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斑马线=夺命线的深层思考/郭英儒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4 13:51:00  浏览:997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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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的斑马线上又出悲剧,一个小姑娘开车右转时把一个在斑马线上直行的大妈撞死了。事故大概如下:事故发生时,小魏开车从庆春路往中河路东向北(浙医一院到联桥方向)右转弯,因为没有确定是从第一个车道拐还是从第二个车道拐,她准备踩刹车重新打方向时,踩上了油门,车头直冲正走在人行横道线上的陈女士,陈女士被卡在车和桥墩中间,送到医院后死亡。(引自杭州网http://www.hangzhou.com.cn/20070301/ca1292327.htm)
  
   而类似的悲剧我们通过百度就可以再目睹多次:3月5日下午,杭州凤起路武林路口,54岁的何女士被一辆12路公交车撞倒,车右前轮从其身上碾压而过,不治身亡。而在去年,杭州公交车平均每天近10起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交通事故达15起,导致16人死亡。据介绍,被撞身亡的何女士是刚从路口的下城区老年活动中心出来,看到人行横道线前亮起的行人直行指示灯绿灯,准备经斑马线横穿武林路,却不幸倒在了被称之“生命安全线”的斑马线上。(引自成都商报http://www.newssc.org/gb/Newssc/ ... ect10ai1202802.html),2005年11月29日,下午14:26,西湖大道延安南路口 车辆右转行人直行 11月22日,一位大妈就是在这个路口的斑马线上被一辆车撞死,当时双方都是在绿灯的情况下行走的。(引自浙江在线http://www.zjol.com.cn/05xbh/system/2005/12/28/006420525.shtml),
  
   哪次事故不是要命的?曾经被人们信任的生命线--斑马线,越来越象一条名副其实的夺命线。根源何在?其实问题很简单,这些事故都是因为在车辆右转的情况下,行人也在斑马线上直行,两条线路同时交叉,交叉就容易碰撞,人怎么能撞的过车?于是,夺命几乎是必然的,只是夺谁的命什么时候夺命我们无法知道。可我们能说谁错了?是肇事车辆,还是行人?是车辆违法还是行人违法?两者都是在绿灯允许通行的情况下行进的,都没有主观的犯意,只是粗心大意,轻信能够避免或者慌乱操作,技术不够熟练。谁都不想死,谁也不想把别人碾死。都好好的走路,为什么会出人命?问题的关键是我们的法律出了问题。我们先看看从中央到地方,关于这个问题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
  
   第六十二条 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一)绿灯亮时,准许车辆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通行;
  
   第七十五条 行人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从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通过;没有人行横道的,应当观察来往车辆的情况,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不得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
  
   《浙江省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 车辆通过没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交叉路口时,应当让行人和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车辆通过交叉路口同时被放行或者没有交通信号控制时,左转弯车辆应当让相对方向行驶的直行车辆先行;右转弯的机动车应当让同方向左转弯或者直行的行人和非机动车先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并没有明确表示行人直行时,车辆可以右转,只是告诉我们要按交通信号和交警指挥通行,车应当让行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也同样表示,转弯车辆不能妨碍直行行人,但提到右转车辆与行人同时;《浙江省实施办法》也基本延续前两法律的意思,就是明确车要让人。
  
   这些规定,都非常好,很好的体现了法律的本意,突出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重点----安全。同样体现这一意思的,还有当时争论十分激烈的“撞了不白撞”的规定。但安全不是停留在应然问题上的,不是我们规定应该怎么样,就一定会怎么样。我们说泥石流不应该发生,可不是单单这样规定了,它就真的不发生了。同样,我们规定了车应该让人,可不等于那些司机真的会严格遵守,主动让人,还有如刚发生的这起事故中的小姑娘,她是想让人了,可是操作的不对,油门当刹车了,想让也让不了了。一部法律的制订,既然是突显以人为本的,把安全放在首位的,那就不能只去考虑应然状态,而忽略必然结果。行人在与车辆的较量中,永远处于弱者地位。要保护弱者,就必然要制约强者。而且这种制约要达到百分百可以操作。
  
