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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权在银行资产案件执行中的运用分析/刘敬利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8:42:38  浏览:951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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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析撤销权在银行资产案件中的行使
            —以某蔬菜加工厂无偿转让财产案为例

摘 要
  在我国银行业经营规模快速增长的大好形势下,一些恶意骗贷的“老赖”拒不还贷的行为也不断涌现,他们企图采用各种各样的手段逃避银行债权的执行,其中最主要的方式是转移资产让银行无财产可执行,从而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这种问题已引起司法部门和监管部门的高度重视,并采取了行之有效的措施。本文试图从法律和实务相结合的方式,分析撤销权的起源、要件、行使及代位权的配合使用等,探讨银行对恶意转移财产逃废债务的行为的撤销,来维护银行的合法金融财产权益。

关键词:案件执行 逃废债务 撤销权 代位权


  近年来,逃废银行金融债务案例时有发生,一些信用不佳的借款人为了逃避还款义务常常和金融机构玩起“金钱脱壳”的游戏,在借款到期银行收贷时往往财产转移、人去楼空,令银行资产保全无果而终,经常蒙受较大的经济损失。事实上,如果信贷资产管理人员在执行过程中能够及时有效地利用好合同法规定的债权人的撤销权,并辅助于代位权的行使或许可以及时挽回信贷资产的损失,维护银行的信贷资产的合法权益,下面就撤销权在信贷资产管理中的行使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撤销权的概念
撤销权又称废罢诉权,起源于古罗马法的撤销之诉,法语译为“废罢诉权”,此诉讼为罗马法学家保罗所创。《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我国《合同法》的这条规定第一次在法律上确定了合同保全制度。这是立法上的一个巨大的进步,后来在合同法解释一、二也做了相关的司法解释,对撤销权的行使进行了进一步的解释完善,这便是信贷资产管理人员行使撤销权的法律规定。概括起来,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实施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二、案例—某蔬菜加工厂与某金融机构纠纷案简介
某蔬菜加工厂于2006年8月20日在某金融机构贷款2000万元,于2007年8月20日到期,其中300万元贷款以其所有的机器设备办理抵押担保,其余1700万元贷款一以位于该镇的自有办公楼提供抵押担保,并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姜华为该蔬菜加工厂的法定代表人,和姜露为父女关系。2007年3月,姜华与自然人姜露签订一份《债权转让协议》,约定蔬菜加工厂将其对姜露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万福食品有限公司的1600万元债权无偿转让给姜露个人。2007年4月,姜露将受赠的债权转为股份投入到万福食品有限公司,成为该公司的第一大股东。2007年6月,蔬菜加工厂也由原姜华的私营企业变更为某蔬菜加工有限公司,蔬菜加工厂的原一切债权债务均由某蔬菜加工有限公司概括承担。后来某蔬菜加工有限公司经营出现困难,连续数月拖欠银行利息,金融机构发现该公司已资不抵债,2007年9月,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人员前往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询某蔬菜加工有限公司公司工商档案发现姜华无偿转让资产,涉嫌恶意逃废金融债权,转移资产没有通知债权人,而且严重影响了其偿债能力,有害于债权的行为发生在债权有效成立期间。在客观上,姜华明知蔬菜加工厂有巨额债务仍转让财产,主观上明显具有恶意,属于借款人恶意逃废金融债权的金蝉脱壳的行为。金融机构经过调查,于2007年9月依法提起了撤销权诉讼。法院判决该资产转让行为自始无效,姜露应当将接受的1600万元返还某蔬菜加工公司。
三、撤销权在银行资产案件中的行使要件
要行使撤销权,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客观和主观要件。
(一)客观要件
1.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实施以下合同行为或单独行为之一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销权诉讼:
(1)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2)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3)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
