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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几点思考/张小秀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03 17:42:45  浏览:861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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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陪审制度是司法机关吸收普通公民参与审判活动的制度,是一个国家政治民主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体现,其有助于保障法律有效实施。因此,完善我国人民陪审制度是民主政治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实现审判公正的需要。

  一、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概述

  陪审员制度起源于英国。在英美法系国家,陪审员只参与案件的事实审查而不参与法律审理;而在大陆法系国家,陪审员与英美法系国家的陪审员不同,不仅参与案件的事实审查,也参与到案件的法律审理中去。陪审员制度在我国是在清朝末年正式出现,新中国成立以后,人民陪审员制度被作为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确定下来。我国目前的陪审员制度,实际上只是一项诉讼制度,而不是一项宪法制度。 

  另外,从严格意义上来讲,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属于大陆法系的参审制度,而不同于英美法系国家的陪审团制度。无论是从最早的苏维埃政权还是到最近的《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我国陪审员制度的规定都是渊源于大陆法系参审制(Assessor)而不是英美法系的陪审制(Jury)。参审制度是指普通公民作为非职业化的法官参与案件的审理,在合议庭中享有同职业法官相同的发言权和表决权,合议庭对案件的处理决定是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表决通过。在这种参审制中,法官和陪审员(或者说参审员)在职能上是没有任何区别的,并且有权对案件的事实和法律问题作出判断,在庭审以及各项审判活动中享有与法官同等的权利。

  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优越性

  (一)人民陪审员制度促进实体公正的实现。

  人民陪审员来自于人民群众中间,将民间智慧和职业技巧与职业法官的专业法学知识相融合,互相取长补短。人民陪审员参与评议案情的过程,兼顾了法律法规的硬性规定,又能在公序良俗的范围内适当考虑,人民陪审员本着良知作出公正的判决,能够预防法官囿于法律之成见,同样的,也可减少法官偏私无端的裁决。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活动,可全程监督职业法官的审判行为。人民陪审员不同于职业法官,他们是以普通的民众身份参与审判,这样就能够很好地防止职业法官在审判过程中滥用职权,适度地压抑职业法官个人的不良好恶、个性。

  (二)人民陪审员制度提高公众的司法信任度。

  首先,对人民陪审员自身而言,通过岗前培训、审判时双方当事人及律师的庭审辩论,增进了其自身对法律的了解和认识。人民陪审员来自民间,多数时间亦以普通公民的身份生活、工作,与普罗大众接触广泛、深入,在日常生活中,就能达法制宣传教育的良好效果。

  其次,通过赋予一部分公民与职业法官相同的审判权,是对司法民主的完美。人民陪审员参与到审判过程中,使其在司法程序的核心领域,代表公众发出决定性的声音,提高了公众的对于司法价值的认知。这样的参与,会让人民陪审员将其对司法制度的信赖感在普罗大众中逐渐传递。不管是当事人还是普通公众,对判决正当性的认可,部分原因可能会是判决来自普通公众的人民陪审员,而非对其出身的阶层了解有限的职业法官。

  (三)人民陪审员制度监督司法权力行使。

  建立人民陪审制度,人民陪审员作为广大人民群众的代表直接参加法院的审判工作,使法院审判过程直接受到广大人民群众监督,大大加强了法院审判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了司法权力的充分行使。

  三、现行人民陪审员制度之不足

  虽然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存在着不足。

  (一)立法上存在缺陷。

  人民陪审员作为一项司法制度在我国现行宪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是由宪法第2条规定的人民主权原则引申出来的,其在三大诉讼法中的表述不一。如现行刑事诉讼法13条使用的是“人民陪审员”一词,现行民事诉讼法中却称谓之“陪审员”,法律表述不一致直接影响到人们对它的持重程度。2004年8月28日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关于人民陪审员义务的规定也较简疏,缺乏对人民陪审员履行职责的管理、监督和考核,致使其制度效力大打折扣。

