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论文 »

促进就业法律规定及修法建议/张喜亮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1:43:10  浏览:978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促进就业法律规定及修法建议

张喜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颁布十周年,对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劳动制度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我国现行的劳动法典关于促进劳动就业方面的规定基本上是沿用了建国以来形成的就业方针,尽管如此,这些规定也没有得到很好的实施。其中有经济转型企业改革的必然原因,同时也有法律保障不利的问题。特此笔者提出一些关于促进就业修法的一些粗浅建议。

一、政府应当承担促进就业工作的主要责任

劳动法规定:“国家通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国家支持劳动者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这些规定无论从行文上还是在可操作性方面都显得十分的空洞,只是一种倡导性的条款;这就难怪某些地方政府,有的时候或在有的阶段忽视促进就业工作甚至是做一些促进失业的工作;因为现行劳动法对政府在促进就业方面没有责任性的规定。建议修改劳动法典,按照党的十六大报告的规定,各级党组织和政府应当承担起促进就业的责任之原则要求,增加政府在促进就业工作中的法律责任,更好地指导和约束各级政府依法行政,以科学的发展观高度重视就业工作;对政府造成企业裁减员工的行为以及促进就业不利的行为,做出明确的法律制裁之规定。

二、明确对企业安置富余人员就业和劳动者自愿组织起来就业的鼓励措施

现行劳动法典对鼓励企业、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拓展经营增加就业和劳动者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已经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但是,实践中却没有很好地得以执行,据报道称,中央政府制定的一些鼓励企业增加就业和劳动者自愿组织起来的就业优惠政策,在有的地方百分之八十都没有有效落实。建议修法,明确这些规定即对企业增加对失业人员录用的,对劳动者成立合伙制企业自主就业的,政府须制定鼓励或扶植政策,给予适当减免税收。修改劳动法典不但应有鼓励政策的原则性规定,更重要的还必须有政府及有关部门对这些鼓励性规定不作为的法律责任之规定。再者,对企业经济裁减人员应当明确规定其对被裁决人员进行再就业培训或再就业补偿的责任,从减少失业方面促进就业工作。

三、增加保障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保障的力度

现行劳动法典总则规定了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也做出禁止就业歧视的规定。但是,在劳动法典实施十年的情况分析,我国的劳动就业歧视不是比劳动法之前少了而是更多了,除了有性别歧视、还有相貌歧视、身高歧视、年龄歧视、地域歧视,甚至出现了个人隐私如乳房大小方面歧视等等,堪称五花八门。有企业在招工中的歧视、也有政府方面录用人员时的歧视。这些千奇百怪的就业歧视现象,业已影响了我国的国际形象。产生这些现象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消灭这些歧视现象的最终手段应当是法律。可惜,现行的劳动法典虽然有就业歧视禁止性规定,却没有保障劳动者平等就业权法律责任之规定,即就业中的歧视行为是很难得到法律制裁的。因就业歧视而发生的争议,按照现行劳动法几乎不能依照劳动争议处理的法律程序予以纠正。因此有必要修改劳动法典,对一切歧视侵犯劳动者平等就业权的行为追究法律责任包括经济方面的责任、行政方面的责任甚至的刑事方面的责任。因歧视而发展的纠纷纳入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

最后,提请修法时注意条款行为的表述和逻辑。例如现行劳动法典第十三条:“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这样的表述有两性群体争夺就业权之嫌,从立法的角度应当表述为劳动者的就业权平等而不是两性之间的平衡问题。第十二条已经表述了“劳动者就业”不因“性别”“不同而受歧视”,此条之“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则是重复。另外,“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这里的“除”……“外”之句型,不是很恰当。在书面语中若能用“除”一个字,就完全可以准确表达意思,又符合语言经济学的理论。或者用 “……除外”也不至于引发歧义。第十四条“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出现役的军人的就业,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残疾人”改为“不完全劳动能力者”,更易于这类特殊人群接受且有更大的涵盖面;“少数民族人员”改为“非汉族人员”更够体现民族平等原则;“退出现役的军人”是一个错误的用词,应当改为“军队退役人员”。建议此条规定为:国家对不完全劳动能力者、非汉族人员、军队退役人员等特殊群体的就业,做特别规定,其就业权利依法得到保障。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陕西省新产品投产技术鉴定管理暂行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