(4)债务人放弃其未到期的债权或放弃债权担保,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5)债务人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对于“明显不合理的低价”的认定,人民法院将会以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并参考交易当时交易地的物价部门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结合其他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予以确认。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参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予以撤销。
本案例中,姜华作为个人独资企业的负责人,明知该企业具有大额的债务没有归还,确将企业的资产无偿转让给自己的女儿姜露,姜华的行为严重影响了企业的偿债能力,损害了金融机构的利益,金融机构有权提起诉讼,申请蔬菜加工厂撤销蔬菜加工厂与姜露的《债权转让协议》。
2.债务人的行为必须以财产为标的
债务人的财产因债务人的行为受到直接影响,债务人的财产积极减少或债务的消极增加的行为都是以财产为标的的行为。如果是基于身份关系等不以财产为标的的行为不在撤销权行使的范围内。
本案中,姜华无偿转让是1600万元的债权,该债权具有明显的财产性特征,且数额巨大,直接影响了债务人蔬菜加工厂的偿债能力。
3.债务人的行为须有害于债权
债务人实施有害于债权行为的情形有两种:一是因债务人的行为导致债务人的财产积极地减少,如转移所有权、设定他物权、放弃债权等;二是因债务人的行为使债务消极的增加,为他人设定抵押担保、提前清偿不到期的债务等,致使债务人不再具备承担债务的责任资产能力。
本案中,债务人无偿放弃1600万元的债权后,使按照正常蔬菜加工厂本应该拥有的1600万元的财产被积极减少。
4.债务人的行为必须发生在债权发生后有效成立且继续存在期间
本案中,债务人无偿转让1600万元债权的的行为发生在债务有效成立且存继续存续期间,直接影响了债权人的还债能力。
(二)主观要件
债务人具有损害债权人债权的恶意。对于放弃债权或赠与等无偿行为,受让人(收益人)不需要具有恶意撤销权即可成立;对于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转让财产的有偿行为需要受让人(收益人)具有恶意,此处的恶意是指受让人(受益人)取得财产或收益时,知道债务人所为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债权实现的事实,并不是指具有债权人的意图,其构成也不要求受让人(受益人)与债务人串通。
本案中,债务人由于是无偿放弃债权,具有明显的主观逃废债务的恶意,受益人姜露由于是无偿接受债权,不需要具有恶意,撤销权的行使的主观要件成立。
四、撤销权在银行资产案件中的具体行使
(一)诉讼的法定期间及管辖法院
根据《合同法》及《合同法解释(一)》的规定,债权人提起撤销权诉讼的,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一年内向债务人住所地法院起诉。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在诉讼时应将受益人或受让人列为第三人。
本案中,债权人金融机构在2007年9月知道撤销事由后立即提起撤销之诉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二)诉讼的效果
债权人金融机构对受让人或收益人姜露而言具有形成之诉的效力,已经撤销,债务人蔬菜加工厂与受让人或受益人姜露的无偿转让1600万元债权行为自始无效。债权人金融机构可以请求受让人或受益人姜露将财产返还给债务人蔬菜加工厂。
(三)诉讼费用
债权人金融机构胜诉,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蔬菜加工厂承担,第三人有过错的,适当分担。
五、代位权在银行资产案件中对撤销权行使的辅助
根据民法理论,由于撤销权属于合同效力的扩张,是合同相对性的原则的突破,是意思自治和交易安全的价值的利益平衡,其平衡点在于“债务人的行为是否有害于债权的实现”,虽然撤销权可以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利,但由于债权具有平等性,所以债权人金融机构虽然对1600万元的无偿转让债权进行了撤销,但债权人对债务人的1600万元的财产仍然不具有优先性。本案中金融机构在行使撤销权的同时还及时对受益人行使了代位权求偿权,有力地防止了行使撤销权后财产回到债务人手里在所有债务人中按比例分配,成功地将1600万元收回归还了蔬菜加工厂贷款1600万元,某金融机构又乘胜追击,行使抵押优先权,将抵押财产公开拍卖归还剩余本息。最终某金融机构成功收回2000万元的借款本息,同时也使恶意逃废债务的老赖的“金钱脱壳”无功而返。
总之,撤销权于1999年合同制定时确立后,经过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两次解释完善,现已成为应对逃废金融债务“老赖”的重要制度。银行资产保全人员在发现债务人恶意逃废金融债务时,可以向法院及时申请行使撤销权,并配合使用代位求偿权,以此来维护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