  (二)人民陪审员的选拔过于精英化。

  陪审制度设立的目的就是通过公众参与司法来实现司法民主与司法公正。因此,我们在陪审员的选任上应强调其广泛性、代表性,这也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普遍做法。在我国《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规定,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这实际意味着人民陪审员的选任不是向普通民众开放的,而是精英化的,因为一般民众不是都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的。这样就等于把一大批可能参与审判的公民的权利剥夺了,更何况我国60%-70% 的人口在农村,全国绝大部分地区只能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因此要求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有些不切实际。

  (三)司法实践中“只陪不审”现象突出。

  人民陪审员依法享有同职业法官同等的权利,但在司法实践中,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的现象普遍存在。多数人民陪审员在庭审过程中只是静坐,不发一言,庭审过程完全由审判长掌握。虽然,人民陪审员在案件审议过程中与职业法官相同的表决权来源有法可依,但因人民陪审员一般介入案件的时间较晚,导致其在参与合议庭评议时,要么仅凭自己的经验,发表一些常识性的看法,要么仅仅对职业法官的意见进行简单重复,更有甚者,仅仅以“同意法官意见”作为其评议案件的全部内容,而放弃了就案件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以及处理意见发表自己独立的意见的机会。陪而不审不能让人民陪审员的民间智慧得到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制度促进司法公正的目的根本无法实现。

  四、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设想

  (一)从立法上统一规范人民陪审制度。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人民陪审制度作为我国重要的司法制度至今还未写入宪法,这就使人民陪审员得不到足够重视和广泛关注,制约了人民陪审制度作用的发挥 为了进一步规范人民陪审制度,应当将其写入宪法,由宪法明确规定符合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公民可以依法参与审判工作,使其有法可依,这样才能使人民陪审制度得到重视,真正服务于广大人民群众 此外,立法机关应制定专门的人民陪审员法,对有关人民陪审员的选任任期职权等具体细节及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工作所涉及的一系列问题作出详细规定,进而使人民陪审员充分发挥其司法代表的作用。

  (二)提高人民陪审员的民主性和广泛性。

  从世界范围来看,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对陪审员的选任资格要求都相对宽松。如在我国香港地区,将担任陪审员视为一种公民义务,规定凡是年龄在二十一岁至六十五岁之间、精神健全、且无失聪、失明或其他此类衰弱情况的香港公民,均有义务担任陪审员;法兰西共和国法律则规定为:年满二十三周岁、懂法语的法国公民均可担任陪审员。显然,对人民陪审员学历的要求并无必要,笔者建议我国在修改人民陪审员任职要求时,取消关于学历的严格规定,人民陪审员的学历只须要求达到九年义务教育水平;而且,人民陪审员一任五年,任期明显过长,还可多次连任,成为导致司法实践中陪审员专业户的形成的主要原因,故笔者建议,规定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一任三年,且不得连任,这样既增强人民陪审员制度民意的程度,又体现有利于促进人民陪审员的流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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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市水源热泵系统取用水管理办法

