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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工作警务化的几点思考/刘永强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19:46:23  浏览:819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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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工作警务化的几点思考



“执行难”一直是困扰人民法院工作的一个突出问题,特别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初期,“执行难”已成为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不满意,反映最强烈的突出问题,它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破坏社会主义法制的尊严,而且影响着社会稳定和经济建设的发展,影响着人民法院的执法声誉。之所以形成“执行难”,有外部执法环境原因,也有执行立法滞后的原因,但应该看到执行难现状形成的主要因素,乃是法院内部的执行机构内部不利于执行工作因素,改革执行工作体制是解决执行难的重要途径,可以起到事关功倍的效果,去年底召开的全国法院执行工作会议就达成了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必须改革的共识,笔者认为,执行工作中的裁决权的强制权应分别由不同主体行驶,强制执行权由执行员行使,执行员由具有司法警察身份并熟悉法律知识的人员的担任,即执行工作警务化。执行工作警务化是改革现行执行工作体制的重大举措,是强化执行工作的有效方法,是解决执行难的良药。现就执行工作警务化的可行性、必要性、现实性及操作性谈谈自己的浅见。
一、执行工作警务化的可行性
执行工作警务化就是执行工作承担者的身份由法官变更为司法警察,将执行人员从法官系列不分离出来,划入司法警察序列,实行准武装性质,半军事化管理,上下级之间的关系变为领导关系,执行工作警务化能增强机动性、武装性和威慑力,同时与执行工作的性质相对应,与执行工作的强度相符合。
1、司法警察是法定的重要执行力量,执行工作警务化具有法律根据。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人民警察的独立警钟,与其他人民警察一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可以使用武器、警械,可以依法执行拘留等强制措施,这为司法警察承担强制性工作实施强制手段提供了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颁布实施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七条第六、七、八款明确规定,司法警察参与对判决裁定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或没收活动,承担执行死刑任务,完成法律、法规的其他职责。此条例明确规定司法警察负有强制执行的职责。《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规定,执行人员执行公务……,必要时应有司法警察参加。最高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在组织集中执行、专项执行若其他重大执行活动中,可以统一调度、使用下级人民法院的执行力量,包括执行人员、司法警察、执行装备。这都说明,司法警察承担执行工作具有法律依据的,也是法律法规赋予法警的一项任务。而司法警察的特殊性决定其在执行工作中具有强大的威慑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司法警察可以配备公务用枪和器械,在当前执法环境恶劣、暴力抗法时有发生的今天,作为具有准军事性质的掌握“枪杆子”的法警成为执行队伍的生力军,无疑具有强大的威慑作用。
2、司法警察承担强制执行权,不仅不会削弱执行中裁判职能,而且能够在执行机构内部建立一个完善的分权制约机制,增强透明度,也增强了效率。