陕西省新产品投产技术鉴定管理暂行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省内新产品投产技术鉴定(简称新产品鉴定)管理工作,促使新产品的发展,保证和提高产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新产品是指填补空白的产品;在性能、结构、技术指标等方面与老产品有显著改进和提高的产品。
第三条 新产品鉴定的主要内容和要求:
1、技术标准(或技术标准草案)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的规定;
2、新产品的各项指标,必须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符合技术标准(或技术标准草案)和设计任务书的要求;
3、图样和技术文件必须正确、完整和统一;
4、工艺装备、检测手段齐全,原料、燃料和主要辅助材料确有保障,符合环境保护和安全卫生要求,耗能指标合理;
5、与国内外同类产品对比,在性能、质量、生产成本及经济效果方面,应有一定竞争能力
6、农业新产品,根据其特征、特性、品质、单位产量和适应性,确定能否推广以及推广的范围。
第四条 凡准备批量投产的新产品必须经过鉴定。经鉴定合格,由标准局和主管局(公司)联合颁发新产品投资鉴定合格证书(简称证书)后,方可申请商标注册。凡没有证书者均不得批量生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注册商标,物价部门不予制订正式价格,商业、供销、外贸、物资
等部门不得收购、销售,上级主管部门不得列入生产计划,新闻单位不予宣传报道。
对于弥补市场短缺、确有发展前途、原材料有充分保证的新产品,经鉴定某些方面虽暂时达不到标准,但又具有实用价值,经标准局同意,主管局(公司)批准后,由标准部门和主管部门联合颁发临时证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允许注册商标,生产单位方可试销一至二年;到期重新鉴定
,合格后方可颁发正式证书,投入批量生产。
第五条 各级专业局(公司)负责安排新产品设计、试制中的标准化审查,组织样机(品)鉴定,批准小批量试产(试产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落实本系统新产品鉴定计划,并组织鉴定会的筹备工作。
第六条 新产品鉴定实行两级管理。省级各局(公司)所属单位的新产品,由省主管局(公司)会同省标准局进行鉴定,合格者由省标准局和主管局(公司)颁发证书。地(市)各局所属单位和县(区)所属企业的新产品,由地(市)主管局会同地(市)标准局进行鉴定,合格者由地
(市)标准局和主管局(公司)颁发证书。社队企业的新产品由县(区)主管委、办会同同级标准化部门鉴定,其鉴定结果和材料报地(市)标准局和主管局(公司)审批,合格者由地(市)标准局和主管局(公司)联合颁发证书,并向省标准局和省主管局(公司)备案。
新产品鉴定也可同各级科技管理部门新产品技术鉴定结合进行。对于涉及面广,经济意义重大,或者影响人身健康、生产安全和环境保护的新产品,可不受分级管理限制,组织较高级别的鉴定。
第七条 申请新产品鉴定的单位,最迟应在鉴定会前一个月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标准局提出申请,同时报送必要的文件、资料、经主管部门和标准化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发出通知,召开鉴定会议。
鉴定会必须有科研、设计、生产、测试、销售、试用、工商管理、物价、环境保护等单位的代表和有关方面的专家参加。
第八条 新产品鉴定一般应具备下列文件和资料:
1、鉴定大纲;
2、新产品标准化审查报告;
3、技术标准(或技术标准草案)和标准编制说明书;
4、新产品样机鉴定的全部技术文件和资料;
5、检验、测试结果和例行试验报告;
6、新产品生产和使用过程的环境保护措施、安全措施、耗能指标分析。
7、工艺装备、检测手段和介绍和短缺设备解决方案;
8、与国内外同类产品的性能、质量对比和经济效果分析;
9、试用单位意见及处理方案;
10、产品使用说明书。
第九条 对于技术简单的日用小商品,一次性生产的非标准设备,按合同(协议)加工订货的新产品,可不进行新产品鉴定,由专业局(公司)组织质量验收,其结果送标准局备案。
第十条 新产品投产鉴定合格证书由标准化管理部门统一编号,编号是由省、地(市)地名的第一个字加“鉴”字、年代号和顺序号组成,依次编排。如西安市一九八一年首次颁发的新产品投产鉴定合格证书,其编号为“西鉴81-01号”,其它依此类推。
第十一条 本办法不包括军工产品,但军工单位生产的民用和军民通用产品亦按本办法进行鉴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解释由省标准局负责。