甘肃省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酒泉市水源热泵系统取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酒政办发〔2011〕10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驻酒各单位:
  《酒泉市水源热泵系统取用水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酒泉市水源热泵系统取用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地下水资源,促进水源热泵系统健康有序发展,依据《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范围内建设和使用水源热泵系统的单位或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 市、县(市、区)水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水源热泵系统取用地下水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 建设项目审批单位在审批项目之前,须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供有审批权限的水务部门经审定的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第五条 建设水源热泵系统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按照《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水资源论证,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并向有审批权限的水务部门提出取水申请。
  第六条 承担项目水资源论证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试行)》进行水源热泵系统项目的水资源论证,并对地下水回灌条件及水质、水温等影响范围进行技术分析。
  第七条 建设水源热泵系统需要打井的,应当向水务部门提出打井申请。申请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打井申请书;
  (二)抽水井、回灌井设计文件;
  (三)打井施工方案;
  (四)地下水取用计划和回灌措施;
  (五)包括计量、监测设施在内的管网设计图。
  第八条 水源热泵系统项目的打井申请,按照《甘肃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酒泉市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的规定按程序上报市政府审批。
  第九条 对下列情况之一的水源热泵系统打井申请,不予批准:
  (一)市、县城区、集镇、农村集中供暖管网已覆盖或规划采取集中式供暖管网能覆盖的;
  (二)在地下水承压含水层取水的;
  (三)地下水含水组单层厚度小于10米或含水组中砂层总厚度小于20米,出水量低于每小时60立方米的;
  (四)抽、灌井不在同一含水组、井距小于合理的影响半径的;
  (五)可能对第三者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产生重大损害、影响的;
  (六)在各级政府规定的限制打井的区域内申请打井的。
  第十条 水源热泵系统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打井批复后,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打井施工。
  第十一条 水源热泵系统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地源热泵系统工程技术规范》(2009年版GB50366-2005)进行水源热泵系统工程的设计、施工及验收。
  第十二条 水源热泵系统的抽灌井施工,必须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施工方案。确需变更的,应报经水务部门审查同意。水务部门负责对打井施工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水源热泵系统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在抽水、回灌及排水管路的适当位置,按技术规范要求安装计量水表并进行水量实时监测,并安装地下水水位、水温、地面沉降等监测设施。
  第十四条 水地源热泵系统抽、灌井通过竣工验收后,由水源热泵系统使用单位或个人向水务部门提交竣工报告、验收鉴定书、水文地质柱状图、电测曲线图及抽水(回灌)试验报告、水质分析报告等技术资料,申请取水许可证。
  第十五条 水务部门负责对水源热泵系统使用单位提交的取水许可证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并对水量、水位、水温、地面沉降等监测设施进行验收,合格后核发取水许可证,下达取水计划指标。
  第十六条 水源热泵系统抽灌井在运行过程中,水源热泵系统使用单位必须确保所抽取的地下水全部回灌,回灌水应当符合国家标准,不得污染地下水水质,不得浪费地下水资源。
  第十七条 水源热泵系统抽水、回灌过程应当采取密闭措施。禁止将地下水供水管、回灌管与市政供水、排水管道连接。
  第十八条 水源热泵系统抽水、回灌应当分别安装抽、灌两套计量表。当计量表发生故障时,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修复或更换。不能计量期间,其抽水量可以按每日抽水时间和水泵额定流量计算,但时间不得超过30天。
  投入使用的水源热泵系统,在每个运行期(采暖期)开始前,使用单位应当委托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对抽、灌井水表进行强制检定,校验报告在5日内报送当地水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水源热泵抽灌水量实行定期报告制度。使用单位应在每月末向当地水务部门报告当月的抽水量、回灌水量,县(市、区)水务部门按季度汇总向市水务部门报送每季度的抽水量、回灌水量。
  第二十条 水源热泵系统使用单位应当加强系统的维护管理,确保地下水能够完全回灌。当回灌水量与抽水量之差大于5%时,必须采取整改措施。不及时采取整改措施的,水务部门可责令使用单位停止抽取地下水,关闭水源热泵系统。
  第二十一条 水源热泵系统使用单位在每次运行期(采暖期)开始前和结束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水务部门,由水务部门对其取水设施实施监督开封和封停。使用单位不得在封停期间启用水源热泵系统,或者取用地下水转供他用。
  第二十二条 水源热泵系统取水实行长期监测制度。使用单位应当委托有地下水监测资质的单位,每月对水温、水位、水质进行监测,对照相应的标准对抽、回灌水进行水温、水位、水质分析,其结果应当书面报告水务、环保等部门。
  第二十三条 水源热泵系统水资源费征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市、县(市、区)水务部门在不干扰水源热泵使用单位或个人正常运行的前提下,可随机进行监督检查,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执行本办法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必要时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
  (四)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监督检查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对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造成水源热泵项目未按国家法规规定核准水资源论证、审批取水申请、批复立项以及未按《地源热泵系统工程技术规范》监管等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湖南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重点用电企业电能利用率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经济委员会