作者:刘敬利,临商银行风险控制及法律合规部,法学学士,工商管理硕士,金融律师,电话:0539-8306716,手机:13518691771,Email:13518691771@139.com,地址:临沂市兰山区沂蒙路336号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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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做好出口退税工作支持扩大外贸出口的通知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关于做好出口退税工作支持扩大外贸出口的通知
海关总署



广东分署,各局、处级海关:
出口退税政策是国家为鼓励外贸企业扩大出口而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为做好海关有关工作,加快出口退税,支持企业扩大出口,保证国家出口退税政策的贯彻落实,特通知如下:
一、加快实现出口货物舱单电子数据传输
(一)已实现舱单电子数据传输的口岸,海关要积极、主动加强与港务、航空、铁路、船代、货代等有关部门的联系与协调,建立经常性的、定期的联系和联络制度,共同制定数据传输的具体保障措施,定期检查落实舱单数据传输情况,确保数据传输的及时和准确。
(二)尚未实现舱单电子数据传输的口岸,海关要加快移植使用5.0版H883/EDI系统,以解决舱单报文入库和与报关单核销问题。总署正在加紧开发统一的联网传送软件,并解决利用公网的通信及身份认证问题,以彻底完成舱单电子数据联网传输。目前作为过渡措施,各海
关必须采用人工录入舱单数据并由H883/EDI系统进行核销处理。
二、尽快实现实时向国税部门提供报关单电子数据
总署决定,2000年1月1日起在全国海关范围内推广使用出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以网络方式实现实时向国税部门提供出口报关单证明联电子数据,提高报关单核查的时效性和准确率。各海关通关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提前做好技术和业务各项准备,保证该系统按时在全国海关
推广使用。
三、确保企业及时领取出口退税证明联
各海关要严格按照总署要求,在收到清洁舱单后5个工作日内必须完成核销和保证签发出口报关单证明联的工作,确保出口企业及时领取证明联。各关要将此项工作时限要求作为服务承诺对外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四、提高报关单电子数据质量
要进一步规范企业报关行为,严格按照《报关单填制规范》要求报关企业填报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加强审核,明确责任,确保数据准确性,防止因电子数据质量问题延误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手续。现场海关要保证出口报关单证明联与电子数据的一致性,直属海关职能部门要保证报关单电
子数据的完整性,技术部门要保证网络畅通,总署通关管理部门要保证各关上报数据的及时入库上网。
五、加强技术保障
各海关要在网络技术和通关管理部门以及各海关现场,指定专人和专用电话,与总署通关业务查控室对口建立热线电话值班及联系制度,及时解决有问题的电子数据和报关单的核销问题。要通过信息上网等技术和通讯手段,使企业能及时获得出口货物结关信息。
六、做好转关运输货物出口报关单证明联的签发工作
各口岸海关要严格执行转关运输计算机管理系统的操作规范,及时核销转关货物数据,使启运地海关及时获得货物实际出口信息,为企业及时签发出口报关单证明联。总署将进一步研究完善出口货物转关运输的管理制度,指导各关尽快实现转关运输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并与H883/
EDI系统的联接,以加快转关货物结关出境回执反馈速度。
七、进一步推进国家口岸专网建设工作
总署信息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与信息产业部的合作,加紧组织实施国家口岸专网工程,力争在今年上半年基本完成全国600多个基层海关的入网工作,从技术上保证海关通关数据的顺利上网交换,为相关部门和进出口企业提供准确、快捷的服务。



1999年5月12日

科技开发贷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科技开发贷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

发文单位:国家科委

文  号:国科发计字[1995]368号

发布日期:1995-9-21

执行日期:1995-9-2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促进科技与金融的结合,加速科技成果的转化,加强科技开发贷款(包括中国农业银行“星火计划”贷款)项目的管理,提高科技开发贷款的效益,参考国家科委科技计划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科技开发贷款(以下简称为科技贷款)是国家信贷计划中支持科技成果商品化、产业化和新产品开发,并按商业银行经营要求管理的专项贷款。

  第三条 科技贷款主要用于支持国家科技开发计划(星火、火炬、成果推广等)的实施以及“攻关”、“863”等科技计划的成果转化。

  第四条 科技贷款申请银行的范围: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和交通银行。

  第二章 银行对科技贷款项目的要求

  第五条 科技贷款主要用于科技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过程中购置仪器设备、检测手段、技术软件、安装调试、检验测试等技术开发所需资金,不得用于土建工程、技改及基础研究。

  第六条 科技贷款对象包括:工业、农业、商业企业和科研生产联合体或实行企业化管理的科研事业单位。

  第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

  (二)实行独立经济核算,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帐目和报表。

  (三)经营管理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并具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

  (四)具备项目实施所需的基础设施、技术水平等条件。

  (五)在所申请科技贷款的银行开设帐户。

  (六)用于项目的自有资金,一般不低于项民总投资额的30%。

  (七)必须具有符合规定条件的贷款保证人、贷款抵押物或质物。

  第八条 科技贷款期限为1至3年,科技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科技贷款项目的组织和申报

  第九条 科技贷款分国家科委科技贷款专项(简称专项)和地方切块两部分管理。

  第十条 专项的要求(一)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纳入国家和地方经济、科技、社会发展规划,具有较高的经济效益。项目选择以列入各类国家级科技开发计划的项目及“攻关”/863“等科技计划的成果转化项目为主。

  (二)凡申请专项贷款的项目,需提供以下材料:

