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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权受到侵害的民事法律保护/莫田华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12:10:02  浏览:850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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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广大农村社会,因各种相邻纠纷、权属纠纷、日常琐事而引发不少的健康权纠纷,这些健康权纠纷的特点是情节不重,性质不恶,往往发生在邻里之间,但若处理不好,则会进一步影响到乡村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影响到农村经济的有序健康发展。而农村群众的法制意识、维权能力往往较低,故如何充分发挥民事法律对受到侵害的健康权予以及时充分的保护,对维护乡村社会的公平正义,推动乡村社会的和谐发展都极有意义。

而对保护健康权的民事法律则十分丰富多样,理顺不同法律之间的关系,对准确适用法律,充分保护权利,制止、谴责侵权行为都必不可少。其中主要有《民法通则》及《侵权责任法》及各大专项司法解释等。在司法实践中,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侵权责任法》往往适用较多,这也反映出了对健康权的侵害是一种典型的侵权行为。

民事法律通过认定侵害健康权的行为是侵权行为的方法,对健康权予以保护。对于侵害健康权的行为人予以人身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等民事制裁,惩戒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受害人的健康权。而侵害健康权的责任构成与其他的侵权责任是相同的,都由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及主观过错构成。在农村社会,最常见的侵权违法行为是殴打、肇事、投毒等。对侵害健康权的损害事实,一是存在健康受损的事实,二是健康受损导致受害人财产利益的损失,即这种损失是可衡量、评价的,三是精神痛苦的损害。在侵害健康权的责任构成中,故意、过失均可构成主观过错要件。而对于归责原则的适用也是丰富多样的,主要包括严格过错责任、推定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等。

侵权人侵害健康权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就是发生侵害健康权的侵权责任,这是民事法律保护健康权的基本方法。而承担责任的方式就是人身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其中还包括停止侵害等其他方式的适用。健康权被侵害可主张的赔偿项目往往比较复杂多样,计算方式也复杂,成为困扰农村群众的难题,其中最主要的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营养费及对劳动能力丧失的赔偿,造成精神损害的需赔偿精神损失。

纵观发生在农村社会的健康权纠纷,双方发生纠纷往往是过去得一些矛盾所引发,引发纠纷往往双方均存在不同程度的过错。这些特点反映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就是提起反诉的情形比较多,受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往往得不到支持,受害人的赔偿请求往往得不到全部支持,其自身需承担一定的损失。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往往由法官自由裁量来决定。故法官如何把握好公平的尺度,对正确、公正的处理这些纠纷尤为重要,而调解解决,对顺利化解农村群众之间的矛盾,维护乡村社会的稳定和谐也极为必需和重要。


(作者单位:广西荔浦法院马岭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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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五”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规划

农业部办公厅


“十一五”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规划



为适应新时期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贯彻落实全国人才工作会议和全国农业人才工作会议有关精神,更好地开展以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为主要内容的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充分发挥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在培养农业技能人才、提高行业从业人员整体技能素质和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劳动法》、《职业教育法》、《农业法》有关规定和农业农村经济发展规划,制定本规划。

一、现状和形势

(一)发展现状

近年来,各级农业部门紧紧围绕《2001—2005年农业行业实施职业技能开发与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工作规划》,积极开展农业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有力地促进了农业人才队伍建设,为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初步建立了农业行业就业准入制度。颁布了14个就业准入职业目录,制定并印发了各职业的就业准入实施方案。

——标准体系进一步健全。制订并颁布实施了49个国家职业标准,编写出版了30套职业培训教材,开发了40个职业的鉴定题库。

——组织体系基本确立。建立了行政主管部门综合管理、业务部门技术指导和工作机构具体实施的组织体系。截至2004年底,已在全国建立339个农业职业技能鉴定站。

——工作队伍不断壮大。建立了一支熟悉培训鉴定政策的450人的管理人员队伍,一支掌握培训方法和考评技术的5000人的师资和考评员队伍,一支从事质量管理的200人的督导员队伍和一支精通专业理论及操作技能的400人的专家队伍。

——职业技能开发事业稳步发展。截至2004年底,全国累计参加农业职业技能培训的人数为83.7万人次,通过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数为74.8万人次,平均鉴定通过率为89.4%。

(二)主要经验

几年来,农业职业技能开发事业之所以获得较快发展,取得了较好成绩,主要是在工作中注重形成良好的工作机制和工作方法,主要是:

1、各级领导的重视是推动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的重要保证。各级领导给予农业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高度重视,将培训和鉴定工作纳入本行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整体规划中,有力地推动了职业技能开发的发展。

2、打牢工作基础是保证鉴定开发事业顺利推进的技术支持。始终把职业标准、培训教材和鉴定题库等基础工作放在首位,遵循“一条龙”开发的思路,促进了标准与教材、题库内容的有效衔接,保障了职业技能开发的顺利实施。

3、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使农业职业技能鉴定开发工作始终把握正确的方向。以农业标准化生产和各类农业用人单位需求为导向,开展有针对性的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增强了农业劳动者的就业竞争力和工作能力,是职业技能开发发展壮大的根本动力。

4、加强协调和配合是农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可持续发展的前提。重视理顺各部门关系、明确相应职责,创造宽松的工作环境,为职业技能开发奠定了良好的发展基础。

5、注重工作质量是农业职业技能鉴定获得良好社会声誉的根本所在。树立质量第一、社会效益第一的理念,视质量为生命线,确保了职业技能开发健康稳步发展。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与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对人才的需求相比还存在着较大的差距,主要表现在:

1、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与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中心工作结合还不够紧密。同农业各行业的中心工作尚未形成长期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使农业职业技能开发与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中心工作以及各行业的业务工作缺乏应有的联系,农业职业技能鉴定开发还没有被各行业作为人才队伍建设的主要途径和评价手段,与事关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重大工程和项目缺乏有效衔接和相互支撑,没有充分发挥出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对提高行业从业人员素质、促进行业发展的应有作用。

2、培训和鉴定条件简陋,设施不足。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从开始之初就没有纳入各级财政预算范围,没有形成稳定的投入机制,使培训和鉴定条件改善缓慢,设备陈旧,基本设施严重不足。加之农业的弱质性和农民的弱势地位,仅靠收取鉴定费用将难以维系农业职业技能开发的持续健康发展。

3、认识不到位,各方面积极性尚未充分发挥。由于岗前培训就业准入的大环境尚未形成,导致一些地方和部门对农业人才队伍建设,特别是农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还缺乏长远考虑,忽视职工及行业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工作;部分农业用人单位还未形成和建立“使用与培训考核相结合,待遇与业绩贡献相联系”的运行机制;广大农业从业人员缺乏职业设计投资以及自主学习的意识和动力,再加上农业行业收益相对较低,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提高自身素质和就业竞争能力的积极性不高。

(四)面临的形势

“十一五”时期,农业职业技能开发面临着新的情况、新的特点,充分认识面临的新形势,对于做好“十一五”时期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1、农村劳动力转移和农业增长方式转变对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当前,我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任务十分繁重,就业形势不容乐观。目前有1.5亿多农村劳动力需要转移,未来五年每年还将新增劳动力600万人。农村劳动力向城镇和二、三产业转移,不仅需要必要的职业培训,更需要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进入劳动力市场的“通行证”。实践表明,很多农民工由于没有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很难进入劳动力市场,即使获得工作岗位,也难以获得与劳动力价值相匹配的劳动报酬。把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就业有机结合起来,提高农村劳动力综合素质,增强其就业能力和工作能力,是保证农村劳动力合理有效转移和充分就业的迫切需要,也是农民工在城镇及二、三产业安身立命的客观需要。与此同时,我国农业从业人员数量多,职业技能水平不高,应用新技术的能力不强,且农业生产经营规模小,农业劳动生产率较低。这种状况不仅制约了农业增长方式和农业现代化进程,也成为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的主要制约因素。加大对农业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有利于增强农业劳动者应用先进适用技术的能力,提高培训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有利于提高农业生产领域规范化操作,实现标准化生产,推动农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2、国家大力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为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指明了新的方向。

高技能人才是我国技术技能型人才中的骨干,是推动技术创新和实现科技成果转化不可缺少的重要力量。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技术进步的日新月异,对高技能人才提出了更高的需求。为加快高技能人才的培养,2002年9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启动了国家高技能人才培训工程。农业高技能人才是推动农业生产技术创新和实现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力量,是技术创新的探索者、实践者和推动者,是农业和农村经济建设中的重要生力军。因此,推进农业技能人才尤其是农业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加快培养农业领域急需的技术技能型、复合技能型人才,以及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所需要的知识技能型人才,并以此推动农业技能人才队伍的整体建设,带动农业高、中、初级技能人才梯次发展,是今后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面临的重要任务。

