提成或者分成的规定一律取消,罚款所得全部纳入市财政管理。
第三十九条 政府有关部门对企业资产和损益状况进行核查或审计监督,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凡财政部门已检查过的,审计机关一般不再重复审计;审计部门确定为正常审计的单位,财税大检查时不再列入重点检查范围,其他部门也不再重复审查。
第四十条 政府部门对需要企业执行或者办理的事项,必须制定出本部门的具体管理规定和标准,公开各种办事程序、制度和办复时间,对没有公布的规定,企业可以拒绝执行。政府任何部门均不得制定任何形式的垄断性规定。
第四十一条 改革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在国家未统一进行改革前,从一九九三年财政年度起,在经市政府批准的放开经营综合改革企业中全面试行国营工业企业会计核算采取国际惯例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 逐步把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范围扩展到全市各类不同的所有制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由国家、企业、职工个人三方面共同合理负担,企业按市政府规定的办法提取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委托银行代为缴交;固定职工按本人标准工资的3%,合同制职工按本人工资收入的
2%逐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在工资中代为扣缴。个人缴费标准应与工资水平相适应。职工离退休费随每年全市职工工资增长幅度和物价指数上升而增加,具体办法由市劳动局制定。
企业可以为职工办理补充养老保险,也可从自有资金中的福利基金提取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费。同时,开展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第四十三条 政府应为企业提供各种社会服务。但不得强令企业在本部门开设的服务机构办理有关事项。各种为企业提供社会服务的机构和组织的收费规定和标准必须公开。
第四十四条 建立和完善劳动就业服务体系。社会团体及个人可以申请设立职业介绍机构,为市内待业人员服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政府各国部门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以及对属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特别是有关为企业服务的事项,无故拖延,互相推诿,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审批完毕,或者玩忽职守、草率从事,影响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使企业遭受经济损失的,按《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六条 企业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一,按《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追究责任:
(一)滥用企业生产经营自主权,侵犯国家、社会和职工利益的;
(二)厂长(经理)、厂级领导不按规定的民主科学决策程序,主观武断,造成生产经营决策失误而使企业遭受经济损失的;
(三)厂长(经理)、厂级领导因严重官僚主义,失职渎职,致使企业管理混乱而造成亏损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实施前,本市各级政府和行政部门的规章和行政性文件的内容,如与本实施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实施办法为准。
第四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市经济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四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颁之日起施行。



1993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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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建设部党组关于2005年建设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意见

中国共产党建设部党组


中共建设部党组关于2005年建设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意见



建党[2005]14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部机关各单位,部直属各单位、部属社团:

  2005年是全面实现“十五”计划目标的关键一年,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一年。今年建设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总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科学发展现,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标,着眼于党的执政能力的提高,着眼于服务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着眼于建设职工队伍的健康成长,以诚信建设、文明行业创建、典型培育宣传、维护社会稳定为重点,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业思想政治工作,进一步深化精神文明创建活动,进一步加强政风和行风建设,进一步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和维护稳定工作,努力开创建设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新局面。

  一、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

  进一步深入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马克思主义是我们立党立国的根本指导思想,坚持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全党、教育人民,是党的事业发展的重要保证。要着眼于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深入开展以实践“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为主要内容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是当前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最重要的任务。开展以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主要内容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是坚持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全党的重要举措,是提高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完成党的执政使命的重要举措,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重要举措。通过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引导广大党员干部更加深入地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提高党员素质,加强基层组织,服务人民群众,促进各项工作,解决实际问题,在推动建设事业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中,更好地发挥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进一步加强思想道德和素质教育。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大力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弘扬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想,形成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相协调、与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相承接的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积极开展人才培训、技能培训和岗位培训,以队伍素质的提高促进工程质量、产品质量、服务质量的提高。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按照中央文明委的部署,由中央文明办牵头,联合民政部、教育部,召开一次社区建设工作经验交流会。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推进红色旅游,帮助所在地区进一步做好规范编制工作。加强对进城务工人员的培训、教育和管理,与团中央共同推进建设系统“千校百万”进城务工青年培训工作。