  1.填写《科技开发贷款项目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一:略);

  2.接(科技开发贷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提纲调见附件二:略)的要求,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

  3.盖有申请单位财务公章的近期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4.涉及行业管理规定的项目,应有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或证明(如:药品生产许可证等有关材料的复印件)。

  (三)申请科技贷款额度一般在200一1000万元(如银行另有规定,按银行要求执行)。项目总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3000万元。

  第十一条 专项的申报(一)以经省(区、市)科委按国家各类科技计划的渠道自下而上的方式为主,分年度逐级申报。

  (二)根据各银行的现行规定:申请中国工商银行科技贷款的项目,须经开户行信贷部门审核,并在《申请表》盖章;申请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的科技贷款项目,须经省级分行归口信贷处审核,并在《申请表》盖章;申请交通银行科技贷款的项目,须经支行的信贷部门审核,并在(申请表)章;

  申请中国农业银行的科技贷款项目,实行科委与农业银行系统双向上报的办法。由各省(区、市)科委科技贷款归口管理处牵头与当地省级行归口处统一衔接、共同确定项目,分别上报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和国家科委。

  (三)经省(区、市)科委申报的科技贷款项目须分别经各计划管理处和科技贷款归口管理处审核,并在《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后,加盖单位公章;经国务院有关部门申报的项目,须加强与申请单位所在地省(区、市)科委的联系,并在 省(区、市)科委科技贷款归口管理处备案,项目由部门主管司(局)审查盖章。

  (四)国家科委各计划主管部门依据其贷款规模,按照科技贷款的要求,从 国家计划中择优选择项目。

  (五)国家科委综合计划司会同条件财务司对各计划主管部门申报的项目 进行立项审查后,报送各有关银行。

  (六)申报时间:科技贷款项目报送国家科委的截止日期为每年12月31日。

  (七)项目的申报必须实事求是,《申请表》中的有关内容,应逐项如实填报,不得随意更改。同一单位的同一项目,不得在不同计划、不同银行重复申报,经审查发现,取消申报资格。

  第十二条 科技贷款地方切块部分的选项应列入各类国家级、地方级科技计划项目为主,组织工作由省(区、市)科委科技贷款归口管理处协调。

  第四章 科技贷款项目的归口管理

  第十三条 各省(区、市)科委应把科技贷款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科技工作来抓,指定专门的科技贷款项目归口管理处负责科技贷款的管理工作:

  (一)负责本委科技贷款项目的协调和管理工作,做好与各开发计划的衔接,协调与地方各银行的对口联系。

  (二)根据当地科技开发计划的实际需要,对地方切块指标进行综合平衡,协调地方切块部分建议项目的组织申报,统一与当地银行协调衔接。

  (三)对所申报的科技贷款项目(包括专项和地方切块项目),根据科技贷款的要求,严格审查把关,努力提高科技贷款项目的申报质量。

  (四)做好当地银行工作,利用好收回再贷规模。

  (五)配合当地银行做好科技贷款项目(包括经国务院有关部门申报的贷款项目)的评估工作;统一与银行协调做好未通过贷款评估项目的更换。

  第五章 科技贷款项目的跟踪管理和计算机管理

  第十四条 各省(区、市)科委要加强科技贷款项目的跟踪管理工作,积极配合银行,努力降低贷款的逾期、呆滞、呆帐率。今后贷款规模的分配与申请,将与上述指标和贷款落实率挂钩。

  第十五条 加强科技贷款项目的信息反馈。

  (一)各省(区、市)科委,就科技贷款的落实、资信质量及管理中所遇到的问题,开展多种形式的调查研究,定期反馈。

  (二)国家科委对反馈信息进行全面分析,并逐年编制《科技开发贷款项目汇编》,及时向有关单位通报。

  第十六条加强科技贷款项目的计算机管理。

  (一)国家科委各计划主管部门应按国家科委制定的贷款项目编码和数据库结构,建立科技贷款数据库。

  (二)各省(区、市)科委,要加强科技贷款的计算机管理工作,逐步实现科技贷款的计算机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促进信息传递。

  第六章 严格遵守金融纪律

  第十七条 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遵守金融纪律,不准挪用科技贷款炒卖房地产、股票、外汇,不准用于社会集资,也不准将科技贷款作为投资或股本金。

  第十八条 除银行按规定收取贷款利息外,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以安排贷款为由,收取任何费用。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各省(区、市)科委参照本规定,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制定其科技贷款项目管理的规定。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科委综合计划司和条件财务司负责解释。科技开发贷款(专项)的申报程序

国家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