有人认为司法警察承担强制执行权会削弱了执行中的裁判职能。笔者认为,现在执行权高度集中,缺乏透明度和公开性,缺乏必要监督和制约,缺乏有效的执行救济途径和手段。上述问题的产生,归根结底是长期以来在我国民事诉讼关于执行制度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没有充分考虑到强制执行权的不同属性在执行程序中体制出的两种行为的区别,既单纯的执行行为和执行救济行为之间的区别,两种执行为因其背后执行权的不同具有本质区别的。执行权按强制执行权的性质可分为执行裁判权和执行实施权。我们所说执行工作警务化即执行实施权由司法警察承担,但同时并不废除执行庭,现有的执行庭承担执行裁判权,这样分工,就能在执行机构内部建立一个完善的分权制约机制,形成裁判人员与执人员有章可循、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公正与效率并重的新机制。河南省夏邑法院按此模式成立司法警察局,承担强制执行工作,原执行庭变更执行督导庭专司执行工作的裁判重大问题的决定和监督,执行取得显著成效,执行工作步入正轨。
3、司法警察承担执行工作,不仅不会影响司法警察履行其他职责,而且还会起促进作用。
执行工作警务化意味着法警队伍必须扩大,人员必须增加,各级法院也会增加投资加强装备,那么法警队伍现存的一些问题就会迎刃而解,而且由于队内分工不同,会加强竞争,从而促进工作的开展。河南省夏邑成立司法警察局就分为两个执行大队和一个讼事大队,这样既保证服务审判活动的各项职责的履行,同时人员的有序竞争,也促进各项工作的进一步开展。夏邑法院执行工作警务化后,执行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司法警察队伍建设也得到加强。
二、执行工作警务化的必要性
(一)法官承担执行工作,混淆法官的职能,也缺乏应有的威慑力。
执行难除外界因素外,法院内部一个不容忽视的极其重要的原因就是执行主体错位,也就是说不管执行机构还是执行人员的设立都有与我国的立法本意相悖的地方,与实际执行工作不相符。
1、法官承担执行工作,混淆了法官的职责。法官是居中裁判的公正、公平的人物,而由于执行和审判不同性质、特点、规律,执行法官的主要职责是让被执行人一方依法履行义务,发现其财产并掌握时机及采取执行措施,处分被执人财产,执行法官显然不是处于中立位置,与审判中的法官截然不同。因此,法官担任执行工作,混淆了法官的职责,会使公众漠视法官的中立性,是审执不分的表现,不利于人民法院业务专门化和管理专门化的形成,不利于法官队伍内强素质、外树形象,也不利于审判质量和执行效率的提高。
2、法官承担执行工作缺乏最基本的威慑力。执行工作是审判后的执法活动,具有鲜明的强制性、倾斜性和迫使服从性,这就要求执行人员应有外在形象并具有威慑力,法官作为执行人员不具有这种外在形象和威慑力,法官是居裁判人物,是公平、公正的象征,也不应有强制性和倾斜性,更不应具有迫使服从性。在实际工作中,法官着西服,是实实在在的“文官”,他缺乏最基本的威慑力,在案件执行中,经常出现被执行人哄闹、冲击执行现场;侮辱、围攻、殴打执行人员等暴力抗法事件,执行工作警务化能有效克服这一现象。
(二)执行工作警务化是强化执行工作的需要
如上所述,法官承担执行工作会遇上暴力抗法,特别是在基层法院,他们面对的被执行人员常是一些法律意识淡薄的人。而执行工作警务化就会很大程度上克服这些现象。首先,传统的习惯认为,司法警察是“武官”,我们认为,执行官也应当是“武官”,因为他履行的职务具有强制性,若被执行人抗拒执行,随即就会受到“武官”的制裁,在心里上有一种畏惧感,一些被执行人一见到警察,就较容易打消拒不执行的念头。加之司法警察身着威严的警服,驾驶着警车,配带警械和枪支,威慑力无形中就会在人们的心中产生,这样自然就减少了暴力抗法案件的产生,法律还赋予了司法警察有拘传、拘留等强制措施实施权,增强了司法警察的权威性,司法警察在法院内部实行的“编队管理、双重领导”的运行机制,能很顺畅地形成重拳,有效地抵制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对强化执行工作产生很好的效果。执行工作警务化是“审执分立”的需要,长期以来,由于法官执行员,法官自身裁判的案件常常自身来执行,这与“审执分立”、“审执分离”的精神不符,容易给当事人留以“一人承包到底”的口实,执行工作警务化使审判和执行实现了形式和实质的分离。执行工作户外作业多,并呈现出连续作战性等特点,这就要求执行人员具有较强的体力素质,司法警察具有的教育训练制度无疑会大大提高执行队伍的战斗力,提高执行人员连续作战能力、户外作业能力,从而强化执行工作。广东、河南、山东不少法院的执行人员基本是清一色的穿警服的司法警察,实行半军事化管理,实行统一指挥、统一作战,常常能形成重拳,形成合力,对被执行人保持着一种威慑感,据来自这些法院的消息,他们的执行工作已进入有序的良性循之中。
(三)执行工作警务化是法院机构改革的需要。