   为了避免因司机的素质因素和操作因素,而导致车不让人,最后出现伤残甚至死亡。唯一的有效办法,就是杜绝车人线路交叉。那多起事故都是由右转车辆引起,如果车辆右转与行人直行不同时进行,就可以在时间上空间上达到人车分离。这样,斑马线才能让人走的安心。而由红绿灯调控,比抽象的法律制约要好操作的多,直观的制约会比自身的约束来的更及时。
  
   类似的想法,每个经常经过杭州的十字路口的人都会有,笔者也呼吁多次。很多网友早有此忧虑:06年9月11日在在上海市人大网议日上,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丁伟,市人大代表、蒙山中学校长周纪平和市交警总队法制办主任高峰与广大网友就“上海交通立法动向”进行了互动交流。在一些十字路口,常常可以看到这样一幕:马路对面的绿灯亮了,当行人欲穿马路时,一辆辆右转车不断地开过来,有些行人马路刚过了一半,便不得不尴尬地站在原地,等着车辆先行通过。为此,网友“向右转”无奈地说,现在行人乱穿马路、闯红灯肯定是不对的,但车辆右转好像永远没错,行人除了避让别无他法,所以就算是亮着绿灯也很难通行。从客观上来看,这实际是一个交通隐患(引自杭州网http://cache.baidu.com/c?word=%B ... 05c4&user=baidu)。杭州网上当时也进行了热烈的讨论http://bbs.hangzhou.com.cn/viewthread.php?tid=3367114。民众的意见都比较简单,就是应该人过马路时车不动,车右转时人等待。但专家和交警部门却为此措施会导致交通不畅而担忧。
  
   客观的说,如果真的在行人直行时禁止车辆右转,是一定会影响交通流畅的。但是以现今的车辆增长速度和道路的发展状况来看,拥挤应该是不可避免的。且拥挤的主要因素不在于行人与车辆的矛盾上,而是道路的改进速度与车辆增长速度间的矛盾。既然拥挤无法避免,就应该从立法的本意来衡量和评价执法的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条规定,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在笔者看来,应当是以保护人身安全为主要目的,任何一部法律也都应当是以人为本,而不是以物为主。因此,在车人交叉的问题上,理当行人优先,这个优先理当是完全保障,即行人走时,车辆禁止通行,才能避免人在车的夹缝中求生存的尴尬,才能最大限度的保障行人安全。
  
   上海已经在这个问题上做过尝试,06年5月的时候他们试行了“十字路口全绿灯”措施。每隔一个信号灯周期,四个方向的人行信号灯同时亮起了绿灯,在整整30秒时间里,两条交叉干道的车辆全部停驶(引自搜狐新闻http://news.sohu.com/20060525/n243400863.shtml)。这样的做法,虽然还有待研究,但起码他们已经考虑,并能够真正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原则去制订政策,是个很好的信号。杭州现在还没有类似的做法出台,但也十分重视车人争路的问题,07年4月2日,杭州交警部门对机动车右转避让行人和非机动车进行了专项治理。在重点路段,加大了打击力度(引自浙江汽车网http://www.zjol.com.cn/05car/system/2007/04/03/008303313.shtml)。
  
   以上两地的做法,上海的未免太过绝对极端,不适合每个路口的推行;杭州的也只是主抓司机的主观违法,而不能有效防止客观事故。值得肯定的只是他们已经开始尝试。笔者认为,尝试是好事,但要积极的从尝试中寻找重点,然后推进的立法。我们首先是法治国家,依法做事是每个公民的起码准则。可是一部有疏漏的法律,是会让民众无法遵守的。比如这部道路交通法及实施办法等,强调了第三者强制险、“撞了不白撞”等事后原则,却有些忽视如何能最大限度避免事故的预防原则。预防才是最有利于人民接受,最能减少伤亡和损失,最体现以人为本的根本原则的。
  