湖南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重点用电企业电能利用率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湘经电力〔2005〕284号
各市州经委、电业局,省电力公司,省电力行业协会,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家能源政策,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引导企业科学用电、合理用电、节约用电,提高工业企业电能利用效率,促进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我委组织制定了《湖南省重点用电企业电能利用率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重点用电企业电能利用率评价,是我省进一步推进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加强对企业用电的监管和引导,促进节能降耗,缓解电力瓶颈制约的重要手段。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并按照《办法》要求,切实履行职责,积极配合,共同推进电能利用率评价工作的开展。
二、电能利用率评价工作自2005年9月1日全面启动。第一批参与电能利用率评价的企业要尽快落实电能利用率评价专责人员(用电管理专责人),并于9月20日前将《湖南省重点用电企业基本情况表》报省电力行业协会和所在市州经委。省电力行业协会地址:长沙市劳动西路471号中天电力大厦10楼,邮编:410007。联系电话:0731—5386316、5386318,传真:0731—5386300。
三、各市州经委要督促本地重点企业及时报送相关数据、资料,并深入了解企业用电情况,合理优化调配电力资源,让有限资源发挥更大的作用,促进本地经济协调发展。各市州电业局要积极配合、协助经委和企业做好电能利用率评价工作。省电力行业协会要及时收集、汇总相关报表,每季度进行一次综合分析;按要求及时组织专家对全省重点用电企业电能利用率进行全面评价。

湖南省经济委员会
二○○五年八月十五日

湖南省重点用电企业电能利用率评价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能源政策,推动全省工业企业节约用电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及国家发改委和国家电监会关于《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04〕939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能利用率,是指用电体系为达到预定目标及工艺规定的质量标准,边界外供给电能(量)有效利用程度在数量上的表示,它等于用电体系的有效电能(量)占供给电能(量)比值的百分数。
第三条 电能利用率评价的目的是根据企业现有用电体系,通过科学管理、生产与工艺改进、设备的节能改造等措施实现其安全用电和用电成本的降低,优化电力资源配置,提高电能的终端使用效率,提升企业的整体经济效益。
第四条 重点用电企业电能利用率评价工作,按照先易后难,分步实施、稳步推进的原则进行,批一批参与电能利用率评价的对象主要为大型重点工业企业、高耗能企业、节电潜力较大的企业等。
第五条 电能利用率评价是依据国家能源标准及相关的行业能耗标准,对企业用电体系的有效电能(量)指标进行评价。
第六条 省经济委员会是重点电用企业电能利用率评价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研究制定有关标准和政策措施,组织进行重点企业电能利用率评价、考核,管理对电耗超标企业的奖惩工作。
第七条 省电力行业协会协助主管部门进行重点用电企业电能利用率评价的日常管理的业务技术工作。负责收集、整理重点用电企业电能利用方面的有关数据、资料;协助组织有关专家对企业用电、节电情况进行定期分析,诊断产品单耗升降原因,提出企业采取高效节能、蓄能、错峰用电技术和设备改造以及加强用电管理、合理用电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市州经委负责督促、落实本地区重点用电企业电能利用率评价工作,参与对本地区内重点企业电能利用率的评价、考核。可参照本办法,对本地区其他工业企业进行电能利用率评价。
第九条 参与电能利用率评价的企业,要明确一名厂长(经理)负责电能利用率评价的领导和协调工作,并落实相应的专责人负责企业用电管理和节能降耗工作,按要求及时报送相关数据、资料。
第十条 企业要建立健全科学的能耗管理制度和办法,防止电能浪费和因管理不严造成的电能损失。
第十一条 企业不得选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电工艺设备,对在用的高耗电工艺设备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改造、更新、淘汰。
第十二条 企业要根据本单位生产工艺、设备、实际用电情况等,研究分析节能降耗潜力,制定切实可行的节能整改方案。
第十三条 电能利用率评价的具体内容:
1、日常用电管理制度、考核指标;电能利用率管理工作计划、目标;具体的节电降耗实施方案和措施。
2、生产工艺及设备节电改造计划、方案及技术保障措施。节能改造项目投入产出合理,投资省、见效快。
3、合理安排生产用电班次,制定错峰、避峰方案。
4、在电网电力供应紧急情况下,主动配合电网限下可间断用电负荷和次要负荷。
5、定期进行电能消耗分析,产品单耗达到限额要求。
6、生产环境不断改善,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控制,人为用电责任事故为零。
7、在生产规模、电价不变的情况下,总体电费支出下降,企业综合盈利能力增强。
第十四条 企业电能利用率评价报表同时向省电力行业协会和所在市州经委报送。
报表及有关情况月报于月后10日前报送,年报于年后1月20日报送。(具体报表格式和要求见附件)。
第十五条 重点用电企业电能利用率评价工作实行年度考核,评价结果将在有关媒体上予以公布。
第十六条 对于积极参与电能利用率评价工作且节电效果显著的用电企业,给予表彰鼓励,推广其经验,并对相关负责人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 对于拒绝参与电能利用率评价或虚报、瞒报、拒报有关统计资料的企业,在全省范围内进行通报,并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对于电耗超标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对于电耗超标严重,连续二年产品单耗上升的企业,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治理未达到要求的,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按照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关闭;对于未按照规定改造、淘汰高耗电设备且电耗超标的,责令停止使用;对于选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工艺和设备,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
第十九条 及时总结重点用电企业电能利用率管理工作的经验,逐步扩大电能利用率评价范围。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经济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湖南省重点用电企业电能利用率评价报表(略)
2、第一批参与电能利用率评价的企业名单