3、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不断推进和就业准入制度的逐步实施,为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营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

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不断推进和就业准入制度的逐步实施,对于合理开发和配置劳动力资源,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水平和就业竞争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也为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提供了良好的外部环境。随着我国农业现代化进程的不断加快,适应与WTO全面接轨的需要,职业技能开发在转变农业增长方式、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建设农业人才队伍等方面的地位越来越突出,职业资格证书与学业证书在就业竞争方面具有同等重要的作用,就业准入制度逐步深入人心并在部分岗位开始实施。目前,国家对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实施力度明显加大,就业准入制度的实施范围进一步拓展,必将带动整个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的不断深入发展。

二、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全国人才工作会议和全国农业人才工作会议精神,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人才观,以提升农业劳动者职业能力和工作水平为核心,以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为目标,以推进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为重点,以加强体系和队伍建设为基础,在不断拓展职业技能开发范围的同时着力夯实工作基础,在不断扩大职业技能开发规模的同时更加注重提高工作质量,在不断提高管理水平的同时更加注重建立长效机制,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粮食安全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二)发展目标

总体目标:到2010年,农业职业技能开发的法规体系进一步健全,在农业和农村经济中心工作中的地位逐步上升;农业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实施范围进一步扩大,农业职业资格证书社会影响力逐步提升;人才培养与行业发展相结合、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相结合的运行机制逐步形成;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体系基本建立,农业技能人才总量大幅增加,结构更加合理,素质明显提高;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在农业人力资源能力建设、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以及农民增收中的作用更加突出。

具体目标:

1、就业准入制度稳步推进。在做好现有14个就业准入职业实施工作的基础上,调整扩大就业准入制度的实施范围。在关系粮食生产、农产品质量安全和涉及消费者利益的农业职业领域稳步推进就业准入制度;

2、培训与鉴定工作有机结合的机制进一步确立。培训和鉴定工作在人才队伍建设的作用更加突出,并逐步形成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工作有机衔接的工作机制,使职业技能鉴定成为引导培训方向、检验培训质量的重要手段,充分发挥职业技能鉴定在人才队伍建设中的促进作用和保障功能。

3、标准体系进一步完善。完成60个主要职业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工作,配套开发相应的职业技能培训教材和鉴定题库。

4、工作队伍进一步壮大。建立能够满足职业技能开发工作需要的管理人员队伍(600人左右)、质量督导人员队伍(600人左右)、培训师资和考评人员队伍(6000人左右)及专家队伍(600人左右)。

5、培训与鉴定规模逐年增加。在“十一五”期间,累计组织职业技能培训150万人次,通过鉴定并获得农业职业资格证书的达到130万人次。其中技师和高级技师达到10万人,持证人员中农民所占比例由15%提高到30%。

(三)工作原则

为实现上述目标,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1、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紧紧围绕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把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作为农业人才开发和评价的重要手段,形成以培训鉴定促人才队伍建设、人才队伍建设促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良性机制。“十一五”期间要重点围绕农业“七大体系”建设,加快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步伐,为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提供人才支撑。

2、统筹协调、分工负责。根据行业发展和职业技能开发工作需要,科学划分职责,有效推动工作发展。农业行业主管部门统筹协调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制定有关政策和工作规划,指导本行业的职业技能开发工作。

3、严格质量,注重实效。适应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提高和产业竞争力增强的需要,改进职业技能培训方法和鉴定形式,充实培训内容,加强质量监督管理,不断提高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的质量。

三、工作重点

(一)大力推进农业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就业准入制度。实行就业准入制度,促进农业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实施,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科教兴农”战略方针,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重要举措,也是我国农业人力资源开发的一项根本措施。认真贯彻实施“先培训后就业、先培训后上岗”的就业准入制度,促进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在农业领域有效实施。在已颁布的14个农业行业就业准入职业中,严格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用人单位在招用实行就业准入职业的劳动者时,须从已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同时实行职业资格证书与工资待遇及各种优惠政策相挂钩。在农产品质量安全、规范农资市场等关系农业和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其他职业领域,以及技术性强、服务质量要求高和关系到广大消费者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职业领域也要稳步推行就业准入制度。结合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客观需求,积极研究和开发农业领域新职业,不断完善职业标准,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素质。