   从预防角度出发,我们首先要切断人车交叉,行人直行时车辆禁止右转,车辆右转时行人停止直行。然后在此基础上,加大交通违法的打击力度,不光针对司机,还有乱穿马路的行人,重罚之下必有所从。同时要搞好普法宣传,让人们相信法律是保障安全的重要手段。对于驾驶员的培训上,要严格要求,重点把关,渐渐杜绝应试教育的弊病,减少刚上路就成马路杀手的几率。这些都是表层法律和政策应当首要解决的。
  
   另一方面,往深处挖,一个小小的车辆右转问题,也是创建和谐社会的大问题。什么是和谐,有学者说过,和就是人人都有饭吃,谐就是人人都可以说话。和解决的就是一个利益分配的问题,谐解决的是一个人民参政的问题。
  
   利益分配中,我们实行的是按劳分配,必然有多有少,有的人可以开车子,有的人就只能步行。而有些人是不符合按劳分配原则的,当这样的有车族与步行者在十字路口相遇,谁让谁的问题就不是仅仅关系到个人安全,甚至久之会影响国家社会的安定。那避免的办法,最好是避免交叉。很多的地方政府,是不愿意理这些事的,因为不交叉,交通就会不畅,不畅就会影响经济发展。他们不考虑汽车的疯狂增长才是道路拥挤的最重要原因,因为汽车销售数量也是影响经济的重要指标。在地方经济第一的指导思想下,任何个人安全和社会安定都会忽视。于是慢慢的,地方盲目片面追求经济效果与人民生活安全的矛盾成了创建和谐社会一个不小的障碍。不解决好这个小问题,就会影响大局。
  
   人民参政,一个重要的表现形式,就是参与国家立法。而在人车交叉的问题上,我们可以看到,网络上很多普通老百姓是倾向于行人直行时车辆禁止通行的,但这个民意却一直没有得到立法机构的重视。我们参与立法的主要途径就是人民代表大会,人大代表如果没有提出这个议案,那就等于这个问题无法得到立法上的解决。我至今没有看到任何人大代表对这个问题的关注。或许,问题的重要程度还上升不到立法层面。那就从司法中去改善吧。比如杭州这件案子,出了事故后,我们能去告肇事者,却不能告事故的另一个责任人---政府,因为它的法规不合理导致相撞,我们却不能告这个法规。行政诉讼法规定,我们不能就抽象行政行为起诉。抽象行政行为的不可诉性,也使我们丧失一个有效的参政手段。立法技术和司法手段发展缓慢是个不小的阻碍。
  
   斑马线究竟能成为救命线还是夺命线,关键还在于政府的法律指导原则。如果真的是把人放在第一位,那它就是救命线,和谐线;如果人放在次位,那它就很容易成为夺命线,不和线。人命关天,大家都很慎重,这是应该的。但有些事越思考,就越觉得刻不容缓。先让我们安心过马路再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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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卫办医管发〔200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精神,协助做好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做好医疗保险和医疗服务的衔接工作
  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部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大学生身体健康的关心和爱护。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学习领会《指导意见》,提高对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重要性的认识,积极主动地与同级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民政等部门联系、沟通,通力协作,在总结前一阶段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完善大学生就医管理措施,协助做好将符合条件的大学医疗机构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的工作。
  二、继续坚持以病人为中心,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管理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遵守各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健全费用结算和支付等管理办法。要发挥医疗保险的需求引导和流程管理功能,合理分流病人,积极探索分级医疗和双向转诊,引导大学生优先、充分利用社区和学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同时,要通过定点选择、服务项目规范、服务协议、支付方式改革等形式,促进医疗机构规范行为、控制费用、保证质量、提高效率,更好地保障参保大学生的利益。
  三、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做好大学生日常医疗工作
  根据《指导意见》的要求,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体系后,除切实保障参保大学生住院和门诊大病需求外,还要继续做好大学生日常医疗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大学生日常医疗工作的重要性,结合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逐步将大学医疗卫生机构纳入社区卫生服务网络,进一步发挥校内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作用,加强技术指导和培训,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的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健全服务功能,使大学生能够享受到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日常医疗服务,使各类常见病、多发病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
  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上报我部。
  联 系 人:卫生部医疗服务监管司 匡绍华
  联系电话:010-68792966
                           二〇〇九年一月十日