第一批参与电能利用率评价的企业名单
地区序号企业名称供电电
压等级
(千伏)变压器容量(兆伏安)最大用电负荷或最大需量
(万千安)2004年用电量(万千瓦时)保安负荷
(万千瓦)
长沙市1LG曙光电子11051.5002.46025948
2浏阳市化工厂有限公司3513.1600.0936748
3印山实业3511.3900.1854912
4长沙卷烟厂1027.9602.2374000
5华天冶炼有限公司1013.1001.69138110.02
6力元新材料107.5000.3543778
7湖南省新生水泥厂108.1400.5103605
8湖南磷化工总厂66.3000.0583571
9HEG电子玻壳11040.0000.5703478
10浏阳市龙泉氮肥厂358.4500.0673277
株洲市11湖南株冶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220246.00018.900118702
12株洲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110100.0005.90039661
13株洲硬质合金集团有限公司11040.0003.00017694
14株洲钢厂11020.0004.30011684
15中国南车集团株洲电力机车厂11016.0002.2008973
16株洲南方航空动力有限公司工业成套设备制造11020.0001.9607082
17中国南车集团株洲车辆厂11025.0002.2005616
18株洲齿轮有限责任公司1015.2001.0004244
19株洲光明玻璃集团有限公司1105.0900.6904075
湘潭市20湘潭钢铁公司220680.00016.0001009994.00
21湖南铁合金集团220126.00011.500619651.00
22韶峰水泥集团11048.0003.100160060.80
23融通动力公司(原湘纺)1026.60001.3009644
24湘潭碱业公司11020.0001.20082220.10
25湘潭锰矿11020.0001.60077920.5
26谭家山煤矿3522.6001.30066740.6
27湘潭电机集团11040.0001.40053150.5
28金迪化纤公司1017.2300.80051470.4
29湘乡铝厂11070.0000.60035800.5
30湘乡市桂兴肥业公司356.2000.4003233
常德市31创元铝业220370.86029.0001240181.5
32澧县氮肥厂358.0200.7455855
33湖南兴业化学有限公司359.4000.8745184
34常德卷烟厂1019.2901.5405034
35常德市胜利化工有限公司3510.2650.71941010.15
益阳市36益阳市氮肥厂101.1300.78061650.20
岳阳市37中石化长岭分公司110100.00010.00034346
38湖南天润化工有限公司
(原岳阳化肥厂)1053.2205.16224126
39巴陵石化有限责任公司11080.0001.97719182
40泰格林纸集团有限公司11050.0002.50012314
41岳阳市氮肥厂1017.8201.53211032
42临湘祥宇有限公司(氮肥厂)11025.0001.6427354
43湘阴大地化工有限公司358.6500.8005789
44华容昊天化工厂358.3650.8505357
45汨罗市金诚实业有限公司11012.5000.9904622
46岳阳福光钢铁有限公司厂1016.0001.4563671
娄底市47涟源钢铁有限公司220630.00025.00013079714.00
48金信化肥有限公司11063.0004.800302783.50
49冷水江钢铁总厂11081.5005.000236033.80
50锡矿山闪星锑业有限公司3516.0001.800106481.20
51亿达电石厂3510.6501.20059400.80