(二)加强农业高技能人才和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围绕农业和农村经济建设中心任务,按照农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总体规划,以提高劳动者的职业素质和技能水平为核心,加快培养农业领域急需的技术技能型、复合技能型人才,以及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所需要的知识技能型人才,并以此推动农业技能人才队伍的整体建设,带动农业高、中、初级技能人才梯次发展。充分发挥高技能人才在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发展中的带动、示范、引导作用,在对促进农民增收、粮食增产和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提高以及动物疫病防治等具有重要影响的职业领域,重点培养造就一批高技能人才。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针对性强、实用有效的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并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对农村实用人才进行技能鉴定评价,促进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进一步改革高技能人才管理制度,打破身份、年龄、资历、职称限制,促进高技能人才健康成长。

(三)初步建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加快建立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质量督导制度,进一步完善质量管理的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工作规范、技术标准和培训教师、质量督导人员诚信培训和考核记录制度,对行业质量管理情况进行定期通报。推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质量体系认证,对通过质量认证并连续两次认证合格者,可减免一次认证;对认证不合格或在一年之内没有开展鉴定工作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实行退出和惩处机制。

(四)创新农业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与使用机制。依据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逐步建立起以职业能力为导向、以技能鉴定为主体、以工作业绩为重点,注重职业道德和职业技能水平的人才评价机制。在申报条件上,克服重学历、资历以及轻能力、业绩的倾向,逐步打破工作年限等申报资格限制;在评价标准上,把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作为衡量人才的主要依据;在评价方式上,针对职业岗位的实际,采取灵活、务实的评价形式;在评价手段上,大力开发应用现代人才测评技术,努力提高人才评价的科学水平。

在农业行业各类用人单位推行“使用与培训鉴定相结合,待遇与业绩贡献相联系”的做法,充分发挥职业资格证书在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评价和工资分配中的重要作用,建立职工凭技能得到使用和晋升,凭业绩贡献确定收入分配的激励机制。各行业要积极开展行业比武、技能竞赛等活动。出台评比表彰办法,定期开展评比表彰活动,对职业技能开发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人员给予表彰。把职工持证比率、高技能人才占职工总量比例作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认定、优质农产品认定和评优、招投标、资质评估等方面的必要条件。

(五)促进职业技能开发工作与农业和农村经济中心工作的有机结合。在制定项目实施规划和方案时将农业人才结构、数量和技能等要求列为重要内容。加强农业职业技能开发与农技推广服务体系建设的结合,把业务培训与职业技能鉴定有机衔接,促进农技推广队伍能力的不断提高;加强农业职业技能开发与农业标准化建设有机结合,促进农业人才标准与农产品质量标准相适应;加强农业职业技能开发与场(地)认定和产品认证相结合,把主要岗位从业人员技能资格,作为商品粮油基地、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科技示范场等认定与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等认证的必备条件;加强农业职业技能开发与工程项目和优惠政策相结合,对生态家园富民工程、优质粮食产业工程、农业科技入户示范工程、沃土工程、奶牛良种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良种补贴、渔民转产转业以及七大体系建设等重大工程、项目和政策的实施,要加大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开发力度,促进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和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今后,新增重大农业项目的编制和实施,应把农业职业技能开发作为重要条件。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和组织建设。农业系统各有关部门要从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大局和人才队伍建设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的重要性。把职业技能开发工作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放到人才队伍建设的大业中去认识,放到本行业本系统的中心工作中去考虑,放到农业和农村经济工作的大局中去把握。切实将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纳入本行业、本部门发展规划之中,并在行业相关法律法规中予以明确。建立农业行业职业技能开发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农业行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的统筹规划、协调指导和综合管理。各行业和各地农业部门要把素质高、能力强的人员充实到职业技能鉴定管理队伍中,保证工作经费,促进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二)完善政策和法规建设。对现有农业法律法规进行修订,进一步明确农业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工作的法律地位,将农业从业者的技能要求和职业技能培训、鉴定的有关内容充实到相关条款中;对于新制定的有关法律法规,也要对相应内容予以明确。根据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对关系粮食生产、农产品质量安全和涉及消费者利益的职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将农业就业准入制度纳入农业综合执法范畴,配合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加大劳动监察力度,有效推动农业行业就业准入制度的实施。

(三)加大财政和基建投入的力度。各级农业部门要积极争取资金,用于农业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形成稳定增长的投入机制,确保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建设投入专项化、基础设施投入经常化、工作经费固定化,不断改善培训和鉴定工作条件。把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机构条件改善纳入基本建设投资中,把标准编制和教材、题库开发工作列入财政预算中。在有关工程、计划和建设项目中,安排一定经费用于人才培训鉴定,并形成长效机制。加大对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的补助,采取鉴定券、报账制等方式,努力提高培训的实用性和资金的使用效率。引导农民工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进入劳动力市场的“通行证”。