  进一步加强诚信建设。深入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在建设系统开展共铸诚信活动,建设诚信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诚信行业、诚信企业。加快推进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各级建设、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要在今年内基本建立本地区施工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管理企业等信用档案,完成市场监控体系建设,健全信用约束和失信惩戒机制。

  进一步创新思想政治工作。当前,建设系统正在推进建筑业企业结构调整和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继续推进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进程,这就要求必须发挥思想政治工作的优势,认真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解疑释惑,理顺情绪,保证各项改革的顺利进行。加强企业文化建设,是思想政治工作创新的重要途径。今年将制定颁布《关于建设系统企业文化建设的指导意见见》,召开全国建设系统企业文化建设现场推进会。要充分发挥中国建设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及各级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的作用。

  二、进一步深入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深入开展创建文明城市活动。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创建文明城市中,承担着重要责任和任务,要按照中央文明委颁布的《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试行)》的要求,发挥职能部门作用,加大创建力度,积极参与文明城市的创建活动。大力推进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深入开展创建园林城市活动。深入开展创建文明工地活动,开展法律、文化进工地活动。深入开展创建全国无障碍设施建设示范城活动。开展创建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活动。

  深入开展创建文明村镇活动,继续实施建设系统“三下乡、五服务”活动。实施建设系统“三下乡、五服务”(即科技、规划、设计三下乡;为农民建房、修路、改水、改厕、改善人居环境“五服务”)活动,要加强对农村住房建设的指导,重视农民居住环境的改善,特别要按照节能省地的要求,加强对农民建房的规划指导,防止土地等资源的浪费。部将在今年召开建设系统“三下乡、五服务”工作经验交流会,进一步推动文明村镇创建工作。

  深入开展创建文明行业活动。创建文明行业是建设系统精神文明建设的重点工程。要把创建文明单位、文明机关、文明窗口、文明职工活动作为创建文明行业的基础工程,认真抓好抓实。进一步推行社会服务承诺制和规范化服务,市政公用行业、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物业管理企业等窗口单位,要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不断提升服务水平,努力塑造行业良好形象。认真贯彻《建设部关于实施<建设系统六项办事公开制度(试行)>的通知》,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和办事公开制度。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参加地方党委、政府组织开展的行风评议活动,以行风评议来促进政风建设和行风建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通过一至三年的不懈努力,创建成二至三个人民群众公认的文明行业。加强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政风建设,以政风建设带动行风建设,充分发挥“龙头”和表率作用。

  全面推行“12319”建设事业服务热线。今年要认真总结经验、组织推广,全面推进“12319”服务热线建设工作。同时,要加强调研,分析问题,研讨对策。要把“12319”建设事业服务热线作为建设系统落实“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重要措施,推广好、利用好、发挥好。

  今年,要积极配合中央文明办认真做好全国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的评选表彰工作。配合中央文明办、会同国家旅游局共同做好首批全国文明风景旅游区的评选表彰工作。配合国务院纠风办、公安部、交通部进一步做好治理公路“三乱” 工作。

  三、大力总结宣传推广先进典型

  总结、宣传、推广先进典型,是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最有效的方法。选树先进典型,发挥榜样的力量,是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任务,也是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的最有效方法。继续深入开展向徐虎、李素丽、范玉恕、朱崇跃和徐州市市政工程养护管理处下水道四班、北京市液化石油气公司呼家楼供应站、中建八局921-520工程项目部等先进人物、先进群体的学习活动,进一步弘扬他们的先进思想和精神。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研究如何营造有利于先进典型成长的环境,如何进一步发挥先进典型的品牌效应。

  积极总结、培育、宣传新的先进典型。在新形势下,要特别注意宣传具有创新精神的科技人员、严格执法的规划人员、甘于奉献的环卫人员、勤奋创业的进城务工人员等方面的先进典型。认真做好赵正义同志先进事迹的宣传工作。在一至三年内,部再力争推出一至两个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先进典型,使建设系统典型宣传长盛不衰,使建设系统典型层出不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也要加强典型的培育宣传工作,做到行业有标兵,省市有榜样。