按照中央11号文件,最高法院要求执行机构的人数为法院控编人数的15%,而司法警察的人数配备最高院要求为法院控编人数的12%,两者合计为27%,现在许多法院由于各种原因都无法达到这个职数,而按照《人民法院五年发展纲要》,人民法院机构和人员要精简、高效、廉洁,最高限度地实现实现公正与效率,如何在精简的情况下,很好地完成执行工作和司法警察的职责呢?执行工作警务化就能很好解决这个问题,两项工作有20%的警力就足以胜任,既简政又精兵。
(四)执行工作警务化是加强法院队伍建设的需要。
近年来,在加强审判队伍建设的同时,法警队伍的建设也有了很大的变化和加强,但应该看到,由于许多法院把法警的职责限于押解、值庭的枯燥工作之中,各法院普遍存在不重视法警队伍建设,法警本身也存在“次要”、“辅助”思想,从而不安心工作,这极不利于法院队伍的建设,执行工作警务化将充分发挥法警的职能,提高法警的作用,从而推动法院队伍的建设。
三、执行工作警务化的现实性
(一)执行工作警务化符合实际工作需要。
司法警察在现在实际执行工作起了很重要的作用,部分省市法院已经由司法警察单独承担执行案件,如河南、山东的部分法院,它们的执行经过努力,已进入一种良性循环之中。据来自河南南阳中院的消息,南阳中院的一些法院的执行工作竞争机制,实行当事人自由选择执行人员的办法,多数申请人都愿意选择法警队执行,一些法院执行庭与法警队实行单双号分案,不少人申请人拉关系、走后门,请院长签批给法警队办。司法警察承担执行工作已积累一定的经验,也为人们所接受,执行工作警务化具有马上实行的现实性,司法警察参与执行能充分向被执行人直观展现强制性、倾斜性,迫使服从性,也更具有威慑力和社会效果。
2、法警队现实行的“编队管理、双重领导”的运行机制,正是执行机构要筑就的机制。
去年底召开的全国法院执行工作会议上就达成要在高级人民法院辖区内建立健全执行工作统一领导和管理机制,要在省乃至全国范围内建立执行工作统一指挥,上下联动的执行网络,要执行形成合力。现在部分省市设立有领导关系的执行机构严格来讲有表面文章之谦,有“换汤不换药”之感。由于现时执行员即法官的特色,根据有关规定,上级法官只有指导下级法官权,何来领导权?另外由于执行主体没有改变,讲有“领导关系”而无相关配套制度。而目前司法警察实行的是“编队管理,双重领导”的运行机制,而此机制正是执行机构要筑就的机制,从这方面来说,执行工作警务化具有直接的现实性。只要经过相关培训,并适当扩大司法警察队伍,立即就可以投入执行工作。
四、执行工作警务化的机构动作
执行工作警务化的机构可称为司法警察局,内设讼事司法警察,执行司法警察及办公室,讼事司法警察的主要职责,服务各项审判,如提押、看管、送达、强制措施、值庭等。执行司法警察的主要职责,执行各类案件,包括民事案件执行、行政案件执行、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执行、非诉案件和其他文书的执行。死刑由讼事司法警察和执行司法警察共同承担,办公室负责警用装备和警衔管理,组织教育训练及机关的安全保卫。在原执行机构有审判职称的,不愿继续从事执行工作的,可调整到审判庭工作,符合评授警衔条件的,愿从事司法警察工作的授警衔编队管理。对在法院机构改革中,不适宜干法官工作而适宜干执行工作的分流到司法警察队伍中来,按规定评授警衔,这不但可以提高法官的整体素质,也是对司法警察的警力不足的有效补充。
有人认为司法警察承担执行工作会降低执行工作的执法水平,我们认为这种担心是多余的。首先如上所述,执行工作警务化不会削弱执行工作的裁判职能,因为仍是由法官组成的执行督导庭负责此项工作,司法警察承担的是执行实施权,只要把好司法警察任执行员关,即司法警察要通过严格资格考试关,是完全可以保证执行队伍的执法水平。有人认为执行工作警务化的观点对现行法律突破太大,故不宜采用。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由于执行人员和司法警察在法律规定中的任职资格、职责完全不同,故执行工作不宜警务化。笔者认为,虽然执行人员和司法警察的任职资格、职责有所区别,但我国相关法律关无明确规定执行人员必须由谁来担任。我们认为,只要司法警察具备一定的法律业务知识,通过执行员资格考试,完全可以依据法律任命为执行员,执行工作警务化与法律并无冲突,事实上现在各级法院在任命执行员上存在随意性现象,而如果在省或全国范围内实行执行员资格考试的制度会有效克服这一现象,从而加强执行队伍的正规化建设,确实有效地提高执行队伍的执法水平。
福建漳平市人民法院 刘永强 林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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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规划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城镇居民私房修建翻建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规划局