(四)发挥舆论宣传的导向作用。以报刊、网络、影视等多种媒体为载体,采取专刊、专栏、专版、专访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以及农业职业技能开发的作用和成效,扩大职业技能开发的社会影响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引导农业行业更多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参与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升农业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在全社会的认知度。

(五)加强政策理论和考评技术研究。组织专门力量,加强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前瞻性、基础性和应用型项目的研究,重点研究农业职业技能开发的政策导向、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等重大问题,为职业技能开发健康发展提供理论支撑。加强农业职业技能培训方式和鉴定考评技术的研究,探索培训教材编写市场化运作、鉴定题库命题模块化开发的新方法,总结推广仿真模拟操作、智能化考试等先进鉴定评价方法和技术,提高管理和技术支持水平。

(六)进一步完善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的管理体制。农业部人事劳动司负责农业职业技能开发综合管理、整体规划、政策指导、机构和队伍建设;各行业主管司局负责本行业职业技能开发的行业管理、体系建设和政策指导,定期组织召开工作会议,推动行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各地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本行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的综合协调和政策指导。农业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农业行业职业技能开发技术支持并组织实施;各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站具体负责本行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的组织实施;各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机构(包括培训基地、鉴定站、点)具体负责培训和鉴定工作的具体实施。




物资部关于加强设备成套系统管理的若干规定

物资部


物资部关于加强设备成套系统管理的若干规定

1991年1月8日,物资部

为贯彻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深化改革的决定”,巩固设备成套工作改革的成果,明确设备成套工作方向,划清有关政策界限,保证设备成套健康地发展,更好地为生产建设服务,特作如下规定:
一、关于机构和任务
1.物资部设备成套系统各单位(以下简称成套单位)是实行差额预算管理,具有一定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其主要任务是为国家和各省、自治区、市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组织设备成套供应,提供成套技术服务。成套单位不以盈利为目的,而以全心全意为建设项目服务,提供先进适用的成套技术装备,确保项目按时建成投产,发挥投资效益为宗旨。
2.成套单位有责任向机电设备制造部门和生产企业反馈产品的需求状况及技术、质量信息,组织生产企业共同做好售后服务工作,促进机电工业上质量、上品种、上等级,提高经济效益。要争取机电工业各级管理部门的支持,加强同生产企业的联合与协作。
3.成套单位要加强系统内的团结协作,互相支持,共同努力,建立工作协调网、设备调剂网、信息交流网,充分发挥整体优势。
二、关于业务工作
4.成套单位组织提供国家和地方计划内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所需成套设备,主要采取委托承包和设备费目标承包方式。同时,继续进行设备费包干承包和工程总承包试点。为发挥物资部门的综合优势,应加强同物资配套承包公司的合作,开展对国家和地方重点建设项目实行材料、设备“一条龙”配套承包的试点工作,并逐步推广。
成套单位与机电部和项目主管部的成套机构要进一步加强联合与合作,共同搞好国家重点建设项目设备成套工作。
5.成套单位承包项目,通过指令性计划、合同订购和市场采购等渠道提供设备,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计划办事,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合理配置资源,优先确保国家重点项目和地方重点项目建设。计划内资源的使用必须严格执行物资部有关规定。
6.采用招标方式组织落实成套设备是成套单位的基本工作方法之一。对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所需大型、专用、非标准设备的安排,凡条件具备的,都要通过招标落实。
7.继续推进成套工作“向两头延伸”,加强成套技术服务工作。成套单位在项目建设前期要参加项目评估、设计审查,向设计部门和建设单位提供机电产品技术经济信息,帮助选型选厂,促进设计达到优化;在项目建设后期,组织开展现场技术服务,做好催交调度,协助用户验收设备、处理设备质量问题,协调各方面关系等。要以服务创信誉,以技术求发展,不断提高成套工作水平,适应“四化”建设需要。
8.为保证完成项目设备成套任务和对建设项目负责到底,成套单位在保证完成主业的前提下,可以适度开展一些经营活动,如设备投标、进出口业务、设备调剂和其他零星服务等。
9.根据建设项目需要,成套单位可以同有权进行融资性租赁的金融单位合作,也可报经有关机关批准,单独开展融资和融物相结合的设备租赁业务。
10.成套单位在从事经营活动时,必须办理工商行政登记手续,领取相应的营业执照。严格按照核准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开展经营活动。