印发佛山市生态公益林建设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佛山市生态公益林建设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有关机构:

《佛山市生态公益林建设和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十三届3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农业局反映。









二○○八年七月十七日



佛山市生态公益林建设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级生态公益林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发挥森林涵养水源、保持水土、防风固沙、调节气候、改善生态环境和美化城市的作用,维护市级生态公益林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广东省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和效益补偿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市级生态公益林的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佛山市市级生态公益林是指除国家和省级生态公益林外,以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为主体功能,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划定,经佛山市人民政府公布的生态公益林。

第四条 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检查监督。



第二章 市级生态公益林规划界定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市级生态公益林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编制市级生态公益林规划,应坚持因地制宜,分步实施,合理布局,突出重点的原则。

市级生态公益林建设规划由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市级生态公益林规划要切实保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在规划界定市级生态公益林时,要把改善生态环境的全局、长远目标,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紧密结合起来,要听取群众意见,尊重他们的意愿,充分考虑群众的实际情况。

第六条 市级生态公益林由区人民政府按照省、市有关规定区划界定,由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与生态公益林所有者或经营者签订界定书,区人民政府盖章认可。市级生态公益林界定必须落实到地籍小班,实行小班经营管理,原有权属不变,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 经批准的市级生态公益林范围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法定权限和程序,报经市政府同意。



第三章 市级生态公益林建设

第八条 市级生态公益林建设应以形成保障城市生态系统安全的森林生态网络体系为目标,对市级生态公益林规划范围内不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的林分,实行封育管护和林分改造。

  第九条 市级生态公益林建设由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对林分、林种的设计和树种的选择,应当贯彻多树种、多层次、多色彩、多功能和多效益的原则。

第十条 市级生态公益林规划区内的针叶纯林、郁闭度在零点二以下的疏林或者受病虫危害严重的林分应当以乡土阔叶树种为主进行补植、套种或者更新改造,形成多树种、多层次的阔叶混交林。

市级生态公益林范围内造林应当保留原生植被,禁止炼山。



第四章 资金保障

第十一条 市级生态公益林的规划、建设、保护、管理经费和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金,按照财政分级管理、事权与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列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

第十二条 政府对因划为市级生态公益林而禁止采伐林木造成经济损失的林地经营者或林木所有者给予补偿,生态公益林的补偿经费,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纳入市、区财政预算,由市、区、镇三级负责,市财政对市级生态公益林按每亩每年15元的标准补偿,各区补偿标准由各区依据自身经济条件、市级生态公益林划定面积、对森林资源的依赖程度等实际情况制定,但原则上每亩每年补偿不低于省级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并参照省的补偿标准逐年递增。



第五章 保护管理

第十三条 市级生态公益林实行严格用途管制。市级生态公益林的征占用、林种变更、改造性采伐、经营建设等必须按照管理权限报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第十四条 禁止在市级生态公益林区内伐木、放牧、狩猎、采脂、打树枝、铲草及地表植物、开矿、筑坟、建墓地、开垦、采石、挖沙和取土。

第十五条 确因基础设施建设必须征用或者占用市级生态公益林林地的,用地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按照管理权限报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依法办理土地征占用审批手续,按照规定标准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第十六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受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与市级生态公益林经营者签订市级生态公益林管护合同,明确保护和管理责任,确认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各级林业等有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致使市级生态公益林建设受到严重破坏,应当依照政纪追究有关责任人和当事人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