杭州市规划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城镇居民私房修建翻建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杭规发〔2005〕420号

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城镇居民私房修建、翻建的规划管理,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杭州市城镇居民私房修建翻建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现予印发。望各有关处室和单位认真学习,做好组织实施的准备工作。


                             杭州市规划局
                                      二○○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杭州市城镇居民私房修建翻建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城镇居民私有房屋的修建、翻建的规划管理,根据《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居民私房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旧城区及郊区的城镇居民私房修建、翻建等建设活动,均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城镇居民私房,是指城镇居民具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产权证的私有房屋,不包括统一开发实施的独户房屋。
  第三条 凡城镇居民需要申请私房修建、翻建,须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条 凡修建加固房屋应符合原位置、原面积、原高度的原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只能进行房屋修建(修缮、加固),不得申请房屋翻建:
  (一)影响城市地下管线的;
  (二)影响交通和消防通道的;
  (三)位于勘设红线明确的城市建设拆迁范围内的;
  (四)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明确通过修缮加固可以排危的;
  (五)其它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情形。
  第五条 私房翻建按原位置、原面积、原高度控制,但在原用地面积、原建筑面积范围内符合规划条件的可进行适当调整。
  第六条 城镇居民私房的修建、翻建须协调好与相邻住房或单位的关系,不得影响相邻房屋的结构安全,不得降低相邻房屋原有的采光、通风条件。
  第七条 申请居民私房修建的私房产权所有者,具备下列资料后,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窗口提出申请:
  1、填报《私房修建、翻建项目规划设计条件申请表》;
  2、私房修建申请(申请中应明确具体修建的要求);
  3、户口本、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
  4、私房所处位置的1:1000地形图2份(其中1份需划定规划四线);
  5、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6、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第八条 凡申请私房翻建要求的,应提交以下资料:
  1、填报《私房修建、翻建项目规划设计条件申请表》;
  2、私房翻建申请(申请中明确建设的理由和要求);
  3、户口本、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
  4、私房所处位置的1:1000地形图2份(其中1份须用铅笔标明拟修建位置并划定规划四线);
  5、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6、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第九条 凡申请私房修建、翻建的,由窗口受理后,符合修建、翻建条件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下达规划设计条件;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许可行政决定书》。
  第十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下达规划设计条件后,应会同社区进行现场公示(公示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公示后无意见的,私房产权所有者根据规划设计条件委托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公示确有不应许可合理意见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不予许可行政决定书》。
  第十一条 施工图设计完成后,私房产权所有者递交下列资料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窗口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填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2、规划设计条件和附图(勘设红线)的复印件;
  3、1:500总平图3份,建施图2份;
  4、社区、居委会(街道)的书面意见或相邻居民的签字及公示照片;
  5、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第十二条 凡经审核符合翻建要求的项目,在13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许可行政决定书》。
  第十三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于已取得修建加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应进行监督检查,对于不符合规划许可内容实施的,应及时移交杭州市城市行政执法局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取得私房翻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产权所有者,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批准后,须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灰线检验合格,方可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进行,建设工程竣工后,须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规划验收,对验收合格的工程,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第十五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及本规定擅自进行修建、翻建的,由杭州市城市行政执法局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十六条 城镇居民私房涉及文物保护及历史建筑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中的未尽事宜,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农业部表彰工作管理办法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表彰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农业部表彰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农业部表彰工作,充分发挥表彰工作的导向和激励作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农业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表彰活动,是指以农业部名义开展的表彰活动,由部人事劳动司归口管理。

第三条 严格控制表彰活动的数量和范围,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

第四条 表彰项目的设立须严格执行审批规定。

第五条 农业部常设表彰项目包括:

全国农业劳动模范。农业部人事劳动司承办,周期为5年。

全国农业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农业部人事劳动司牵头,各有关司局参与,周期为3年。

中华农业英才奖。农业部人事劳动司承办,周期为3年。

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农业部科技教育司承办,周期为3年。

神农中华农业科技奖。农业部科技教育司、中国农学会承办,周期为2年。

第六条 承办司局负责制定表彰项目的管理办法,对评选对象的范围、数量、条件,以及评审程序、奖励办法等做出具体规定。管理办法经部人事劳动司审核后报部党组会(或常务会)审议,以部文形式公布。

第七条 承办司局须在表彰年份前一年10月底前研究提出下一年的表彰计划和方案并会签相关司局,经部人事劳动司审核后报部党组会(或常务会)审定。

第八条 表彰可采取下列方式:

(一)通报表彰;

(二)颁发奖状、奖牌、奖杯或奖章;

(三)颁发证书;

(四)其它表彰方式。

表彰活动应结合部门工作会议或采取召开电视电话会议等简便形式进行,一般不单独召开表彰会议。

第九条 表彰活动以部名义发文,有关证书、奖状盖部印。

第十条 不得以各种名义向单位和个人收费或变相收费。

第十一条 表彰活动结束后,承办司局应及时向部人事劳动司报告有关情况,并报送相关资料(名单、奖状、证书样本等)备案。

第十二条 除本办法第五条所列表彰项目外,部机关各司局、部属各单位不得开展面向农业系统、基层和企业的表彰活动。由于特殊原因确需开展其它表彰活动的,由相关单位提出并制定详细方案,经部人事劳动司审核后,报部党组会(或常务会)审议。

第十三条 面向农业部系统内部开展的表彰活动实行一事一批制。机关司局主办的表彰活动报分管部领导审定;部属单位主办的表彰活动报业务主管司局审核、分管部领导审定。面向农业部系统开展的表彰活动经批准后,表彰项目和方案也须报部人事劳动司备案。

第十四条 农业部业务主管的社团设立的表彰项目包括:

神内基金农技推广奖。中华农业科教基金会主办,周期为2年。

中国畜牧行业先进工作者、先进企业。中国畜牧业协会主办,周期为2年

中国饲料工业协会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中国饲料工业协会主办,周期为2年

优秀奶业工作者和乳品加工企业。中国奶业协会主办,周期为2年。

此类表彰项目应制定管理办法并以适当形式公布。表彰活动由业务归口司局负责管理,不得向单位和个人收费或变相收费。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擅自设立表彰项目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直接责任人政纪处分,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十六条 对部机关公务员和集体的奖励,按《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5年印发的《农业部表彰工作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部人事劳动司负责解释。