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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下坡路段事故认定的思路/邵军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6:33:22  浏览:837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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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下坡路段事故认定的思路

地处运城中条山脉的运(城)三(门峡)高速公路是典型的山区高速公路,在设计和施工中,由于交通安全方面认识不到位,造成了施工中行车安全设施过少,更有长达10公里下坡的影响安全行车的缺陷。
2001年10月28日,运三高速公路胜利通车,也揭开了一幕幕交通事故惨剧。载重车辆(尤其是大型载重车辆)在三门峡至运城方向的22公里开始,进入连续十公里下坡,相对高差444米的路段。16公里、13公里两处成为外地车辆驾驶人的死亡路段。据了解,北京八达岭高速公路也存在类似的问题。
如今,虽然经过多次治理,增设标志标牌,但是,恶性交通事故仍然时有发生。
经大量的事故统计分析,载重车辆进入下坡路段后,由于连续下坡,车辆总质量沿坡道向下的分力使车辆产生加速度,造成速度越来越快。大量的交通事故调查表明:为了克服速度增加,驾驶员开始采取制动,以求降低车速。多次、长时间采取制动,造成制动箍发热,产生热失效,导致采取制动踏板产生的制动力不足以抵消车辆总质量沿坡道向下的分力,表现为车辆行驶到18公里至17.5公里路段,行驶速度已经失控。再往下行,车辆的行驶速度越来越快,在16公里处由于车速过快,无法转过半径为180米的弯道,造成车辆翻车、碰撞中间护栏,严重时车辆着火,酿成群死群伤的恶性交通事故。在车辆发生事故后,经过自然冷却,制动力又恢复。
我们不排除高速公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所做的大量工作。但是,对运三高速公路开通以来下坡路段的事故进行统计、分析,有以下特征:(1)重型载重货车事故多;载重程度越大,事故率越高。(2)外地驾驶人事故比本地驾驶人事故多,损害后果大。(3)本地驾驶人事故与外地驾驶人事故相比,在路段上表现出向坡下延伸的趋势。
这三个基本特征明确体现出道路线形和驾驶人对道路线形的感知程度在事故中的突出作用。
全国各地的高速公路中,据了解,只有运三高速公路上存在长达10公里的连续下坡路段,而且平均坡度达到4.44%。车辆从洛阳或者从西安方向经过三门峡市进入运三高速公路,即使经过了山区,由于其他地方的山区高速公路,例如:洛(阳)(三)门峡高速公路,车辆在山区中行驶时,下坡2-3公里后,必然有一个上坡缓冲,大大增强了车辆行驶中的安全系数。
初次从三门峡向运城方向进入运三高速公路,从最高点张店镇开始进入长达10公里的连续下坡路段。由于山丘遮挡,使载重车辆驾驶人对道路线形的变化和连续下坡,没有一个完整的感性认识。驾驶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道路交通标志标线的规定行车,却在突然间发生巨大的灾难,遭受巨大的财产损失;严重时造成人员死亡,驾驶人还要被追究刑事责任。
这类事故中,办案民警使用安全原则认定驾驶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笔者认为值得商榷。
2004年5月1日以前,事故处理从立法到日常的执法活动,都带有强烈的行政管理色彩。我们民警长期在这种氛围下,形成了“管理”的思路,无形中淡化了服务纳税人的意识。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1991年9月22日国务院发布)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道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交通事故),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以下简称违章行为),过失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项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道路交通安全法》扩大了事故内涵,充实了由于意外造成的交通事故。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七条一款规定事故责任认定的原则是“公安机关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了新的事故认定原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新法中取消了“违章行为”作为认定事故责任的前提。
随着新法中“交通事故”(定义)内涵扩大和事故认定原则取消“违章行为”作为认定事故责任的前提,事故处理民警必须认真学习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摒弃以往只有违章行为才能造成事故的观念。摒弃以往极力挑捡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实在无能为力时就使用安全原则的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已经实施,我们民警执法一定要及时转变观念,适应新形势下的交通管理工作。这类型事故,只要当事人具备驾驶资质,车辆及其装载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就应当严格依法认定这些事故是“意外事故”,从而维护法律尊严,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使法律公正、公平的理念体现在事故调查和处理中。