1981年10月23日

邮电部、公安部关于加强通信重点工程建设安全保卫工作的通知

邮电部 公安部


邮电部、公安部关于加强通信重点工程建设安全保卫工作的通知
邮电部、公安部



邮电通信是国民经济的重要基础设施。为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邮电通信日益增长的需求,邮电通信建设正以高起点、高速度、高质量、超常规发展。“八五”计划后三年,国家将新建一批通信重点工程项目;“九五”期间,通信重点工程建设任务将更加繁重。

确保通信重点工程建设的安全顺利进行,事关国民经济发展和扩大对外开放的大局。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切实加强通信重点工程建设安全保卫工作的领导。保卫通信重点工程建设的安全是各地邮电和公安部门的一项重要任务。因此,各地邮电、公安部门要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统一部署。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组成由建设单位、当地公安机关和各施工单
位领导参加的领导小组,贯彻综合治理的方针,统一研究部署和协调有关工程建设中的安全保卫工作。做到周密计划,精心组织,明确责任,狠抓落实。工程建设过程中,要深入现场检查指导安全保卫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工程建设中必需的安全保卫工作经费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给
予保证。
二、各级邮电和公安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通信重点工程建设的安全保卫工作。各通信重点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保卫部门,要将主要力量投入施工现场,制定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并且通力协作,加强配合,积极开展工作。公安机关要把通信重点工程建设的安全保卫工作作为
一项重要任务,加强督促、检查、指导,在地方政府的领导下,组织邮电部门、施工单位及工程所在地方基层治保组织搞好安全防范工作,分片包干,齐抓共管,落实责任制。
三、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开展保卫通信重点工程建设安全的宣传教育工作。各建设、施工单位要主动取得工程沿线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运用广播、电视、通告、标语、宣传牌、宣传车等多种形式,向群众广泛宣传通信重点工程作为国家的重要基础设施在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
中的地位,特别是对于发展当地经济的作用;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宣传人为外力损坏以及盗窃、破坏通信重点工程将会造成的严重危害性;宣传凡偷盗正在传输中的通信线路的,要依法从重惩处。要通过广泛深入的宣传教育,增强职工和沿线群众的法制观念,自觉维护通信重点工程建设
的安全。
四、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加强施工单位内部的安全管理。各施工单位要认真推行安全保卫承包责任制,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切实抓好防火、防盗、防爆炸、防破坏措施的落实。对施工现场的贵重物资、重要设备、易燃易爆物品等要指定专人负责,严格各项管理手续,配备
必要的防护设施,加强守护。要建立义务消防组织,施工现场要严禁烟火,严格明火作业审批制度。要坚持“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做到职责明确,责任到人。要加强用工管理。对保密工程、保密技术和保密资料要严格管理,防止失泄密事件的发生。
五、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维护施工现场的治安秩序。各级公安机关对于盗窃、哄抢通信重点工程材料设备,破坏工程设施和严重扰乱施工现场治安秩序的案件,要及时组织力量查处;对严重刑事犯罪分子要及时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并选择典型案例公开宣传报道,以震慑犯罪分子,
教育群众。对于治安秩序复杂、严重影响重点工程建设的地区,要组织力量进行治理整顿,为工程建设创造良好的治安环境。



1993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