  进一步加强示范点建设。今年,要在继续抓好295个文明服务示范点的基础上,推出全国建设系统创建文明行业示范单位,推出全国建设系统企业文化建设示范单位,充分发挥典型的示范作用和辐射作用。与团中央等部门联合开展第四届全国杰出(优秀)进城务工青年、进城务工青年用工先进单位、“千校百万”培训工作先进集体及进城务工青年良师益友评选表彰活动。

  四、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和维护稳定工作

  进一步做好房屋拆迁工作。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要从执政为民的高度,从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从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的重要性。继续严格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认真贯彻《城镇房屋拆迁管理规范化工作指导意见》、《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和《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规程》,建立和完善拆迁公示、信访接待、拆迁举报、拆迁承诺、拆迁监管及责任追究等制度,及时化解拆迁纠纷,实施“平安拆迁”,维护社会稳定。

  认真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意见>的通知》,加强对重点地区的督查。完善合同管理和工程结算制度,通过建立长效机制,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从源头上防止拖欠工程款的发生。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必须一手抓清理已有拖欠,一手抓从源头上防止产生新的拖欠。要重点抓好政府投资工程的清欠工作,防止在建和新建项目形成新的拖欠。

  进一步做好出租汽车行业的稳定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会同有关部委开展出租汽车行业清理整顿工作。认真清理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严格规范各项收费,完善价格调节机制,严厉打击非法运营,规范企业行为,提高从业人员素质,进一步指导各地做好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工作。

  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认真加强对本系统流动人口的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房屋租赁管理工作,加强学校及周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社区安全创建工作,认真做好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积极参与实施“为了明天--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程”。会同中央综治办和司法部继续开展建设系统进城务工人员法律援助工作,与团中央联合开展创建“青少年维权岗”活动。在全系统开展创建“平安系统”、“平安住宅小区”、“平安建筑工地”、“平安景区”、“平安拆迁”等活动,以此推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和维护稳定工作。

  五、切实加强对精神文明建设的领导

  高度重视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要始终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在加强和改进行业管理的同时,把精神文明建设摆在突出位置,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列入年度工作计划和长远规划,列入领导目标责任制,把两个文明作为统一的目标,一起安排部署,一起推进落实,一起检查考核,一起总结表彰。“两同时”的关键是指导思想上要相互结合、相互渗透、相互影响、相互促进,融为一体。

  加强对精神文明建设的领导,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要作出表率。深入开展“创建文明机关、做人民满意公务员”活动,充分发挥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领导干部在精神文明建设中的表率带动作用。精神文明建设要明确主管部门,做到专人负责,任务落实,责任落实。

  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队伍建设。要加强学习,从事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同志,要成为学习型的人才,成为终身学习的模范,不断提高思想政治水平和业务能力。要改进工作作风,带头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精神,大兴求真务实之风,坚持“三贴近”(即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重要原则。开展任何一项工作、制定任何一项改革措施,都要考虑是否符合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这是我们必须遵循的重要指导原则。开展精神文明建设,一定要从实际出发,办实事,求实效,不做表面文章。

中国共产党建设部党组
二○○五年二月六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界和边境管理暂行规定》等7件规章的决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40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界和边境管理暂行规定〉等7件规章的决定》已经2006年7月11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司马义·铁力瓦尔地

二○○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界和边境管理暂行规定》等7件规章的决定

  为了维护法制统一,根据《立法法》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以及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废止情况,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废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界和边境管理暂行规定》(政府令第6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测量标志管理办法》(新政发(1988)55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细则》(政府令第21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婚姻登记管理办法》(政府令第62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测绘任务登记管理办法》(政府令第63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办法》(政府令第85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交河故城历史文化遗址保护管理办法》(政府令第8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