2004-10-5

作者:山西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速公路支队十大队 邵军 13903592043
山西省运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科 郭新民 0359-8997898
E-mail:shaojun0818@163.com guoxinminycjjzd@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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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中洗钱罪的犯罪构成

钱贵


  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某种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总和。按照我国刑法犯罪构成的一般理论,犯罪必须具备犯罪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和犯罪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四个共同要件。洗钱罪的犯罪构成也不例外。

一、犯罪主体

  所谓犯罪主体,是指实行犯罪行为,依法对自己的罪行负刑事责任的人。就洗钱犯罪而言,新修订的《刑法》将洗钱罪的主体要件明确规定为自然人和单位,即对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和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进行掩饰和隐瞒的个人或单位。洗钱罪的主体只能是“上游犯罪”行为人以外的与之没有共犯关系的自然人或单位。
  新《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一规定并未包括洗钱罪,故已满14周岁不满:6周岁的人不能成为洗钱罪的主体。

二、犯罪的主观要件

  犯罪的主观要件,即罪过,是犯罪人在实施犯罪时所持的心理态度。从我国《刑法》的规定看,洗钱罪的主观要件,一般认为应是故意,即行为人实施洗钱犯罪行为,主观上明知清洗的是“上游犯罪”的犯罪所得,并且以掩盖、隐瞒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为目的。

三、犯罪客体

  任何犯罪行为,都指向一定的客体。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洗钱犯罪侵害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它的本质特征是通过金融手段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其直接后果是破坏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其次,它妨碍了国家司法活动的正常进行,它对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性质和来源的掩饰和隐瞒,无疑给犯罪的侦查设置了障碍。

四、犯罪的客观方面

  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刑法所规定的、构成犯罪在客观上必须具备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和由这种行为所引起的危害社会的结果。洗钱犯罪是一种行为犯,根据新刑法的规定,行为人构成此罪须在客观上实施了法律规定的行为,具体包括:

1.提供资金帐户。即为黑钱提供银行帐户,或把本单位的帐户提供给犯罪分子使用。
2.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金融票据。即将违法所得及其收益从实物或票据形式兑换成现金或者将现金通过证券市场等兑换为金融票据。
3.通过转帐或其它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即通过汇票、本票、支票、汇兑等金融结算业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性质和来源。
4.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即提供各种便利条件,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或清洗过的钱汇往境外。
5.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来源。即通过以上4种方法以外的其他方法进行洗钱,包括将清洗过的钱放到合法或基本合法的经济活动中进行再投资的行为。例如用清洗过的钱从事证券、期货、房地产等投资或者成立商事公司等活动。
  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上述五种行为方式中的任何一种,不管犯罪分子是否达到了掩饰、隐瞒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目的,都构成洗钱罪。
  从洗钱的过程和手段上讲,洗钱活动大致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放置阶段”(placement)。这是洗钱的第一步,也是风险最大,最为暴露、最易被警方发现的阶段。其主要手段是通过金融机构或者非金融机构处置、转移黑钱,在最初的环节上掩盖黑钱的来源去向,将其转换为合法的形式;第二阶段是“离析阶段”(LAYERING)。即反复使用多种交易方式,将处置过的黑钱或用黑钱购买的资产、金融证券进行再处置,使其非法来源更具隐秘性,难以侦查;第三个阶段是“归并阶段”(工NTEGRATION)。即将经过漂洗的犯罪收益“融合”到其他合法生意或者先前的正当积累中,完成黑钱的漂白清洗过程。
  在洗钱过程中的不同阶段,犯罪分子都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以及国家在金融管理方面的漏洞。比如,在比利时、美国,陆续出现了一些所谓的“电信金融公司”或“票据交换公司”,专门利用现代电子系统,精心设计出巧妙的转帐技术。这些公司每天可经手上万亿美元的资金转移,其速度之快,在辗转之间,使人无法再查出最原始的票据签发人和受益人身份,大大助长了洗钱犯罪活动。1995年底,香港审结了一起涉及9350万美元的洗钱大案。此间,警方聘请了富有调查洗黑钱经验的资深会计师带领30名专业会计,花了整整一年的时间,才将堆积如山的银行文件、帐目清理出头绪。ciz>据国际刑警组织提供的最新资料,“事实证明犯罪分子试图在法律还不完备之前,利用新技术开始进行上网洗钱交易。我们必须在犯罪分子之前想出对策,以打击这类犯罪活动。”根据司法实践及国外侦查洗钱犯罪的成功经验归纳之,洗钱主要有以下几种具体方式方法:

一、利用储蓄机构,将犯罪收入以现金方式直接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一般用来清洗数额不是很大的赃钱。
二、通过开设日常需大量使用现金的饭店、歌舞厅等娱乐场所,将非法收入混入合法收入之中。
三、用非法获取的现金购置不动产,以不动产订购业务为名,制造表面看来有合法收入来源的假象。
四、利用证券业务。犯罪组织通过证券业务活动可将非法资金转换为高流动性的资产,同时通过不记名支票的手段可以达到隐匿姓名的目的。
五、购买黄金、珠宝等对犯罪所得加以转换或掩盖。艺术品、邮票等其他收藏品也成为洗钱者将大量的现金转换为不惹人注目资产的载体。
六、利用发展中国家监管不完善的金融市场进行洗钱。由于发展中国家资金短缺,对资金流动的监管比较薄弱,黑钱以投资的名义很容易进入这些国家,然后再以公开方式提走。
七、在银行保密制度较严的国家开设帐户,存入现金。
八、投资开办公司、实体等作为洗钱的工具。
九、利用对外贸易,以高昂的价格购买某种劣质产品或者废品、废料等,将钱汇往境外的“卖主”,将非法资金转移出去,使其披上合法的外衣。
十、利用专业人员。洗钱者以各种手段利用和收买证券经纪人、金融顾问、会计师和律师为他们提供咨询和包括诉讼在内的专业服务,其中某些专业人员甚至直接参与洗钱犯罪。
十一、利用国际汇兑业务。随着国际汇兑业务的电子化,国际汇兑变得越来越方便、快捷。但由于国际间金融业务的规范尚不统一,洗钱者往往可以寻找空隙,利用国际汇兑业务转移黑钱。
十二、利用赌博、购买彩票洗钱。


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

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  告

工产业〔2010〕第122号

  为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促进工业结构优化升级,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要求,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我部制定了《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
  一、本目录所列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主要是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需要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按照以下原则确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目录:
  (一)危及生产和人身安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二)严重污染环境或严重破坏生态环境;
  (三)产品不符合国家或行业规定标准;
  (四)严重浪费资源、能源;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对本目录所列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按规定期限淘汰,一律不得转移、生产、销售、使用和采用。
  三、按照国发〔2010〕7号文件要求,对未按规定限期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吊销排污许可证,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有关部门不予审批和核准新的投资项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批准新增用地,环境保护部门不予审批扩大产能的项目,相关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生产许可,已颁发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要依法撤回。对未按规定淘汰落后产能、被地方政府责令关闭或撤销的企业,限期办理工商注销登记,或者依法吊销工商营业执照。必要时,政府相关部门可要求电力供应企业依法对落后产能企业停止供电。
  四、工业和信息化部将根据工业结构调整需要适时修订本目录。
  五、本目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特此公告。
  附件: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01206/001e3741a2cc0e66e90b01.doc
                        二○一○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