11.成套单位的业务收费都必须按照一九八四年国家计委、原机械工业部等四个单位联合印发的(84)机成联252号文件和原机械部机财函字1677号文件的规定和经当地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办理。成套设备招标的收费标准可参照物资部、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0)物调字205号文件的规定收取。严禁乱收费和随意抬高收费标准的行为。
成套系统内部开展设备协作,其收取服务费标准,应适当低于上述收费标准。
12.成套单位开展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活动,必须进入技术市场,按规定办理登记注册手续,严格按国家或地方有关规定进行收费和开支。
三、关于财务基建管理
13.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成套单位每年要编报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严格按照物资部《设备成套单位贷款使用和管理办法》以及地方财政、金融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设备储备贷款和工交企业流动资金贷款使用和管理。各单位要经常清理银行贷款的使用情况,切实履行借贷合同。
14.加强成套单位的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各成套单位的基建项目必须纳入基建计划,严禁搞计划外项目。建设项目的自筹资金来源必须正当落实。严格遵循先存后批,先批后用,在建设银行存足半年方可使用的原则。要按照《物资部基本建设管理暂行办法》进行基本建设工作,不准占用自有流动资金、银行设备储备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以及截留财政税收作为自筹资金来源搞基本建设。凡在基本建设工作中有违法乱纪的,要追究单位行政领导和直接责任者的责任。
15.认真实施《会计法》,加强会计核算与监督,切实执行《物资部直属机械设备成套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严格控制费用开支范围和标准,一切收入要入帐,不准私设“小金库”。
16.加强对联营单位、分支机构的会计监督和财务管理。联营所取得的收入必须记入本单位的收入。分支机构的财务收支要纳入年度会计决算,不准搞帐外帐。凡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企业性下属机构,三年以上(含三年)没有效益的,应予以撤销,作出处理。
17.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各成套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物资部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开展内部审计监督,对存在的违法乱纪行为和重大问题要进行严肃处理,并按规定提出审计报告。
四、关于人事和劳资管理
18.成套系统的干部管理,要严格遵照物资部(1989)物人字331号文《物资部管理的干部职务名称表》、《物资部干部任免暂行规定》、《物资部职工调配暂行规定》办理。主要领导干部的任免由部负责,日常管理和考核由设备成套司负责。成套单位提升和新调入处级干部按成套司物成人(1989)132号文《关于转发〈关于印发物资部干部管理三个规定的通知〉的通知》办理。在任免前,要携带考核材料、组织意见向成套司汇报,经成套司同意后再办理任免手续,并报成套司备案。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实行干部聘任制。
监察、审计人员和人事、财务处级干部的任职和调动必须事先报设备成套司,经同意后再办理任免和调动手续。
专业技术干部管理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按物资部有关规定执行。
19.严格执行人员编制和工资管理制度。当年下达的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计划不得随意突破。坚决清理计划外用工,未经批准,不得计划外用工。
20.加强奖金管理。认真执行物资部下达的年度工资计划,保证其严肃性。奖金的分配,要体现“按劳分配”原则,既反对平均分配,又要注意防止差距过大而影响职工内部团结。奖励基金使用范围,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根据有关规定精神,认真整顿现行的浮动工资,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和考核办法。职工调离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浮动工资转往其他单位。
21.成套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增减和因工作需要设立或撤消下属分支机构时,须事先做好可行性分析,报部成套司审批。
22.加强离退休老干部管理工作。要从政治上、生活上继续关心他们,对他们提出的要求,按规定办理。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尽可能给予解决,一时解决不了的,要说明情况,做好思想工作。
五、关于内部目标管理
23.继续稳步推进内部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制度,并在实践中不断加以改进和完善。要调动各方面的积极因素,保持稳定的局面。内部考核要全面、科学,不能只看收入。奖励要坚持按劳分配、奖勤罚懒的原则。设备成套司要对成套单位内部目标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总结和考核,推动这项工作的健康发展。
六、关于廉政建设
24.按照廉政制度化、法制化的要求,大力加强成套系统廉政的思想建设和组织建设,制定必要的规章制度,查处违法违纪案件。发现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设备成套司。
七、附 则
25.凡违反本规定的,除国家有关部门给予相应的行政、经济、法律处分外,对单位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要给予适当的党纪、政纪处分。
26.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7.本规定解释权属于物资部设备成套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