52冷江碱厂3512.4500.80053060.70
53涟源市惠福化肥有限公司355.2000.60043000.50
54涟源顺鑫有限责任公司 2.000 886
55涟源嘉鑫冶金有限公司 2.000 2909
56新化丰地化工有限公司 0.600 2871
57双峰海螺水泥有限公司
58冷水江银宇铁合金厂 1.50 1184
邵阳市59湖南合力化纤有限公司(邵阳)1011.6501.04955850.60
60邵阳东信棉业有限公司106.0350.5504590
61湖南省邵阳宝兴科肥有限公司108.5600.85642820.65
62邵阳长城水泥集团有限公司
怀化市63湖南湘维公司3557.0904.00020614
64湖南金石矿业有限公司3526.3002.40099750.02
65洪江锰业有限责任公司108.0001.2006763
66湖南辰州矿业有限公司617.5001.00044740.10
67湖南辰溪华中水泥有限公司3511.5000.6343533
68怀化金大地水泥有限责任公司357.1500.5503346
衡阳市69水口山有色金属有限公司11094.5006.63544057
70湖南衡阳钢管(集团)有限公司22015.3006.72533919
71衡阳市氮肥厂11028.0002.40019906
72衡阳建滔化工有限公司11016.0001.30010202
73衡阳春晖化工有限公司357.2500.68058.55
74衡阳县氮肥厂357.8000.5805119
郴州市75郴州东江金磊水泥有限责任公司3518.9501.68010434
76郴州桥氮化工有限责任公司3516.0501.2869980
77郴州华湘化工有限责任公司1013.0501.16087250.10
78湘南氮肥厂358.8000.7035675
79黄消坪铅锌矿3511.2000.67340450.05
80资兴矿务局本部358.0000.54533190.10
81湖南炭素厂1010.8900.4653278
永州市82永州湘江纸业有限公司109.2450.7594931
83永州市化工集团化肥厂106.6000.6103446
84双牌铝厂106.7000.60014400
85双牌县南岭化工厂354.0000.4001825
86江永县回龙坪金属制品厂3511.6501.1002216
87祁阳县澳威实业1016.0001.6005200
88祁阳县华天冶炼厂3514.0001.4004400
89祁阳县金华铁合金厂3516.0001.6003700
90祁阳县化肥公司355.5000.49031000.30
91祁阳县浯溪水泥公司350.9700.70029000.02
92东安县铁合金公司359.1000.9002882
93东安县安太锰业有限公司105.1000.5002584
94东安县永航铁合金有限公司105.1000.5002077
95道县氮肥厂105.5000.5501888
96零陵区化肥厂106.6000.60021630.40
97新田县金明化工有限公司109.0000.90050000.60
98冷水滩长丰集团101.6001.2001015
99宁远榕达钢业有限公司11035.0001.600963
湘西州100西部矿业保靖分公司3525.9002.400136671.00
101花垣振兴化工有限公司1025.2002.400136191.00
102湖南三立集团(花垣)11051.5002.900119731.50
103湖南东方锰业集团(花垣)109.0150.90081960.60
104花垣太丰冶炼厂3522.6602.00081251.00
105湘西州德帮化工有限公司3510.2301.00074120.60
106湘西州七一磷化有限公司1013.8401.20062110.60
107吉首溶江锰业公司107.1500.75060320.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